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敦治醫院非禮案 醫療助理病房摸女同事臀部罪成 還押候判

東區法院 東區裁判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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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裁口供、錄影會面可呈堂

裁判官王證瑜裁決時先處理特別事項,即辯方爭議被告黃智恆的口頭警誡供詞及錄影會面呈堂性。就警誡供詞,黃同意警員曾警誡,但他稱不知有保持緘默的權利,指沒留意警誡詞的內容。官認為黃的說法不合理,他沒理由不留意警誡詞的內容。

至於錄影會面,辯方爭議程序不公,稱拘捕警員沒向黃完整讀出「被羈留人士通知書」,而警員則供稱當時已向黃提供通知書,讓他自行閱讀。官認為警員當時已讓黃閱覽通知書,沒有構成不公。

官:事主供詞沒衝突

官指,辯方質疑事主不可信,指其口供提及遭「微暖嘅物體」觸碰,惟在庭上作供則指該「物體」為被告黃智恆的手,又認為事主的證供不一致,指她庭上不時形容該「物體」為黃的手、手掌或手指。官不同意辯方的說法,認為事主的供詞沒有衝突,相關陳述可以並存。

官續指,辯方質疑控方傳召的 3 名警員,皆沒記錄黃的口頭警誡供詞。官拒接納,並引述拘捕警員供稱記得黃的口頭供詞,而官同意黃的口頭供詞簡單及簡短,即「我明白我係一時衝動,情不自禁摸咗一下」。至於另外兩人並非拘捕警員,毋須記錄口頭供詞。

官:被告可請事主讓開

官引述黃智恆的供詞指,他同意兩張病床之間的通道狹窄,但不同意當時可請事主讓開,稱他當時希望盡快下班,亦需察需否協助其他病人,更需檢查需否補充物資並作出相應記錄。

官拒納黃的供詞,指既然他知道通道狹窄,知道需打側身才可通過,亦知道通過時與事主背對背才可避免接觸對方身體,他理應可簡單地請對方讓開。官認為,此要求只會花費他少量時間,不會影響他的工作。

官續指,黃案發時沒等事主先離開,沒請對方先行出通道,反而自行走入通道並用手接觸事主的臀部,認為黃的接觸必定不是意外,該接觸必定有猥褻意圖,裁定黃罪成。

辯方求情:被告向受害者致歉

辯方求情指,黃的教育程度至基礎文憑,曾修讀醫護及急救課程,案發前任職病人服務助理,月入為 1.7 萬元,其父親於 2024 年患上心臟病,需要黃照顧。

辯方呈上黃、黃的父母等人撰寫的求情信指,黃向法庭及受害者致歉,稱本案為他帶來極大教訓,已深感後悔,承諾不會再犯,願意承擔其罪責。黃的父母則指兒子本性善良,工作勤奮,是家庭的精神及經濟支柱,冀法庭給予他改過自新的機會。

辯方冀法庭考慮黃初犯,犯案時間僅一秒及只犯案一次,案件不涉違反誠信,望判處非監禁式刑罰。官押後至 9 月 16 日判罰,以候背景報告。期間被告須還押。

事主:臀部遭人用手觸碰

事主在審訊時供稱,她為病人量血壓時,突然有感其臀部遭他人用手掃了一下,歷時約一秒。她隨即回頭,看到被告在自己身後走出病床之間的通道。

被告黃智恆(現 35 歲,報稱醫療助理),被控一項「猥褻侵犯」罪,指於 2026 年 1 月 29 日,在灣仔律敦治醫院某病房內猥褻侵犯另一人,即 X。

ESCC641/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