紅山半島僭建案 押後再訊待清拆令上訴 辯方質疑屋宇署無考慮僭建是否危險

紅山半島(《集誌社提供)

分享:

被指 2009 年起兩度僭建

被告 BOLITHO OLIVER ROBERT MORGAN 及 FARLOW MARGARET ANNE,合共被屋宇署票控 4 項「明知而未事先獲得建築事務監督的書面批准及書面同意,便展開或進行建築工程,違反建築物條例(第 123 章)第 14(1)條及第 40(1AA)條」。

傳票控罪指,有人告發兩被告身為紅山半島 52 號洋房的擁有人,在 2009 年 7 月 8 日至 2011 年 5 月 31 日期間,明知而未事先獲得建築事務監督的書面批准及書面同意,在上址展開或進行建築工程,即在花園加建一個搭建物,以及在入口樓層(第 4 樓層)平台加建的一個搭建物之上位於天台層,再加建一個支承屋宇裝備裝置的構築物,違反建築物條例(第 123 章)第 14(1)條及第 40 (1AA)條。

辯方:正就清拆令上訴
質疑執法前沒考慮僭建有否構成危險

辯方指,被告早前就屋宇署 2023 年的「大規模行動」,是否符合署方 2011 年 4 月發佈「修定僭建物執法政策」性質和合理期望,上訴至建築物上訴審裁小組,相關聆訊已於 3 月下旬完成,當中的爭議將影響本案傳票控罪,申請押後案件等候上訴結果,以便向被告提供法律意見。

控方則指,上訴與本案沒直接關聯,稱上訴爭議屋宇署基於《建築物條例》第 24 條所發出的清拆令決定,而本案控罪是基於《條例》第 14 及 40 條。

辯方強調,該「執法政策」提及取締僭建物時有「風險優先策略」,署方需考慮僭建物有否構成危險才執法,故該上訴所牽涉的第 24 條的清拆令,是基於本案傳票控罪所衍生,兩者互相影響。

暫委裁判官朱仲強指,辯方說法有商榷之處,「表面上睇落,唔能夠話一定啱或者一定唔啱」,終批准辯方申請,將案件押後至 7 月 9 日再訊。

屋宇署:累計 24 宗僭建定罪個案

屋宇署在 2023 年 9 月發出命令,要求業主拆卸、移去或改動違規構築物。署方 2026 年 1 月 12 日發稿指,署方先後向紅山半島 30 幢獨立屋提出檢控,目前累計 24 宗因僭建違反《建築物條例》而被法庭定罪的個案,法院正陸續就餘下個案展開聆訊。

ESS20899/2024、ESS20900/2024、ESS20903/2024、ESS20904/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