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 年 11 月理大衝突,5 名男子前年被重新拘捕,被控以暴動罪。其中 4 人早前認罪,周一(8 日)在區域法院被判囚 30 至 37 個月。法官李俊文指案情嚴重,以 54 至 57 個月監禁作量刑起點,另同意本案已事隔多年,就此為各被告扣減 3 個月刑期。
官引案情指,有被告被搜出鐵鎚,亦被發現其指紋在汽油彈的膠紙上,顯示他準備使用暴力和可推論曾處理汽油彈,屬加刑因素。官另拒納辯方求情指有被告被騙至緬甸詐騙園區受虐。案情又指,閉路電視拍到被告用水馬堵塞樓梯,以及在實驗室取走瓶裝容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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