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歲男子被指在後樓梯和他的家,非禮和強姦智力邊緣未成年堂妹。他周五(24 日)在高法等院承認 3 罪,法官認為他精神上顯然受「某些東西」影響,為他索取背景和精神科報告,還押至 8 月 27 日判刑。
案情指,被告趁獨處帶事主到後樓梯侵犯,事主想停止但被告不准,他亦曾拍攝事主裸體,提到想發送至家庭群組。同一天稍後,被告帶事主回自己的家,在事主哭泣及不願意下,使用安全套與她進行性行為。事主事後向媽媽哭訴,揭發事件,被告向警方自首。
身在現場 見證記錄
20 歲男子被指在後樓梯和他的家,非禮和強姦智力邊緣未成年堂妹。他周五(24 日)在高法等院承認 3 罪,法官認為他精神上顯然受「某些東西」影響,為他索取背景和精神科報告,還押至 8 月 27 日判刑。
案情指,被告趁獨處帶事主到後樓梯侵犯,事主想停止但被告不准,他亦曾拍攝事主裸體,提到想發送至家庭群組。同一天稍後,被告帶事主回自己的家,在事主哭泣及不願意下,使用安全套與她進行性行為。事主事後向媽媽哭訴,揭發事件,被告向警方自首。
元朗區議員施駿興否認非禮及與 16 歲以下女童非法性交案,周四(23 日)展開第 18 日審訊,控辯雙方作結案陳詞。控方指,事主案發時未成年,加上首遭家人以外的人觸摸身體,反應未必如成年人,沒大叫、逃跑屬合理,且她視施為男友,順從對方意願性交非有違常理。
辯方則指,事主稱憂慮區議員身份會「走入社區,走入人群」,報警具逼切性,惟事主對選舉事項漠不關心,質疑情況不合常理。辯方又指,X 作供期間添加、創作情節,案情存在很多「內在不可能性」。官聽畢陳詞,押後案件至 9 月 14 日裁決。
37 歲中學教師被控兩度在音樂室非禮女學生,並意圖與對方性交,他否認 4 罪。事主與警員錄口供時指控,被告涉攬實、摸胸、按她的頭口交,亦企圖與她性交。案件周三(22 日)在區域法院踏入第三日審訊。
對於被指曾向事主發訊稱「我好鹹濕」,被告今自辯稱是因為被告對自己越來越熱情,才想嚇怕她以保持距離。案件原訂審訊四天,法官練錦鴻稱需要處理其他案件,押後至 9 月 24 日續審。
37 歲中學教師被控兩度在音樂室非禮女學生,並意圖與對方性交。他否認 4 罪。案件周二(21 日)在區域法院踏入第二日審訊。旁聽席近乎坐滿。辯方引述事主與警員錄口供時指控,被告涉攬實、摸胸、按她的頭口交,亦企圖與她性交。
事主作供時,辯方質疑為何她未有反抗、被侵犯後仍有心情用膳、指稱非禮發生後仍敢與被告單獨會面等。助理校長另供稱,獲另一學生告知事件,見過訊息截圖顯示被告曾向事主稱「我好鹹濕」,但因事主忘記 Signal 的密碼故無法查閱後續訊息。
30 歲男電腦技術員涉在任職的黃大仙一間小學,非禮 3 名 10 歲男童的下體及拍攝照片,並與其中一名男童肛交。被告承認「與 16 歲以下男生作出同性肛交」、非禮等 12 罪,周五(17 日)在高等法院被判囚 11 年。報告指被告患戀童癖和重犯機會較高。
法官郭啟安指,被告嚴重違反誠信,無用安全套肛交亦令事主承受患性病風險,而且藏大量兒童色情物品,包括 8 段嚴重性侵犯影片,就相關因素加刑,又指法庭譴責被告的行為,要保護兒童免受性侵。創傷報告指有事主對成年男子懷戒心,有家人同受打擊。
34 歲香港欖球代表隊球員,被指去年在中環一間酒吧非禮女子的腰及臀部,其後在警署踢毁門閂。他承認刑事毁壞罪,但否認非禮受審。裁判官朱文瀚周五(16 日)在東區裁判法院裁定他非禮無罪,但普通襲擊罪成,並就普通襲擊、刑毀合共判罰 1.2 萬元,另賠償 100 元。
裁判官質疑,事主事發後直接與被告衝突,但沒有向身旁的未婚夫投訴。官又認為被告確實有觸碰事主臀部,但認為被告不是有意,未達猥褻侵犯罪門檻,判普通襲擊罪成。
高級警司周毅剛被控三度在灣仔警察總部內非禮女下屬,經審訊後周四(16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被裁定 3 項猥褻侵犯全數罪成。裁判官何慧嫻指本案性質嚴重,監禁式刑罰適合,但考慮被告初犯,故先索取報告,押後 7 月 31 日判刑,期間被告續准保釋。
官接納事主證供,指她是誠實可靠證人、觸碰不是意外。官並拒納被告稱兩人有地下情的辯解,指如成年人有地下情,不可能不曾一起外出、不曾有訊息溝通,只在辦公室拖手。官亦質疑被告一邊說要維持地下情,卻又當眾摸事主,直斥其說法奇怪膚淺、一派胡言。
42 歲男子被指 2024 年時,在一個月內兩度以手指插入當時僅 12、13 歲的繼女陰道,被控兩項非禮罪。他周三(15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暫代區域法院)認罪,被判監 3 年。案情指,被告進入繼女和親生女兒房間,並趁兩人睡覺時非禮繼女。暫委法官高偉雄指,而事主當時只有 12、13 歲,遭受性侵時妹妹更在場,可以想像她當時感到無助和羞辱。
大律師蘇信恩被指在 2014 至 2017 年、未執業時,在西營盤單位非禮、襲擊兩人,案件周三(15 日)在東區裁判法院再提訊。辯方表示,早前向控方索取其中一事主向投訴警察課(CAPO)投訴的文件,控方拒絕披露。
庭上透露,該事主曾錄取兩至三頁口供,而 CAPO 最終駁回投訴個案。官要求控辯就披露事項呈交陳詞,並押後至 9 月 7 日處理口頭陳詞。蘇續准以原有條件保釋。
去年 2 月,一名的士司機被指接載女乘客時,強行親吻、捏胸,又按她的頭向下體等,他否認一項非禮罪受審,周三(8 日)在東區裁判法院獲判無罪。
裁判官指,事主供詞有無法磨合之處,例如她成功使開被告買水,卻沒趁機逃走;經歷可怕遭遇後,仍為數十元車費與被告討價還價,反應不合理。而被告凌晨將醉酒事主載至杳無人煙、燈光昏暗處,行為屬自招嫌疑,惟法庭無法肯定事發經過,裁定罪名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