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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釋放政治犯」氣球及阻差辦公罪成 李卓人加監兩周、罰款 3500 元

放「釋放政治犯」氣球及阻差辦公罪成 李卓人加監兩周、罰款 35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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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陣去年元旦發起「釋放政治犯」汽車巡遊,時任支聯會主席李卓人被指在金鐘立法會道的受管制空域,放飛附有「釋放政治犯」直幡之氣球,他否認兩項傳票控罪受審。經審訊後,正因六四集會等案件服刑的李卓人今日(28日)在東區裁判法院,被裁定阻差辦公和違反《民航條例》附屬法例罪成,判監三周及罰款 3,500 元。裁判官葉啓亮下令其中兩周,與現有刑期分期執行。辯方求情時透露,李卓人原定今年9月刑滿出獄。

與李卓人同屬工黨的麥德正、職工盟石佩妍今到場旁聽,其中麥身穿職工盟解散當日成員身穿的「滴水穿石」T 裇,石見李步出羈留室即以手臂做心手勢。

官:兩被告「有默契」放飛汽球

裁判官葉啓亮裁決時表示,李卓人和同案的社民連成員曾健成,在放飛氣球一事上「有默契」,先由李阻撓警員,再由曾放飛氣球;警員應受尊重及保護,否則無法執勤。而該氣球有機會對公眾構成危險,社會服務令不能反映行為危險性,幸沒危險發生,涉事警員也沒受傷,最終就阻差辦公罪以監禁 3 星期為量刑起點,考慮被告正就他案服刑而性質不同,當中 2 星期分期執行,即加監兩周;違反《民航條例》則罰款 3,500 元。

裁判官引述控方呈遞的事發片段和高級督察鍾廷森庭上口供,指鍾在約 3 分鐘內 3 度上前警告李卓人和曾健成所持氣球體積過大,倘放飛氣球或對公眾造成危險,要求檢取氣球。頭兩次李卓人沒有理會,至第 3 次,李卓人把氣球繩尾交予曾健成,並突然踏前至曾、鍾二人之間、攤出雙手,曾即放飛氣球。鍾嘗試阻止,但因李卓人按著其肩膊阻撓,只抓到直幡末端。

官:證人作供非記憶力測試

對於辯方爭議事發於電光火石間,有機會是警員搶氣球才致氣球鬆脫飛走,且警員在庭上和書面口供上描述事件的時間線有誤差等,裁判官稱因被告沒有自辯或傳召證人,法庭參考案例,不能替被告「憑空想像各式各樣的可能性」,又稱作供不是記憶力測試,證人被詳問過程時記起細節亦合符情理,遂接納警員口供,又謂呈堂片段是最客觀證據。

李卓人原定 9 月刑滿出獄

辯方求情時稱,被告為香港勞工服務約 21 年,「係香港嚟講都係 well-known 嘅」,望法庭考慮事發時屬和平示威、不涉暴力,沒警員受傷或任何財產實際損害,以及考慮到量刑整體性而輕判。辯方提及,李卓人現時有 5 項案底,原最快今年 9 月完成刑期。

65 歲被告李卓人被控兩項傳票控罪,即「在受管制空域放飛超過兩米的氣球」和「阻礙依法執行公務的公職人員」。他被指於 2021 年 1 月 1 日下午 4 時 27 分,在香港金鐘立法會道,放飛一個超過 2 米的氣球,事前沒得到行政長官許可;同日同地阻礙高級督察鍾廷森依法執行職務。李卓人未有自辯或傳召證人。同案的社民連成員「阿牛」曾健成則於早前承認一項違反《民航條例》的傳票控罪,被判罰款 2,500 元。

傳票控罪「在受管制空域放飛超過兩米的氣球」來自《民航條例》下的附屬法例《1995年飛航(香港)令》第 70 條,條例指出除非獲當局書面許可,否則不得在受管制空域放飛垂直長度超過 2 米的氣球;一經定罪最高可處罰款 5,000 元。傳票控罪「阻礙依法執行公務的公職人員」則來自《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 23 條,一經定罪最高可處罰款 2,000 元及監禁 6 個月。

ESS 20478/2021、ESS 20479/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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