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 歲殯儀經紀涉以 3,000 元,賄賂一名離世長者的教友及傳道人,以獲得該長者的殮葬生意。殯儀經紀早前遭廉政公署拘捕,被控一項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罪,被告否認控罪。案件經審訊後定罪,周四(18 日)於九龍城裁判法院被判 10 星期監禁,被告隨即提出上訴。
被告在庭上堅持,該 3,000 元只是折扣,不是回佣。代表律師求情時,指被告沒有前科,提供的也只是一次性折扣,教友及傳道人均沒有收受利益,因此主事人的利益沒有收到影響。辯方又指,被告自小身體狀況欠佳,但一直品行良好,包括助養兒童、參與撲滅罪行等。
暫委裁判官黎匡晉判刑時指,殮葬服務提供者有重要的社會功能,認為被告所指的「折扣」,只是用以掩藏提供利益的另一說法,可見被告沒有悔意。官續指,本案涉及嚴重影響公眾利益,認為即時監禁是必然,終判被告 10 星期監禁。被告隨即提出上訴,獲准以現金三萬元保釋等候上訴,期間須交出旅遊證件。
被告稱涉案金錢是折扣非回佣
辯方指,被告沒有前科,本案涉及的 3,000 元,只是被告提供予教友的一次性折扣,對方沒有收取利益,被告亦無要求任何人作出違法行為,故沒有對主使人的利益有損。
辯方求情指,被告自小身體欠佳,需要一直就醫及服藥。又稱被告過往品格良好,曾長時間助養兒童,更曾參與撲滅罪行,制服搶劫犯人,獲頒深水埗區好市民獎。被告亦參與中大醫學院的遺體捐贈計劃,承諾死後作「無言老師」幫助醫科生研讀。
官:被告無悔意
暫委裁判官黎匡晉判刑時指,案件對社會構成不良影響,影響死者行使殮葬的權利,提到殮葬服務者有重要社會功能,每人一生中無可避免要使用。又指本案幸遇誠實代理人,否則提供利益將成為被告所說的「行規」。
官續指,本案涉及商業貪污,嚴重影響公眾利益,被告堅持「折扣」一說是掩飾提供利益,可見被告沒有悔意。又指死者僅交托 3.5 萬元予教友處理身後事,涉案金額 3,000 元比重不少,認為即時監禁是必然,判監禁 12 星期。考慮被告正面品格,扣減兩星期刑期,終判被告 10 星期即時監禁。
被告不服判刑,提出上訴。官准被告擔保等候上訴。保釋條件為現金三萬元、交出旅遊證件及不得離開香港。
欲以 3,000 元換殯儀生意
被告翟國雄(42 歲,銷售代理),案發時在念親恩有限公司擔任殯儀經紀,被控一項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罪。案情指,死者黃振瑞生前居住在安老院,離世前曾將 3.5 萬元交予兩名教友羅惜鳳及黃雅麗,並簽署手寫委託書,委託兩人於其離世後安排身後事。
黃振瑞離世後,安老院在她們不知情的情況下,將死者身後事及身分證交予涉案殯儀公司處理。黃及一名女傳道人劉淑蓮得悉後,上門欲取回死者證件,惟一名男子向她們指可以提供 3,000 元回佣,稱「可以合作」,兩人拒絕收取利益並離開。
KCCC820/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