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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周焦點:
8.18案終極裁決 港不應跟隨英案例
2019 年 8 月 18 日,民陣在維園舉行流水式集會,黎智英、吳靄儀等 7 名民主派人士,被裁定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成,他們上訴至終審法院,被 5 位大法官一致裁定敗訴。
判詞指,兩宗英國案例的法律背景有別於香港,因此香港法庭不應跟隨英案例,「應遵從本港已確立的違憲審查原則」。法律評論員黃啟暘指,裁決等同「一刀切」排除在刑事審訊中挑戰檢控及定罪相稱性的可能性;港大法律學院教授楊艾文則認為,裁決不應被視為與人權對立。
參與審判的英國法官廖柏嘉,罕有回應外界質疑,強調他作為香港法官,就如其他地方法官的職責,按照法律處理席前案件。廖柏嘉亦宣布,因應外界對他擔任香港非常任法官的憂慮(concern),辭去由英美等國組成的「媒體自由聯盟」轄下專家小組的主席一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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譚得志煽動案 明年一月終審聆訊
人民力量前副主席「快必」譚得志,被指 2020 年擺街站時,發表「黑警死全家」、「光時」等言論,被裁定「發表煽動文字」等 11 罪成,判囚 40 個月,已完成服刑。譚獲終審法院批准上訴,定於明年 1 月 10 日進行聆訊。
終院就申請方 2 項法律爭議批出許可,包括煽動罪須否由陪審團審理、控方須否證明煽暴意圖,但拒批煽動罪是否違憲此議題。判詞指,煽動罪條文列出煽動意圖、免責意圖類別,字眼亦非含糊、主觀。法官重申法律容許市民批評,「但必須在有建設性的批評及煽動之間劃出界線」。
反恐首案 法官開始引導陪審團
《反恐條例》首案,7 人不認罪,本周完成 5 天審訊。7 名被告已完成陳詞,法官張慧玲總結供詞,引導陪審團。
李家田一方指,李遭受「打、嚇、氹」才作出招認。賴振邦一方指,曾兩度被捕,有約 3 個月獲釋放、可自由離港,仍選擇留下正正因為他相信自己無辜。許湛榮一方指,控方針對其證據空洞無物,舉證失敗。劉佩凝一方指,劉對自稱「屠龍」隊長黃振強言聽計從,被「點到頭擰擰」,「只係一個兼職會計文員妹嚟,佢冇人工收添㗎。」
法官指,陪審團須謹慎處理本案 3 名認罪被告的證供,因他們協助控方舉證,希望可獲減刑。他們有明顯誘因為減刑而剪裁證供,甚或作假證供,但如陪審團認為證人已說出真相,便可信納其證供;又提醒陪審團不應被個人同情或偏見影響,須抱持平及中肯的態度處理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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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司陸振中涉逼女下屬口交等 事主庭上嚎哭
曾任沙頭角分區指揮官的警司陸振中,被指 2022 年 6 月非禮女下屬、7 月醉酒後襲下屬一案,本周開審並完成 5 天審訊,由辯方盤問女事主,期間事主曾在庭上嚎哭、尖叫、拍枱,屏風後亦曾傳出嘔吐聲。
就陸振中被指強逼口交,辯方問事主何不「咬緊棚牙」阻止陽具進入口腔,另一度佯裝事主哭聲,問為何事主不向男友求救。事主情緒激動稱,「佢(陸)嘅權力你知唔知係幾咁大」,形容被告為沙頭角分區的「山寨王」。
辯方另問及,事主稱被逼口交,但口供僅稱「掂到」、「無可避免地觸及」其嘴唇等,未提及「口交」一詞。事主稱「你唔使我講到咁白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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獄中經律師寄投訴信 鄒家成判囚3日
去年 5 月,因「47 人案」還押的鄒家成,被指透過律師寄出申訴專員公署投訴信,投訴懲教署損毀及拒絕其親友送入兩本佛學書籍。鄒與一名女律師,被國安處控以一項「將未經授權的物品攜離監獄」罪,兩人經審訊後被裁定罪成。
主任裁判官徐綺薇周三(14 日)於西九龍裁判法院,判鄒家成監禁 3 天,律師罰款 1800 元。鄒獲准保釋候上訴,但繼續就另案服刑。
鄒在求情信指,曾兩度向懲教署投訴均不成立,加上獄中遭遇不愉快經歷,擔心無法寄出投訴信。裁判官判刑時指,被告的擔心僅基於「主觀想法」,若他循正常途徑申請,理應可以順利寄出投訴信,惟被告「魯莽、愚昧」地選擇私自寄出投訴信。
4懲教員涉Party Room強姦 事主不作供撤控
4 名年介 23 至 31 歲的懲教署二級懲教助理,被指 2023 年 7 月在尖沙咀的派對房間內輪姦一名女子,先後被控強姦罪,周一(12 日)在東區裁判法院進行提訊日,以處理交付至高等法院審判的程序。
律政司代表在庭上指,由於事主不作供(will not testify),認為沒有達至定罪的機會(no prospect of conviction),因此對 4 人撤控。4 人的法律代表均指不反對,裁判官曾宗堯遂下令撤控。
《法庭線》向懲教署查詢,其後被控的第四名二級助理有否被停職、4 人會否因撤控而復職,以及處方會否向 4 人展開紀律程序。署方回覆時僅指,就有關人員的復職安排,會按既定機制處理。警方回覆指事主決定不作供,最終決定撤控,至於餘下 3 名被捕人,已無條件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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