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年被指三度在尖沙咀中港城男廁寫「光時」、「炸死李家超」等煽動字句,他承認刑事毀壞,並經審訊後裁煽動罪成,周三(12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被判 18 個月感化,以及向中港城賠償 1,500 元。本案為「23 條」新煽動罪被判非監禁式刑罰首案。
官指,危害國安罪行嚴重,拘禁式判罰原本幾乎無可避免,惟考慮被告一直用心學習,珍惜升學機會,亦不排除他 2019 年受網上虛假或片面資訊誤導。官強調沒忽略罪行嚴重性,但認為本案存在特別情況,可從輕處理。官最後寄語被告,「定罪唔係定義你嘅未來,希望日後奉公守法,相信你嘅未來充滿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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