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律師蘇信恩被指在 2014 至 2017 年、未執業時,在西營盤單位非禮、襲擊兩人,案件周一(7 日)在東區裁判法院再提訊。
蘇擬不認罪。辯方要求控方披露事主 X 投訴警察時的文件,指事主當時提及本案案情,官裁定控方須披露。案件暫訂於 12 月 17 日開審,需時 3 天。
身在現場 見證記錄
大律師蘇信恩被指在 2014 至 2017 年、未執業時,在西營盤單位非禮、襲擊兩人,案件周一(7 日)在東區裁判法院再提訊。
蘇擬不認罪。辯方要求控方披露事主 X 投訴警察時的文件,指事主當時提及本案案情,官裁定控方須披露。案件暫訂於 12 月 17 日開審,需時 3 天。
48 歲功課輔導班義務導師被指 2022 年在堂上非禮 11 歲男童,原審裁定 1 項非禮罪成、判監 7 個月,另外 2 非禮罪則因閉路電視角度問題脫罪。上訴庭去年裁定片段足以證明猥褻,撤銷 2 項無罪裁決發還重審。被告其後承認該 2 項非禮罪,暫委法官香淑嫻周四(3 日)在區域法院判被告監禁 10 個月。
官引述被告的心理報告,被告形容自己擁抱事主等行為,有如父親對兒子的愛,但事後回想同意行為越界。官判刑時則指,被告與事主年齡差距大,而被告作為補習班導師,行為破壞信任,他在兩天內重覆犯案,並非單一事件。
46 歲男子被指在得知女友的 11 歲侄女是雙性戀者後,聲稱要提供「性教育」藉故非禮。男子否認 6 項非禮罪,經審訊後周二(1 日)在區域法院獲裁罪名不成立。
法官謝沈智慧在判詞指,女童、其母親及社工均非誠實可靠,證供「充斥着自相矛盾、互不脗合」,例如女童就被告將下體放在其私處的裡面或外面、有否看到被告的下體等,供出不同說法,即使考慮她可能記錯或詞不達意等,仍未能解釋證供矛盾之處。
35 歲醫療助理涉今年一月在律敦治醫院病房內摸女同事臀部。他否認非禮罪受審,周二(1 日)在東區裁判法院被裁定罪成,還押至 9 月 16 日判刑。
就辯方質疑事主不可信,指其口供提及遭「微暖嘅物體」觸碰,惟在庭上指該「物體」為黃的手,官認為事主供詞沒衝突,相關陳述可以並存。至於被告供稱不同意可請事主讓開,官則不接納,指他既然知道通道狹窄,理應可簡單地請對方讓開。
兩男被指在 30 多年前,年約 10 至 18 歲時多次非禮胞妹,合共被控 16 項非禮及一項「與年齡在 16 歲以下的兒童作出猥褻行為」罪,案件將在 9 月初開審。區院法官嚴舜儀周一(31 日)批准控方申請,讓現逾 40 歲的事主以視像方式作供。
官指,案件構成「罕見且特殊」情況,因家應是安全的地方,一般家庭都期望兄長可保護妹妹,但事主指稱未成年時在家中遭親哥哥持續侵犯,此事困擾她多年,認為讓她在不受巨大壓力影響下作證才符合公眾利益,而且安排不會損害公平審訊。
去年 12 月,41 歲男警被指在尖沙咀警署內,為一名女報案人錄口供時,三度摸對方大腿,又擅自打開對方疑似裸照。男警不認罪受審,周五(28 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不成立,兼獲訟費。
官指,事主供詞與口供紙不符、不可靠,例如指被告要求她站身旁查閱月結單,她感奇怪但照做,盤問下則指曾要求坐在原位。官認為事主證供經常轉變,以磨合自己的版本,不接納其證供。
20 歲浸大男學生被指在後樓梯和家中,非禮和強姦智力邊緣的 17 歲堂妹。他早前承認一項強姦罪及兩項猥褻侵犯罪,周四(27 日)在高院被判監禁 8 年。
特委法官郭棟明引述報告顯示,事主承受巨大心理創傷,出現失眠、脫髮、吐血等創傷後壓力症狀,而被告父母責怪受害者的態度,令事主及其父母感到痛苦。法官斥被告為滿足變態慾望作出「噁心」行為,認罪後卻向感化官否認強姦,促被告在獄中徹底反省,遠離淫褻物品,「它們只會荼毒你的心靈」。
男子否認非禮和偷窺在教育大學迎新營(O Camp)認識的女生、在紅十字會活動的營地強姦,以及在飛鵝山非禮,共 5 名事主,案件周三(26 日)在高院展開第二日審訊。
飛鵝山事件的事主指在車上拒絕與被告性交,然後遭對方非禮,又指對方「令我覺得被威脅嘅感覺」。辯方指事主是主動親吻、脫衣等,事主全部否認,又稱起初在意別人目光,感難開口說出經歷,無意報案。案件周四續。
現年 31 歲男子否認非禮和偷窺在教育大學迎新營(O Camp)認識的女生、在紅十字會活動的營地強姦,以及在飛鵝山非禮,共 5 名事主,案件周二(25 日)在高等法院開審。
飛鵝山事件的事主供稱,她經 Instagram 認識被告,一次由他駕車送回家時睡着,醒來發現「有嘢係砸喺我個身上」,對方上下其手,她拒絕性交後,被告問「可唔可以幫佢打飛機」。控方指辯方將會爭議在部分事件中,事主同意發生性行為。案件周三續。
30 歲中學男教師被指多次非禮女學生,要求對方手淫及口交等,首次犯案時事主僅 14 歲。他經審訊被裁定兩項非禮罪成、其餘 7 罪脫,周一(24 日)在荃灣裁判法院(暫代區域法院)被判監 18 個月,並須接受心理輔導。
辯方求情稱事件源於被告沒試過拍拖,見事主對他有好感,但他沒有不正常的性興趣。官引報告指,被告需社工跟進,讓他發展與年齡匹配者談戀愛的技巧。至於事主,創傷報告指她過往有扭曲的價值觀,事後感世界不安全,官稱祝福她盡快走出陰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