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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恐首案|警指多次與污點證人會面屬「閒話家常」 否認曾威嚇被告

反恐首案|警指多次與污點證人會面屬「閒話家常」 否認曾威嚇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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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長梁樂文負責擷取被告賴振邦及李家田的電話資料。梁周三(26 日)在控方主問下稱,經警方破解及復原資料後,在涉案電話檢取賴振邦的照片、遙控裝置照片等,另確認 Telegram 用名「接完紙鶴未?」,曾與另一被告蔡凱明談及製作炸彈遙控裝置。控方早前提及,賴的 Telegram 名稱為「接完紙鶴未?」。

警長梁樂文
辯方質疑與污點證人屢會面
警:閒話家常

辯方周四盤問,梁同意於本案參與程度高,除處理被告賴振邦及李家田電話資料外,亦曾會見轉任控方證人的黃振強、彭軍壕和蘇緯軒,並就此撰寫調查報告。

被告張銘裕的代表大狀姚本成關注,調查報告沒記錄會面內容。梁稱,此為一貫做法,毋須於報告中紀錄。姚遂問,就與彭軍壕的會面,彭有否提出特別要求,如希望「告少啲」、「阿 sir 畀返啲面我,我爸爸都係警方人員喎」等;梁稱沒有。姚又關注,彭是從犯證人,現時無從得知其錄取口供的經過,如是否有人提醒、或一字不漏講述其版本;梁同意沒詳細記錄與彭會面的內容。

姚另指,於彭軍壕錄取口供後,警方仍多次與其會面,其中 2021 年下半年共有6 次見面。梁指見面均是彭要求,稱污點證人的心情複雜,故與其閒話家常和安慰他。就部分會面沒列出會見時間,梁承認是個人疏忽。

姚質疑,於 2021 年 11 月的會面中,梁在記事冊寫上「interview for IG 」;梁解釋,「IG 」意指收集情報,指此為會見犯人的籠統寫法。至於為何沒於記事冊,將其他會面標示為「for IG 」,梁解釋指沒抄襲早前的紀錄,重申為籠統寫法。

警否認毆打、「水刑」威嚇李家田

被告李家田一方指,梁警有份上門拘捕李家田。就李被捕時的情況,辯方指李遭警以「水刑」等方式施襲,威嚇「殺咗你都冇問題,就喺出面搵棵樹吊死你都得」;又稱「可以話你搶槍,喺度開槍啪咗你都得 … 同樣嘅情況可以出現喺你啊媽身上。」梁一概否認。

辯方另指出,當日警方搜查隊搜屋時,李被鎖在廁所內、梁曾指示搜查隊毋須搜查廁所、李家田因警方威逼利誘而作出招認;梁一概否認。

至被捕翌日,李被帶返住址蒐證,當時梁負責拍攝相片。辯方引述相片拍攝時間,指李家田房內桌子上原先沒有綠色袋,及後該綠色袋出現在桌子上。梁解釋,拍攝時發現有同僚已檢取該綠色袋,遂著同僚將袋子放回桌上,拍攝後才放入證物袋。

辯方質警與從犯證人達協議
警稱無權處理

李家田的代表大狀林芷瑩則關注,轉任控方證人的黃振強,投訴被捕時遭警員毆打,而梁有份入屋拘捕黃。梁指,事前不知黃振強作出投訴,若知悉不會繼續參與調查本案。

至於另一名從犯證人彭軍壕,辯方指彭的錄影會面與「無損權益口供」有很大出入。梁指,被捕人於被捕後或會推卸責任,但無法證實其說法;及至為彭錄取口供時,則按其說法紀錄,沒對比與錄影會面有否出入。

辯方質疑,警方有否向彭提供內容,著他指控其他人?梁否認。至於彭曾去信律政司,指據雙方早前同意(as agreed ),將撤銷《反恐條例》下爆炸罪和串謀謀殺。辯方質疑,警方是否早與彭達成協議;梁否認,稱警方無權處理。

警否認威嚇賴振邦

被告賴振邦的代表大狀是香媛問及,賴於 2020 年 1 月 19 日被捕後於警署內的事。梁指,當時會見賴以了解其個人、政治背景;同日較早時段,梁亦分別會見被告許湛榮,及被列為同謀者的張堅順。梁確認,張為賴振邦的姐夫,於 2020 年 8 月離港。

辯方指,賴被捕後沒作招認,故警員當晚在警署內毆打他,又指梁曾稱:「你屋企咪有兩個細路嘅,如果佢哋俾人推出馬路都唔知咩事。」辯方又指,警員事後多次與從犯證人彭軍壕會面,目的是「拉多啲人落水」。梁一概否認。辯方早前亦向拘捕李家田的警員指出相關案情(見另稿)。

HCCC164/2022、HCCC255/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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