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歲男子涉於 X 及 Instagram 發布共 118 則帖文,並在 8 個公共地方張貼文宣等,原被控發布煽動刊物,後改控「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案情指招攬他人加入台灣註冊的「復國黨」。他認罪後,周一(20 日)被區院法官陳廣池判監禁兩年 4 個月。
辯方求情提到被告有輕度智障,理解及政治分析能力與一般成年人不同。他發布的訊息虛無縹緲,僅機械式散播訊息,僅鸚鵡學舌。官指本案情節較輕,同情被告因病影響認知及能力,但不能排除有人被激化而對國家、社會及政府對立。
官:或有人被激化而與國家、社會及政府對立
法官判刑時指,同情被告因病而要長期服藥,相信對他的社交認知、分辨善惡對錯的能力有影響。
就辯方指被告無知、被他人利用,官指他試圖影響他人,以不同方式甚至非法手段,煽動他人顛覆國家政權,不能排除有人如被告一樣有缺陷,被激化而對國家、社會及政府對立,例如被告的帖文有製作汽油彈的方法。
官又指,被告亦非單次行動,而是在 10 個月內以不同方式行事,包括在社交媒體發帖、張貼實體單張、嘗試寄單張予海外人士等。
官:對國安風險不能掉以輕心
辯方力陳,本案嚴重性屬情節較輕。官則認為,《國安法》實施後進入「另一氛圍」,國安風險有所減少,但亦不能掉以輕心,被告罔顧法紀、預謀幅度不高,沒有明顯具體煽動對象。
法官同意,被告本身的障礙令他易受人煽動,從而再煽動其他人,又指國家安全成為中國及香港「重中之重」的事,潛在風險仍在。
就辯方形容被告的主張屬虛無縹緲,官並不同意,指因為可能有人會作出激烈行動,例如製作汽油彈,所以法庭不能掉以輕心。
官最後考慮被告的作為、案發時的大環境,認為本案屬情節較輕,以判囚 3 年半作量刑起點,經認罪減刑判囚 28 個月。
翻查資料,「煽動他人顛覆國家政權」罪採用刑罰分級,情節嚴重可判處 5 至 10 年監禁,情節較輕則可判監 5 年以下。
辯方提及被告智障
僅鸚鵡學舌
官判刑前亦引述辯方求情,提到被告為輕度智障,有中度語言障礙,令他理解及敘事有困難,影響他的理解、分析及判斷力,罪責應比一般人輕,與其他獨立有政治分析能力的人明顯不同。
辯方又提到,被告難有複雜的政治思考能力,只是鸚鵡學舌,在網上得知資訊後,再一知半解地覆述,被告難以判斷。而且被告認罪有悔意,現時已知事件嚴重性。
辯方力陳,本案屬情節較輕的量刑分級,相關組織沒有知名度,被告亦沒有領導地位,而且其訊息屬虛無縹緲,被告沒有成熟政治策動能力,僅機械式散播訊息,有樣學樣。
被告的求情信提到,他曾作出「對不起整體香港的事」,危害國安,後悔被他人操控,承諾以後不再被他人操控。
案情:被告鼓吹顛覆
招攬他人加入「復國黨」
被告陳浩騫承認一項「煽動他人顛覆國家政權」罪。陳由大律師梁麗幗代表;控方則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鄭穎愉代表。案件由法官陳廣池審理。
案情指,「中華保台反共復國黨」 (下稱「復國黨」)於 2023 年,在台灣成立及註冊成為政黨,旨在「驅逐赤虜共產,恢復中華⺠國」。
案情續指,陳浩騫發布文宣到社交媒體、於多個公眾地方張貼實體文宣、郵寄文宣予「同道中人」,以及管有 28 個載有文宣的備妥待寄信件,鼓吹顛覆國家政權,以及招攬他人加入「復國黨」,並發布「中華民國才是香港主權的合法擁有者」等帖文。
被控煽動顛覆國家政權
被告原被控「明知而發布具煽動意圖的刊物」罪,其後被改控「煽動他人顛覆國家政權」罪。
經修訂的控罪指,被告陳浩騫(現 23 歲,報稱餐飲業服務員)於 2024 年 6 月 27 日至 2025 年 4 月 28 日期間,在香港煽動他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以下以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行為,即推翻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政權機關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
DCCC1103/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