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律師蘇信恩被指在 2014 至 2017 年、未執業時,在西營盤單位非禮、襲擊兩人,案件周一(7 日)在東區裁判法院再提訊。
蘇擬不認罪。辯方要求控方披露事主 X 投訴警察時的文件,指事主當時提及本案案情,官裁定控方須披露。案件暫訂於 12 月 17 日開審,需時 3 天。
身在現場 見證記錄
大律師蘇信恩被指在 2014 至 2017 年、未執業時,在西營盤單位非禮、襲擊兩人,案件周一(7 日)在東區裁判法院再提訊。
蘇擬不認罪。辯方要求控方披露事主 X 投訴警察時的文件,指事主當時提及本案案情,官裁定控方須披露。案件暫訂於 12 月 17 日開審,需時 3 天。
48 歲功課輔導班義務導師被指 2022 年在堂上非禮 11 歲男童,原審裁定 1 項非禮罪成、判監 7 個月,另外 2 非禮罪則因閉路電視角度問題脫罪。上訴庭去年裁定片段足以證明猥褻,撤銷 2 項無罪裁決發還重審。被告其後承認該 2 項非禮罪,暫委法官香淑嫻周四(3 日)在區域法院判被告監禁 10 個月。
官引述被告的心理報告,被告形容自己擁抱事主等行為,有如父親對兒子的愛,但事後回想同意行為越界。官判刑時則指,被告與事主年齡差距大,而被告作為補習班導師,行為破壞信任,他在兩天內重覆犯案,並非單一事件。
去年 12 月,41 歲男警被指在尖沙咀警署內,為一名女報案人錄口供時,三度摸對方大腿,又擅自打開對方疑似裸照。男警不認罪受審,周五(28 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不成立,兼獲訟費。
官指,事主供詞與口供紙不符、不可靠,例如指被告要求她站身旁查閱月結單,她感奇怪但照做,盤問下則指曾要求坐在原位。官認為事主證供經常轉變,以磨合自己的版本,不接納其證供。
20 歲浸大男學生被指在後樓梯和家中,非禮和強姦智力邊緣的 17 歲堂妹。他早前承認一項強姦罪及兩項猥褻侵犯罪,周四(27 日)在高院被判監禁 8 年。
特委法官郭棟明引述報告顯示,事主承受巨大心理創傷,出現失眠、脫髮、吐血等創傷後壓力症狀,而被告父母責怪受害者的態度,令事主及其父母感到痛苦。法官斥被告為滿足變態慾望作出「噁心」行為,認罪後卻向感化官否認強姦,促被告在獄中徹底反省,遠離淫褻物品,「它們只會荼毒你的心靈」。
一名中學副校長被控今年 3 月在私家車內非禮女學生,辯方周三(19 日)在東區裁判法院指被告擬不認罪,案件押後至 10 月 14 日正式答辯及進行案件管理,主任裁判官張志偉另排期 11 月 16 日起審訊 3 天,期間被告續准保釋。
控方指本案將有 3 名證人,包括事主、事主的「新近投訴」者及警員,另會有 3 名警員供辯方盤問。辯方則稱會爭議錄影會面口供的自願性,另將傳 3 名證人就被告品格作證,皆為被告過往的學生。
68 歲退休海員涉於 2024 年在住所非禮其患中度智障的 69 歲前大姨,剃去她的陰毛及觸摸其陰部,因而被控一項猥褻侵犯罪。被告周二(18 日)於西九龍裁判法院(暫代區院)認罪,押後至 9 月 21 日判刑,待索取背景報告、心理報告及事主的創傷報告,期間被告須還押。
案情指,事主一直居於智障人士宿舍,其胞妹去世後,妹夫成為其法定監護人。被告在警誡下承認因「心血來潮和好奇」為事主剃去陰毛,之前沒對事主做過類似行為;法官指本案性質極為嚴重,事主缺乏自我保護能力,被告利用其監護人身分犯案,嚴重違反事主對他的信任,判刑須具阻嚇力。
32 歲男涉在 7 年間兩度非禮未成年的胞妹。被告早前承認兩項非禮罪,法官李慶年周二(18 日)於區域法院判被告監禁 50 個月。
案情指,被告在胞妹分別 7 歲及 13 歲時,曾舔及用手指插其私處,胞妹最終向社工揭發事件。被告精神科報告提到他沒有悔意,認為事件「冇咩大不了」,判斷重犯機會高。官指本案控罪及案情屬非常嚴重,考慮到被告與胞妹年齡差達 14 歲,而且他身為親兄長,行為嚴重破壞誠信。
48 歲功課輔導班義務導師被指 2022 年在堂上非禮 11 歲男童,原審裁定 1 項非禮罪成、判監 7 個月,另外 2 非禮罪則因閉路電視角度未能肯定犯案而不成立。上訴庭去年裁定片段足以證明猥褻,撤銷 2 項無罪裁決,發還區域法院另一法官重審。被告周二(18 日)在區院承認該 2 項非禮罪。
暫委法官香淑嫻關注,被告犯案對象是男童,且合共 3 度犯案,會為其索取心理報告等,押後 9 月 3 日判刑。對於辯方稱案中程序已令被告受很大教訓,官駁回稱「當佢犯案嘅時候,應該(要)考慮得到啦」,並質疑被告曾就定罪提上訴屬悔意有限。
35 歲女僕咖啡廳男負責人涉今年 8 月非禮一名 14 歲女員工,他被控兩項猥褻侵犯罪,案件周二(18 日)於西九龍裁判法院首次提堂。被告暫毋須答辯,控方申請押後至 10 月 13 日再訊,待警方進一步調查。被告准以現金 5,000 元保釋,期間不得離港、須交出旅遊證件、不得接觸證人、須定期到警署報到。 被告張文謙(35 歲,報稱商人)被控兩項猥褻侵犯罪,指控他分別在 2026 年 8 月 7 日及 11 日,在旺角登打士街 43 號登打士廣場 1301-1302 室「ITA_MAID」餐廳內猥褻侵犯女童 X。 WKCC3880/2026
41 歲男警否認去年 12 月在尖沙咀警署內非禮一名女報案人,周五(14 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展開第三天審訊。被告不作供亦不傳證人,案件押後 8 月 28 日裁決,期間被告續准保釋。
辯方在結案陳詞提出,涉事的警署房間車水馬龍、長期開門,被告難以犯案,又稱事主的可信和可靠性成疑、有捏造傾向,例如她稱遭被告未經同意下翻閱其裸照一事,庭上「信誓旦旦、言之鑿鑿」說出一個版本後,在讀過口供紙後改變說法,並質疑事主三度遭觸碰也沒反應,「即使唔係彈起嚟、(講)喂做咩呀,都必定會有反應掛?」
第二日審訊:
辯方質疑事主無縮開、喜歡被摸 官裁表證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