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人許銳生被指去年 7 月從後擁抱及觸摸秘書助理,裁判官陳志輝周五(7 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裁定他兩項非禮罪成,案件押後至 12 月 4 日判刑。官批准被告保釋候判,但明言案件性質嚴重,判監是唯一合適選擇,只會索取背景報告。
官裁決時指,事主證供誠實可靠,盤問下不受動搖,並指兩人僅上司下屬,被告沒原因對事主貼背攬腰。對於辯方稱車內座椅間有控制台阻隔,被告難以觸摸事主,前排的保鑣亦沒察覺異樣,官指車內前後排之間有玻璃隔板,保鑣或因此沒發現問題,且被告沒佩載安全帶,並非不可能觸摸事主。官又指,每名女士面對非禮反應不一,有人會大叫、有人會啞忍,沉澱後再報警,故事主沒當場大叫非不合理。
官:事主證供誠實可靠
事主 X 早前供稱,事發當日她與許出席飯局後,與許前往他經營、位於中環的雪茄吧,期間許在車上擁抱她,並伸手入其內衣,「揸咗我個(右)胸幾下」,並掃其大腿內側,意圖摸她的私處。許其後在雪茄吧門外從後擁抱她,她在兩個場合都有拒絕、推開許。X 之後使用公司電話播放雪茄吧門外的閉路電視片段,再用自己電話拍攝作紀錄,當晚報警。
裁判官周五裁決時指,X 的證供誠實可靠、實話實說及清晰,盤問下不受動搖,如有不記得亦坦白交待,沒打算誇大。
針對車上發生的非禮指控,辯方爭議案發時被告與 X 同坐私家車後排,兩人中間有個凸起的控制台,被告難以伸手入 X 內衣非禮對方,又指如 X 曾反抗,前排的保鑣不可能沒發現。
至於在雪茄吧門外的非禮事件,辯方指閉路電視片段不清晰,有關觸碰亦不構成非禮。而 X 指稱在車上被非禮後,仍跟隨被告入𨋢,沒有即時離開,並不合理。

官:各人面對非禮反應不一
官分析指,正如 X 所說,案發時發生一連串行為,二人有互動,X 案發時曾用手推開被告,沒有踢腳及大叫等。官認為,兩人之間的控制台體積不大,被告沒有戴上安全帶,並非不可能非禮 X,又指私家車前後排之間有玻璃隔板,故坐前排的保鑣沒發現問題,非不合理。
官另指,每位女士面對非禮反應不一 ,有人會大叫、有人會啞忍,經沉澱後再報警,故 X 當時即使沒有大叫亦非不合理。X 亦供稱在雪茄吧門口再遭被告非禮後,已即時走入廁所,用電話錄影閉路電視片段,並離開現場會合男友,當晚到警署報警。
官:二人沒過節、X 沒理由誣陷
官續指,二人沒有過節,X 沒理由誣陷被告。就辯方指被告不滿 X 工作表現,官反駁指被告讓 X 通過試用期及加薪,又指若被告不容許,X 不可能出席當晚飯局,裁定首項非禮罪成。
至於雪茄吧外發生的非禮罪,官指片段可見被告貼向 X 的背部,從後擁抱 X 及攬其腰。官形容,二人只是上司下屬關係,沒證據證明有親暱關係,被告沒原因需貼著 X 背部及攬其腰。
針對辯方指被告僅想取回 X 手上的雪茄,官反駁指被告沒有作供,即使他想取回雪茄,大可著 X 交給他便可,毋須貼背再用手繞過對方身體,最終裁定他兩項非禮罪成。
辯方:事件對被告及公司有重大影響
辯方希望法庭先索取社會服務令及背景報告再判刑,並讓被告保釋候判,指事件對被告及公司有重大影響。裁判官明言案件性質嚴重,判監是唯一合適選擇,只會索取背景報告,但批准被告保釋候判,期間不得離境,保釋金亦由 2,000 提高至 5 萬元,案件押後至 12 月 4 日判刑。
控罪指,許銳生( 現 66 歲,報稱商人)被控於 2024 年 7 月 8 日,分別於一輛私家車及中環皇后大道中 139 號 The L Place 11 樓的 Crown & Barrel 內,猥褻侵犯女子 X 。
KCCC801/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