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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與兩對情侶互毆 29歲警罪成判罰3000元 官:肯定是故意掌摑非自衛

涉與兩對情侶互毆 29歲警罪成判罰3000元 官:肯定是故意掌摑非自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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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歲警員涉嫌在 2022 年 10 月 15 日休班期間,在屯門一巴士站與兩對情侶爭執互毆,5 人當場被捕,該警員多處受傷、送院時清醒。警方調查後,因證據不足無條件釋放其中 2 名女子,並以 2 項普通襲擊罪,落案起訴警員與其餘 2 男。經審訊後,案件周五(25 日)在屯門裁判法院裁決。

暫委裁判官鄭潤聰指,雖然涉案片段所見,2 名男子目露凶光、拍打車頭,行為非常可疑,但控方證人無法說出雙方拉扯的細節,不能肯定實際上發生甚麼事,遂裁定 2 男罪名不成立。

至於涉案警員,裁判官指片段拍到他伸手向次被告左臉,對方的臉部隨即向後轉,故肯定警員有掌摑、並且是故意掌摑,並非自衛,終裁定罪成,判罰 3000 元。
官指對同行警證供有保留

裁判官表示,被告利茂生友人、警員王偉成庭上供稱,當晚他與利到荃灣酒吧消遣,其後乘坐的士離開。他聲稱目睹利被拉出車外約半分鐘,但盤問下稱自己從沒回頭看。裁判官質疑,既然王沒有回頭,怎會看到事發經過,且他無法說出拉扯的時間、力度等細節。裁判官又指,王在利被拉出車外,直至有人在車頭拍打,除了 2 次詢問「乜事」外,沒有進一步行動,故對其所述的事發經過有保留。

裁判官又稱,負責調查事件的警員,沒有對首、次被告施行警誡,亦沒有給予他們機會確認供詞準備性,故拒絕接納相關證供。裁判官續稱,行車紀錄儀拍攝到 2 人的容貌及身型,經比對後確認,片中人是首、次被告。雖然他們當時是最接近的士的人,亦目露凶光、拍打車頭,行為非常可疑,但不能肯定實際上發生甚麼事,遂裁定他們罪名不成立。

官:相信兩被告不會同時「追錯人」 
推斷片中人是涉案警員

辯方曾爭議片中的戴帽者是否利,裁判官認為,根據行車紀錄儀片段,現場人數不多,只有一人戴帽,且利的同行者與利共事多年,亦指戴帽者與利相似,加上首、次被告追截利的時間、距離較短,當時燈光充足,相信他們不會同時「追錯人」,唯一合理推斷為戴帽者就是利。

至於利有否襲擊次被告,裁判官引述片段指,利伸手向次被告的左臉,在最接近其臉的一剎那,次被告的臉部向後轉,同時首、次被告面容憤怒,故肯定利有掌摑,亦是故意掌摑次被告,並非自衛,遂裁定利罪名成立。

辯方指涉案警將失去工作

辯方求情指,利即將因本案失去工作,但財政上「尚算可以」,希望法庭考慮到他沒有對次被告造成嚴重傷勢,以及本案各種情況,可以罰款形式處理。裁判官判刑指,事件只涉及一下掌摑,不算是嚴重襲擊,利沒有預謀,亦沒有使用武器,認為以罰款處理是適合的,最終判罰 3000 元。

被告利茂生( 29 歲,警員)與另外 2 名被告,分別為何東森( 25 歲,文員)和何力桓( 19 歲,文員),分別被控 2 項普通襲擊罪,即何東森和何力桓於 2022 年 10 月 15 日,在屯門鄉事會路近安定邨巴士站(往兆麟苑方向)用手襲擊利茂生;利茂生於同時同地用手襲擊何力桓。

TMCC61/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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