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岸然案Day9|影片封面用「滅共」字眼 王辯稱慣用有噱頭用字 質疑無政治術語受禁

王岸然案

分享:

王:關稅評論旨在維護香港利益

王岸然沒有律師代表,坐在辯方律師席自行應訊。控方代表為律政司高級檢控官莊文欣、署理高級檢控官楊澄;案件由區院法官張潔宜審理。

王繼續就被指煽動的 30 條 YouTube 影片作供。他引述片中評論美國對香港加徵關稅及停收包裹,是向香港釋出訊息,希望香港取消《國安法》。

王解釋他在片中的評論,是表達港府有談判能力,可採取主動措施,「唔等於我唱衰香港」,主張香港應在中美貿易戰中保護自身利益;而片中質疑中國的「富國強兵」國防政策,他認為是可討論的議題,「無法律話唔討論得」。

王再次質疑,被起訴的 30 條影片之中,大部分涉及國安處或保安局局長鄧炳強,「究竟我被檢控係真係煽惑咗啲乜嘢,定係我得罪咗啲咁重要嘅單位呢?」

其中一句被指煽動的言論為王呼籲「食窮共產黨」,王庭上質疑此發言「有咩唔啱呢?其實我唔知呢句說話有咩問題。」

王:分析制裁不等於鼓吹

王續指,他在片中談及美國制裁香港官員,只是分析局勢,「分析呢樣嘢等唔等於我鼓吹制裁呢?」他亦質疑在同一段影片中,他呼籲海外 KOL 切勿盲目支持特朗普,希望法庭留意他亦有「持平」的意見,「當然我持平嗰啲,控方唔會 take(接納)⋯⋯(希望法庭)留意返我講嘅嘢係咪一面倒。」

王:批評施政有理據非抺黑

王亦認為,他在片中對特首李家超、財政司司長陳茂波等高官的批評有理據,「絕對唔係就咁抺黑」。他舉例自陳茂波上任後,香港便出現財赤,惟陳仍預留 1,500 億發展北部都會區,「呢啲做法係咪唔可以俾人抨擊呢?我覺得佢係失敗嘅,財政上,咁得唔得呢?」

就他對支聯會案的評論,王稱終審法院亦表明公眾可評論法庭案件,不論評論得有多激烈,「冇話唔評論得㗎」。他又形容支聯會案不止審判相關被告,「而係審緊成個香港,參加過六四,或者當時有過感動、有過一個認知嘅人」,相信這些人不會視支聯會為煽動顛覆政權。

他續指,支聯會「結束一黨專政」綱領「點解以前一路得,而家唔得呢?」質疑檢控的邏輯是「你貶低政府貶低成咁,我整低你,整你一年半截⋯⋯呢個係咪我哋嘅司法制度呢?我一路有呢個疑問。」

對於《蘋果日報》案的評論,王指《蘋果日報》沒有如控方所言支持港獨,只是順着社會呼聲「順勢而上」,形容這猶如「勝利者審判」,由勝者決定將責任歸咎給誰,並在歷史中不斷重演,「有啲審訊咪係搵替罪羔羊,我自己(被檢控),我覺得係宏福苑事件要搵一啲替罪羔羊。」

王:影片封面慣用有噱頭字句

控方指控之一是其影片封面字眼「滅共尚未成功 香港 KOL 們仍需努力」。王解釋,他每天花數分鐘搜尋相片製作封面,「慣咗用啲有 gimmick(噱頭)嘅句子」,指上述字眼是參考孫中山的「革命尚未成功 同志仍需努力」所撰,「至於『滅共』呢,就係都係一個字眼啦,除非我條條片都係用呢句字眼嚟宣傳啦。」

王質疑,他僅「偶然掟咗個敏感詞出嚟」,控方卻視作「執到寶咁」起訴,「我哋好似冇一啲政治術語係犯法嘅,相信冇啦」,亦重申這句字眼僅偶然出現,自己發布評論影片數年,「間中係會有呢啲,我一時衝動、一時興奮點都好啦,用咗呢啲字眼」,他可能是「一時冇留意」發布了封面,「除非我好有計劃、好有意識去 promote(宣傳)一啲嘢,去 establish(建立)一啲理據、一啲辯解,然後去 sell(推銷)出去,咁樣你先應該視為犯罪。」

王:絕不後悔批評國安指定法官

另外,對於他在影片批評蘇惠德等《國安法》指定法官,王解釋他所批評的是法官不給予《國安法》被告保釋,更禁止傳媒報道申請保釋理據,他以自己的案件為例,質疑法庭沒有基礎拒絕保釋,而拒絕保釋及禁止報道,令他在還押期間絕食都無人知道,質疑「《國安法》嘅官就係有一個好處,根本唔需要諗,rubber stamp(橡皮圖章)嚟嘅。」

王質疑,起訴批評法官的言論,變相「因為法官問題唔鬧得,有冇道理呀?」又自言「而家我絕不後悔鬧過佢(蘇惠德),或者其他《國安法》法官,希望唔好再有呢個特別嘅(國安法法官)制度。」

王提及英國《國安法》與香港不同,官此時打斷他,指現階段毋須評論《國安法》,可留待結案陳詞再處理。

否認兩罪受審

王岸然原名黃覺岸(起訴時 71 歲,現 72 歲,報稱退休),就「妨害調查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控罪指黃於 2025 年 12 月 3 日在香港,知悉或懷疑有對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的調查正在進行,罔顧是否會妨害該項調查,而在沒有合理辯解或合法權限下,在視頻分享平台「YouTube」披露警方於該項調查期間所作查訊的詳情。

黃另被控的「明知而發布具煽動意圖的刊物」罪,則指他在 2025 年 1 月 3 日至 12 月 6 日期間在香港,明知刊物具煽動意圖而發布該等刊物,即在視頻分享平台「YouTube」發布陳述、相片、圖片及/或影片,具意圖:

  • ​引起中國公民、香港永久性居民或在特區的人,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確定的國家根本制度的憎恨或藐視,或對其離叛;
  • ​引起中國公民、香港永久性居民或在特區的人,對特區的憲制秩序、行政、立法或司法機關的憎恨或藐視,或對其離叛;
  • ​煽惑任何人企圖不循合法途徑改變中央就特區依法制定的事項或在特區依法制定的事項;及/或
  • ​煽惑他人作出不遵守特區法律或不服從根據特區法律發出的命令的作為。

本案是警方首次動用《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第 88 條的「妨害調查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起訴,一經定罪,最高刑罰為監禁 7 年。

DCCC303/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