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人體內遺拳頭大小紗布 醫生朱建華術後管理失當罪成 終院拒批上訴許可

病人體內遺拳頭大小紗布 醫生朱建華術後管理失當罪成 終院拒批上訴許可

分享:

病人手術後腹痛
朱被指術後管理失當

案情指,朱建華於 1981 年成為註冊醫生,1998 年再獲外科專科資格。朱 2015 年 10 月為病人做手術,事後病人腹內被揭發遺下紗布。醫委會研訊小組經紀律研訊,裁定他兩項專業失當罪成,判處除牌合共 6 個月。兩項指控關於朱涉術後管理失當(見報道)。

涉案病人患前列腺癌,2015 年 7 月在養和醫院接受前列腺切除手術,翌日排便後感腹痛,檢查後發現其乙狀結腸穿孔。同年 10 月,朱替病人做乙狀結腸造口關閉手術,過程中使用 10 塊紗布,其後再做緊急剖腹手術,清除腹腔積液。過程中使用 20 塊紗布。

病人術後到朱處覆診共 6 次,表示仍有腹痛等狀況,曾做灌腸造影等檢驗。病人其後向另一醫生求診,照 X 光發現腸道有不透射線帶狀結構,最後動緊急手術,取出拳頭大小的手術紗布。病人家屬向醫委會投訴多名醫生,包括朱。

上訴庭 2026 年 1 月駁回朱的上訴,同年 3 月拒批上訴至終審法院許可。朱其後直接向終院申請許可。

朱一方爭議醫委會應否考慮
另一醫生臨床紀錄

終極上訴許可的申請人為外科醫生朱建華,由資深大律師梁定邦代表;醫委會由律政司延聘大律師郝曉田代表。申請由終院常任法官李義、林文瀚及非常任法官鄧國楨組成的上訴委員會審理。

判詞引述申請方指,本案牽涉 4 個重大而具廣泛重要性的法律議題,包括醫委會研訊小組在處理醫生是否涉專業失當的紀律聆訊中,另一醫生同期對同一病人的臨床紀錄及作為是否相關;是否構成「Bolam 測試」中「負責任的醫療意見」(a responsible body of medical opinion);是否應給予,與專家證供同等甚至更大的比重。

申請方續提出,研訊小組應否原則上考慮另一醫生的紀錄及作為,抑或應基於沒傳召該醫生作供而不考慮其資料;就相關考慮應通知受查醫生而這涉及程序公正;以及是否有責任傳召或指示涉事方傳召該醫生作供。

申請方亦提出,醫委會秘書處的開案陳詞是否限制了案件的範圍,若研訊小組在不同基礎裁定失當罪成,是否涉程序不公或出錯;上訴法庭應否獨立判斷刑罰是否恰當及符合公眾利益。

終院駁回所有上訴理據
不認為申請人受不公對待

終院上訴委員會分析及總結指,申請人歸根結底擬挑戰,上訴庭裁斷在醫委會無從判斷是否正確的情況下,另一醫生的作為或不作為難以構成「負責任的醫療意見」,從而支持申請人的病人管理做法。

而儘管申請方力陳,3 名法官仍未能信納有合理機會證明上訴庭的裁斷在法律上或事實上出錯,指研訊小組有責任傳召其他醫生作供的理據亦非合理可辯,因為申請人在聆訊有法律代表,其引用的專家證供亦包括其他醫生的做法,他們可決定是否傳召相關醫生作供。

3 名法官亦同意上訴庭的看法,即不同意申請方所指,開案陳詞限制了案件的範圍,亦不認為申請人遭受不公平待遇,因為正如上訴庭所指,其管理涉腹腔感染風險病人的過程,已透過他自己及其專家證人的證供獲得詳細審視。

至於指上訴庭應否獨立判斷刑罰,終院指屬於新提出的議題,但引判例指,認為主張上訴庭過分順從研訊小組判罰的論點,欠缺合理可辯的基礎。3 法官最終駁回上訴許可申請,意味醫委會研訊小組的裁決及處罰成為終局。

FAMV55/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