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龔如心 1,410 億元遺產案 官指華懋慈善基金非「唯一完全合適」受託人

龔如心 1,410 億元遺產案 官指華懋慈善基金非「唯一完全合適」受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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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故華懋集團主席龔如心 1,410 億元遺產,終審法院於 2015 年裁定由「華懋慈善基金」擔任遺產信託人。基金、律政司和遺產管理人三方,未能就遺產管理方案達成共識,高院於 2022 年 7 月開庭處理監管機構架構等議題。

龔如心在遺囑表示,希望由聯合國秘書長、國務院總理及特首組成監管機構。上訴庭法官鮑晏明周五(21 日)頒下判詞指,香港法律對前兩者沒有司法權,委任兩人成為監管機構的成員是不恰當及不可行,又指時任特首林鄭月娥則於在任時,已拒絕成為監管機構一員。

法官另指,「華懋慈善基金」只是為了一般慈善目的而設立,並非唯一完全合適(uniquely well-suited)的遺產受託人。案件將於 10 月 31 日續審,處理基金是否有資格被委任為遺產受託人。
龔如心遺囑:
由中國總理、聯合國秘書長及特首監管遺產

根據龔如心於 2002 年訂立的遺囑,她的遺產撥予「華懋慈善基金」作慈善用途,並由聯合國秘書長、國務院總理及香港特首等人組成的「監察管理機構(supervisory managing organization)」,並希望設立「中國諾貝爾獎」。

終審法院於 2015 年裁定「華懋慈善基金」為遺產受託人,而非受益人。基金一方早前要求律政司,盡快邀請上述人士組成監管機構,惟遭律政司及遺產管理人反對。

官:基金並非「特別合適」的遺產受託人
遺囑僅龔意願、非強制

與訟方包括律政司司長、龔如心遺產管理人黃德偉和莊日杰、華懋慈善基金有限公司及龔如心母親施福英。本案爭議點包括:法院是否有權委任遺囑指定以外的受託人管理遺產、法院是否有權委任聯合國秘書長、國務院總理及香港特首作為監管機構成員。

就法院是否有權委任遺囑指定以外的受託人管理遺產,法官鮑晏明在判詞指,「華懋慈善基金」是龔如心在其逝世的 20 年前、與丈夫王德輝成立,其並非為了符合遺囑中所指的慈善遺產而「訂制(bespoke)」,又指龔如心離世前,沒有特別為基金設置任何機制。

法官認為,基金只是為了一般慈善目的而設立,不能被形容為唯一完全合適(uniquely well-suited)的遺產受託人,其並非不可取替、不可或缺。加上,即使遺囑提出監管機構的成員架構,法庭認為其只是一種意願而非強制,認為法庭有權委任遺囑指定以外的受託人管理遺產。

官指香港對聯合國秘書長、總理沒司法權
倡由傑出人士組成監管機構

就監管機構的架構,遺囑指希望聯合國秘書長、國務院總理成為監管人員。法庭認為,基金受香港法律管轄,因此基金的監管機構如是。然而,香港法庭對聯合國秘書長、國務院總理沒有司法權,因此委任兩人成為監管機構的成員是不恰當及不可行。

至於時任特首林鄭月娥,法官指她雖然受香港法律管轄,但她在任時已拒絕成為監管機構一員。法官認為,適當的方案應是由傑出人士組成監管機構,以提高地區及國際對遺囑之中慈善目標的關注。

基金一方:遺囑提「中國諾貝爾獎」
應受中國法院管轄 官不同意

另外,代表「華懋慈善基金」的大狀指,龔如心遺囑提及的「中國諾貝爾獎」,應受中國法院管轄,而不是本地法院。法官在判詞表示,不同意華懋一方說法,無論獎項在哪裡頒發,它仍然是遺囑慈善信託的一部分,而遺囑顯然受香港法律管轄。

判詞指,下一步是確定「華懋慈善基金」是否有資格被委任為遺產受託人,押至 10 月 31 日續審。

HCMP853/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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