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恐條例》首案,7 人不認罪,周三(14 日)在高等法院踏入第 72 天審訊。被告許湛榮一方陳詞指,控方針對其證據空洞無物,舉證失敗。
辯方指,許在串謀協議形成前已退出,從犯證人彭軍壕亦確認許在試槍後,已再沒參與任何行動。辯方指,由許角度可想像,他在試槍時得悉有槍和炸彈,因而決定退出,並拒絕接聽同謀者吳智鴻來電。
辯方又指,控方心知針對許的證據「有幾多斤兩」,仍盲目、不公正地起訴,令許「坐住監等審訊」、「白白浪費青春,係不公義,無理控告係摧毀佢嘅人生」;又指「遲來公義唔係公義,不過遲到好過無到」。
被告賴振邦一方周二陳詞,批評認罪被告彭軍壕的證供「逢大必縮」,「講到自己好叻」,但當實質要行動時,又稱自己沒參與其中,只在旁觀看;彭亦「選擇性記憶」,邏輯混亂、自相矛盾。
辯方又指,賴曾兩度被捕,期間有約 3 個月獲警方釋放,可自由離港,但他仍選擇留下,正因他相信自己無辜。辯方形容,即使賴的政治立場屬於「黃」,不等於會殺警,希望陪審員考慮案情時,不要考慮被告的政治理念,為賴達無罪裁決。
辯方:針對許湛榮證據空洞無物
被告許湛榮的代表大狀陳偉彥周三陳詞,指控方針對許的證據空洞無物、薄如蟬翼,直指控方舉證失敗。
陳表示,本案為串謀控罪,陪審團應考慮三個問題:本案的串謀是甚麼?串謀何時形成?誰是串謀者?陳指,以此思考方式可得出唯一結論,就是被告許湛榮在協議形成前已退出,應判他無罪。
辯方:許在串謀形成前已沒參與行動
陳指,本案被指控的串謀計劃,是於 2019 年 12 月 8 日民陣遊行期間放置一大一小炸彈。法律上不可能因參與未形成的串謀而被定罪。
就串謀何時形成,陳引述從犯證人黃振強的證供,指黃、同謀者吳智鴻等人於 12 月 3 日「松記糖水」會面時,才落實行動於 12 月 8 日實行。另一從犯證人彭軍壕則指於 12 月 7 日才知悉計劃詳細內容。陳指,可證本案串謀協議最早於 12 月 3 日達成,然而沒證據證明,許湛榮參與 12 月 3 日後的任何行動。
至於何人是串謀者,陳指控方將本案被告劃分為「屠龍」及吳智鴻兩方團隊。陳表示,許湛榮是吳的朋友,「唔係佢肚入面條蟲」,不代表知悉或參與「咁激進瘋狂」的串謀。陳強調,陪審團應獨立考慮許的參與,而非如控方一般「鬆散、是但、求其」、「魚目混珠、寧枉勿縱、有殺錯無放過」,指控許為吳一方隊員。
陳續稱,從犯證人彭軍壕是吳的「左右手」,是少數知悉全盤計劃的人,最有資格講出誰有份參加串謀,但彭從沒表示許有份參與,許在計劃中亦沒任何角色。彭又確認,於 11 月 17 日後,許再沒參與任何行動;陳形容此是最直接、強而有力的證明。
辯方指許試槍後拒參與
不願與吳智鴻再有交集
對於控方指吳、許提前視察西貢試槍地點,在吳家中搜出的香港地圖發現許的指紋;陳指沒證據證明許實際上有否視察,控方亦沒法證明指紋何時出現、許在甚麼情況下接觸地圖,加上吳家中另搜出西貢地圖,但當中沒許的指紋。陳指,正可反映控方針對許案情的「絕望」,亦無助證明許有參與串謀。
陳指,由許的角度想像,他在「行山」試槍時見到有槍和炸彈,聽到攝人的槍聲、爆炸聲,因而決定不再與相關人士有交集,拒絕參與其中。陳舉例,於 12 月 7 日,吳於香港華仁書院處理炸彈時,曾兩度致電許,但許沒接聽。陳強調,許明顯刻意拒聽,可引證他在「行山」試槍後,不願再與吳有交集。
陳續稱,許、吳是好朋友、同是「華仁仔」,當吳到華仁處理炸彈時,許理應是最佳人選協助,然而吳卻選擇了彭軍壕。陳又指,警方出盡天羅地網,翻查閉路電視以追蹤吳智鴻的一舉一動,卻找不到與吳形影不離的許。陳表示,若許是串謀者,必會出現在準備行動中,控方卻沒任何證供。

辯方:控方沒講清吳智鴻一方
串謀何時形成、有何人加入
對於控方指稱,吳智鴻一方早有計劃,以證明早有殺警的思維,例如 7.21 事件後吳、彭、許開會;9 月時部分人曾開會講及用槍。陳形容「係荒天下之大謬」,指 7.21 事件是白衣人襲擊市民,與本案無關;9 月開會是談及原定 10 月 1 日行動,但後來已剎停,重點是許並不在場。
陳強調,即使任何人有任何計劃,但許不在場及不知情,「咁樣嚟入佢數?咁公唔公道?」陳表示,控方有責任講清吳一方的串謀何時形成、有何人加入,惟控方含糊其詞、模凌兩可,「原因我估,佢哋都知之前冇任何協議成形。」
辯方:許被捕後獲保釋但沒離港
控方盲目起訴
陳另指,許於 2020 年 1 月被捕,及後獲保釋、可自由離港,至 1 年 3 個月後被落案起訴,期間他眼見一個又一個嫌疑人被捕,若許有份參與,「仲留喺度搏拉?」
陳稱,控方心知肚明針對許的證據「有幾多斤兩」,當初盲目起訴「一個明顯無辜嘅人」、反對其保釋。陳質疑,控方為何不起訴案中其他同謀者,是否因其棄保潛逃,所以對許「咬住唔放」,「我唔想估,反正都唔知道答案」。
至於吳等人被捕後,彭軍壕曾問及除許外,有何人不可知最新消息。陳表示,由此可證許並非吳團隊一分子,只屬外人。加上許當日表示「認真唔係好信係真槍」,陳指,許當時不信「名校出生、中學同學、好朋友」的吳會用真槍殺警。
許另在吳等人被捕後,在群組內稱「清嘢」;陳指,許眼見好友被捕,因害怕被牽連而發訊着別人「清嘢」,亦是人之常情。
辯方:控方不公正起訴
令許「浪費青春、人生摧毀」
陳續引述律政司的檢控守則,當中提到「檢控人員有責任持續覆核已展開的檢控工作。隨着情況有變,假如在任何階段重新應用檢控驗證標準而顯示有關證據不再足以確保有合理機會達至定罪,或繼續進行檢控不會符合社會公義,便應停止檢控。」
陳表示,本案審訊已到最後階段,控方仍沒撤控,唯一想到的是「將個波拋畀」陪審團。陳形容為「wash their hands of (推卸責任)」,並引用《聖經》指,判耶穌釘十字架的彼拉多,明知耶穌無罪,但將決定交予民眾,「係將佢去送死」。
陳稱,當然不是指許是耶穌,指許是普通不過的「後生仔」,但他「坐住監等審訊」、「白白浪費青春,係不公義,無理控告係摧毀佢嘅人生」。
陳指,控方不公正地起訴許,同樣可起訴陪審團的朋友、家人、摯愛,又指「遲來公義唔係公義,不過遲到好過無到」,期望陪審團謹記許「left before the plan 」,在串謀形成前已退出,應判他無罪。
HCCC164/2022、HCCC255/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