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人陳書春於 2014 年前入稟高院,控告時任華懋慈善基金主席龔仁心以投資為名,騙取陳 5,000 萬元作投資,實質上把款項交予基金,作為與陳振聰爭奪龔如心遺產官司之用,要求龔仁心交還款項。 高院原訟庭法官歐陽桂如周二(18 日)頒下判詞,裁定陳書春敗訴,並須付訟費。法官認為,陳及龔的供詞均不可信,認為陳在不清楚投資計劃細節下,便開出沒有填上收款人的 5,000 萬元支票,聲稱用作投資,在商業角度並不合理,不接納陳受到龔的引誘的說法。
陳一方開出沒枱頭 5,000 萬元支票
款項轉至律師樓 再匿名捐予華懋慈善基金
本案原告是陳書春及陳持股的卓基工程有限公司;被告為龔仁心、雄福有限公司、華懋慈善基金有限公司及黃乾亨黃英豪律師事務所。
判詞引述本案背景指,卓基工程開出一張 5,000 萬元的支票,但沒有填上收款人名字。最終該支票收款人被填上雄福有限公司,並存入其銀行戶口,之後款項再轉至黃乾亨黃英豪律師事務所,最終以匿名捐款名義轉到華懋慈善基金。
而陳書春指相關支票原意是用作合作投資,而最終該投資沒有完成,雄福的董事宋女士亦答應會歸還 5,000 萬元,但最終陳沒有收到款項。
法官:陳書春及龔仁心的供詞均不可信
指陳沒索單據 開支票方式相當怪異
法官在判詞指出,陳書春及龔仁心的供詞均不可信,指出陳透過卓基工程開出 5,000 萬元,沒有寫收款人的支票,又在不了解投資合作的細節,沒有討論過回報、風險等,便參與投資,此舉在商業角度並不合理。
法官續指,而陳與龔沒有長期的商業合作關係,事前僅會面 5 至 6 次,陳又不認識雄福的董事宋女士,連對方全名都不知道。當陳在庭上被問及為何支票沒有填寫收款人時,陳推說是其秘書的做法。
但法官質疑,陳當天親自把支票帶到華懋,不會經秘書處理,相信他故意沒有填寫收款人。陳事後又沒有要求收取單據,法官形容開出支票的方式相當怪異,認為沒有真正投資協議。
法官:龔仁心對很多問題避而不答
龔稱沒向陳跟進有意捐款 說法不可信
判詞續指,龔仁心在聆訊時雖年屆 79 歲,事發又在 13 年前,但收到 5,000 萬元捐款並非瑣事。但他對很多問題避而不答,僅稱不記得。他的部分供詞亦自相矛盾,或相當含糊,以減低自己與陳的關聯。
判詞引述龔的供詞指,龔與陳在閒談中得悉陳有意就爭產官司捐款,但龔沒有再作跟進,法官認為當時因應官司而急需資金,而龔沒有跟進對方有意捐款,此說法並不可信。而且若陳有意捐款,他大可直接填上華懋慈善基金作收款人,不必輾轉經過不同人才轉到基金。
法官:不接納陳所稱受到龔的引誘
法官不接納陳所稱,受到龔的引誘,而與作為陌生人的宋女士達成投資協議;又指若涉案支票是用作投資,陳沒有合理原因開出沒有收款人名字的支票。
陳稱蒙受重大的損失又懷疑有人串謀詐騙,但他卻沒有向警方報案。法官認為陳的證供沒有說服力,裁定其指控不成立,陳須支付訟費。
HCA832/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