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恐條例》首案,7 人不認罪,案件周五(26 日)在高院踏入第五天審訊。被指為「屠龍小隊」領導人物、同案認罪被告黃振強以控方證人身分作供。
他在控方主問下確認,於 2019 年 12 月 8 日因本案被捕,警方檢取其兩部手機,並擷取當中的 Telegram 訊息。控方指,涉案的 TG 訊息繁多,需讓黃閱覽並確認內容,遂押後至下周一(29 日)開始主問。
身在現場 見證記錄
《反恐條例》首案,7 人不認罪,案件周四(25 日)在高院踏入第四天審訊。控方早前指稱同案認罪被告黃振強是「屠龍小隊」的領導人物,並傳召曾與黃會面的國安處警員劉偉雄(音譯)作供。
劉警供稱,是黃主動接洽警方稱擬認罪,而警方與他會面 3 次後,在第四次會面起為黃錄取「無損權益口供」;又指與黃共會面 10 次(見內文表),並否認過程涉利誘或威嚇黃。在盤問下,劉供稱向上級匯報後,將至少 8 次會面的筆記銷毀。
當中,辯方質疑劉銷毀錄取「無損權益口供」前的會面筆記,是否不欲辯方知悉過程中發生何事,以及不想法庭知悉黃有與警方溝通及討價還價。劉皆否認,又指就錄口供前的 3 次會面,黃主要僅稱想認罪及交代事件。案件周五續。
2019 年 12 月 8 日「國際人權日大遊行」前夕,警方搜出大批武器,包括手槍、子彈等,事後多人被捕,被起訴多罪,包括政府首引《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下的爆炸罪,最高可判終身監禁。
7 名被告不認罪受審,控方周二(23 日)在高等法院讀出開案陳詞,指被告計劃在民陣遊行期間引爆炸彈,並在高處射擊到場警員,以逼使警員後退,再引爆威力達半徑 400 米、內有逾百枚鐵釘的炸彈;當警員被擊中時再「全民執槍」。
控方又指,事件牽涉「屠龍小隊」,部分被告曾在西貢試槍,亦曾到台灣接受軍訓;有被告曾問「幾時會搞殺狗」,另一同謀者回應稱「班緊槍」。控方另指,姑勿論陪審員政治觀點如何,「呢兩個炸彈所造成嘅傷害係無差別,亦都無分政治立場。遊行係民陣嘅,殺嘅係差人 … 大家諗下,差人多,定遊行嘅人士多?」案件周三(24 日)續審。
警方國安處 2021 年追查「屠龍小隊」,按情報在元朗八鄉搜捕一男子,指他涉屋內藏槍及子彈等,其後起訴他兩項「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男子周一(8 日)在高院承認一罪,被判囚 5 年 4 個月。另一相同控罪獲控方撤控。據了解,其妻子亦曾被國安處拘捕,但沒有被起訴。
辯方重申,被告只是一名「槍迷」,涉案槍械只供收藏,沒證據顯示他另有所圖,或用作非法用途。暫委法官胡雅文指,涉案槍械驗出 4 人 DNA,即除他本人外,尚有他人接觸到,有別於真正槍迷購買真槍後,會小心保存。考慮火器、槍械對公眾和社會可構成重大傷害,判刑須具阻嚇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