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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指30多年前瞞物業擁有權、騙逾94萬元租屋津貼 已退休政府工程師否認3罪受審

被指30多年前瞞物業擁有權、騙逾94萬元租屋津貼 已退休政府工程師否認3罪受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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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署於 2022 年落案起訴一名已退休的前政府工程師,指他涉嫌在 1989 年至 1993 年隱瞞其物業的擁有權,騙取政府逾 94 萬元的租屋津貼。被告否認 3 項代理人意圖欺騙其主事人而使用文件罪,案件周五(25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暫代區院)開審,由暫委法官彭亮廷處理。

控方的開案陳詞指,被告成立一間空殼公司,並安排其同事及遠房親戚暫時擔任股東及董事,期間以公司名義購買涉案單位,再將單位「租用」給自己,同時申領政府的租屋津貼,最後該公司於 2002 年以 305 萬元出售涉案單位。
控方開案:被告設空殼公司買物業
安排同事、親戚任股東及董事

控方代表為律政司高級檢控官陳詩欣。開案陳詞指,被告於案發時為政府屋宇裝備工程師,有資格申請租屋津貼,但政府規定,相關單位不得由申請人及其親屬管有、或享受任何經濟利益。

開案續指,被告先向一名同事朱琰光透露計劃成立空殼公司,最終成立「自勝有限公司」,以購買單位。在 1989 年 8 月 25 日,被告安排朱及一名遠房親戚鄭煥超,擔任「自勝」的股東及董事,而被告妻子取得其兄長陳志強住宅地址,作為「自勝」的註冊地址。

被告最後成功以 150 萬元購買涉案單位,買單位及成立「自勝」的費用全數由被告支付,但購買物業合約則由朱代表「自勝」簽署。同時,「自勝」從渣打銀行取得按揭貸款,擔保人為被告、朱、鄭和陳。

開案:被告假裝租物業以騙津貼
後以翻倍價格售出物業

開案陳詞總結指,該單位由 1989 年 10 月 1 日至 1995 年 10 月 31 日租予被告,但被告為單位的實際擁有人,並在其後遞交 3 份租屋津貼申請,獲政府津貼 942,834.1 元。於 1995 年 9 月 29 日,被告和陳獲分配部分股份,朱和鄭及後再將股份全數移交兩人,而被告和陳於 1996 年取代兩人成為「自勝」董事,最後該單位於 2002 年以 305 萬元出售。

開案最後指,被告 2019 年被捕,其住所被搜出購買物業及成立「自勝」的文件,上面有可疑記項。他於警誡下否認控罪,聲稱朱和鄭購買單位,再租給他作投資之用。

被控 3 罪
案發年份為 1989 年至 1993 年期間

被告鄭偉雄(被起訴時 64 歲)沒有法律代表,自行應訊。他被控 3 項代理人意圖欺騙其主事人而使用文件罪名。

首罪為於或約於 1989 年 10 月 1 日,作為香港政府的屋宇裝備工程師,使用一份關於杏花邨某單位租用物業的日期, 1989 年 10 月 1 日自行租屋申請書,而該文件是對香港政府有利害關係,及在要項上載有虛假、錯誤或欠妥的陳述,即被告在該租用物業沒有經濟權益,以及是他明知意圖用以誤導香港政府的。

他另被控於或約於 1991 年 9 月 23 日、1993 年 9 月 25 日,作為即香港政府的屋宇裝備工程師,使用一份關於香港柴灣杏花邨某單位租用物業的日期,1991 年 9 月 23 日、1993 年 9 月 25 日自行租屋申請書,而該文件是對香港政府有利害關係,及在要項上載有虛假、錯誤或欠妥的陳述,即被告就該租用物業合資格申請和收取自行租屋津貼,以及是他明知意圖用以誤導香港政府的。

DCCC976/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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