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國安處去年首度引用「23 條」非法操練罪拘捕 10 人,指他們涉嫌進行「類似軍事形式」的訓練。其中 5 男先後被起訴「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等罪。案件周三(8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再訊。
總裁判官蘇惠德應控方申請,批准修訂其中一被告面對的「管有爆炸品」罪詳情,指包括含氯酸鉀自製爆炸品等。官並將兩案合併及轉介區域法院。案件押後至 7 月 28 日在區院答辯,5 名續被告還押。
身在現場 見證記錄
警方國安處去年首度引用「23 條」非法操練罪拘捕 10 人,指他們涉嫌進行「類似軍事形式」的訓練。其中 5 男先後被起訴「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等罪。案件周三(8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再訊。
總裁判官蘇惠德應控方申請,批准修訂其中一被告面對的「管有爆炸品」罪詳情,指包括含氯酸鉀自製爆炸品等。官並將兩案合併及轉介區域法院。案件押後至 7 月 28 日在區院答辯,5 名續被告還押。
61 歲男子被指 2024 年至 2025 年,在 Facebook 發布 53 則帖文,內容涉推翻中共政權、鼓吹港獨及台獨,被控「23 條」下新煽動罪,他周二(14 日)於西九龍裁判法院認罪,判囚 12 個月。辯方求情指,被告為法輪功信徒,由於法輪功在國內被取締,並出現中國共產黨強摘法輪功成員器官的虛假訊息,令他仇恨中共而發文宣洩,無意煽動他人。
總裁判官蘇惠德則指,涉案帖文共獲 654 個讚好、90 則回應及 47 次分享,加上帳戶設為公開,影響力不限於有回應的網民。而內容已超越一般政治表達,被告仍以言論自由辯解,顯示其政治立場在心中根深蒂固,行為非偶發,公然挑戰國家政權。
《明報》、《香港01》等多間傳媒報道,深水埗獨立書店「一拳書館」的店長龐一鳴及 3 名店員,周二(24 日)被指違反 23 條下「明知而出售具煽動意圖的刊物」罪,被國安處人員拘捕。報道引述消息指,國安處人員在書館內檢走一批刊物,包括由壹傳媒前董事祁福德(Mark Clifford)撰寫的《黎智英傳》。
《法庭線》記者周二下午約 4 時半到「一拳書館」,發現已拉閘,而鐵閘貼有告示,稱「突發事故 休息一天 抱歉不便~」。警方回覆指,採取任何行動均會按實際情況,依法處理。
編按:書館周四(26 日)指,館長、經理和兩位兼職同事周三已獲警方保釋,「由於要重新購置手機、電腦等等,一拳將會休息一會,原定活動會先延期再作安排。期待再見大家」。
43 歲、任職社署男子涉去年製作宣傳「願榮光」歌曲的網頁,並向多間傳媒寄出恐嚇信,逼刊登網頁否則火燒報館。他周二(24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承認煽動罪及 3 項「威脅會摧毀或損壞財產」罪,被判囚 12 個月。
案情提到,涉案網頁載有其前女友丈夫的聯絡資料,以致該男子被警方拘捕。總裁判官蘇惠德指,涉案內容對社會秩序與國安構成公然挑戰,其性質及潛在危害不應輕視,又指被告蓄意以危害國安行為陷害男事主。
警方國安處去年首度引用「23 條」下的「非法操練」罪,拘捕 10 人,指他們涉嫌進行「類似軍事形式」的訓練,又指在工廈單位檢取氣槍、懷疑爆炸品。當中兩男被控「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案件周五(20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再提堂。
總裁判官蘇惠德應控方申請,押後至 5 月 14 日再訊,以待控方就專家報告徵詢法律意見。兩被告沒保釋申請,繼續還押。
61 歲退休男子被指 2024 年至 2025 年,在 Facebook 發布 53 則帖文,內容涉及提倡港獨和非法行為。他去年 11 月被捕,兩個月後被控「23 條」下新煽動罪。案件周三(4 日)於西九龍裁判法院再訊。
辯方指已向被告提供法律意見,但他「希望有時間考慮答辯」。主任裁判官蘇文隆遂應要求,押後至 4 月 30 日答辯,期間被告續還押。
68 歲男子被指在 Facebook 發布過百則煽動帖文,包括呼籲立法會選舉投白票,被控「23 條」新煽動罪,周五(27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認罪,案情提及他警誡下稱「我寫嘅嘢係為國家寫嘅,包括一切批評」,同日判監 8 個月。
辯方求情提及,被告 80 年代在中大畢業,其後從事翻譯,曾參與「基本法起草委員會」翻譯工作,又指其言論僅針對行為非人員,望法庭定性他是「固執長者非理性發洩」。
總裁判官蘇惠德指,煽動罪旨在防患於未然、阻止極端思想擴散,拒納被告是情緒宣洩,指其行為持續及有系統,又指被告 14 次提及「光時」字句,上級法院已裁定此口號有煽惑分裂國家之意,被告不可能不知。
遭國安處通緝的「香港民主委員會」執行總監郭鳳儀,其 69 歲父親郭賢生被指企圖處理女兒的保單,早前被裁定「23 條」下企圖處理潛逃者財產罪成。署理主任裁判官鄭念慈周四(26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判郭賢生監禁 8 個月。
官指,本案控罪旨在防範他人處理潛逃者資產,以達至懲治潛逃者的目的,法庭須考慮被告行為會否令潛逃者繼續潛逃,但強調本案不存在「連坐」或「集體懲罰」,亦與被告是否潛逃者親屬無關。官認為,即使被告沒直接作出危害國安行為,且郭鳳儀因保單而回港的機會甚微,惟被告行為令女兒潛逃時仍有人可動用其資產,增加女兒拒絕回港的機會。
遭國安處通緝的「香港民主委員會」執行總監郭鳳儀,其 69 歲父親郭賢生被指企圖處理女兒的保單,被起訴「23 條」下企圖處理潛逃者財產罪,周三(11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被裁定罪成,還押至 2 月 26 日判刑。郭賢生聞判時神情平靜,被押入羈留室前與親友揮手點頭。
本案是首宗被通緝海外港人家屬被控違「23 條」的案件,官裁決指,郭賢生知悉女兒為潛逃者,而涉案保單為信託保單,不論郭鳳儀成年前後,「被告從來冇權利任意處理、動用保單權益」,「郭鳳儀一直係保單權益持有人」。辯方求情指,沒證據顯示郭賢生會將涉案資金交給女兒,「佢只係覺得啲錢屬於自己」,盼法庭考慮判社會服務令或 14 日監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