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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 立會選舉 IT 界種票案 律政司覆核成功 6 人加監 上訴庭:原審判刑明顯不足

2016 立法會選舉 IT 界種票案 律政司覆核成功 6 人遭加監 上訴庭:原審判刑明顯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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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 年立法會資訊科技界選舉被揭種票舞弊,的士司機從業員總會(的總)5 名幹事被指誘使親友參與種票,當中的總 5 名幹事及一名學生認罪,被判監 3 至 12 個月。律政司不服原審部分控罪同期執行、刑期過輕,今年 5 月底成功覆核刑期,6 人被加監 4 至 12 個月。

上訴庭周一( 27 日)頒下判刑理由,指法庭須對破壞選舉公信力、對政治制度造成長遠不良影響的舞弊行為,處阻嚇性刑罰。原審法官勞潔儀雖注意到案情嚴重之處,「卻沒有把它們反映到量刑之上」,其中刑期扣減、同期執行等命令,「明顯過於寬鬆」,是原則犯錯及刑期明顯不足,最終批准律政司覆核申請。
上訴庭:選舉舞弊須處阻嚇性刑罰

本案覆核由高等法院上訴庭法官彭偉昌、潘敏琦及彭寶琴審理,在 2022 年 5 月 20 日聆訊,同日裁定律政司上訴得直,6 人被加監 4 至 12 個月。

周一頒下的判詞指出,議會選舉是現行政治制度下的重要組成機制,任何選舉舞弊不止單次破壞選舉公信力,長遠亦會對政治制度造成不良影響,故法庭須處阻嚇性刑罰,若過於寬大將變相鼓勵罪行發生。判詞舉例指,若選民愈少,選舉結果受舞弊影響機會愈大,例如本案的功能界別選舉。

上訴庭:原審原則犯錯

判詞續指,原審法官聲言要施以阻嚇性刑罰,「卻沒有確實做到」,指原審雖注意到本案被告案前準備、罪行規模等嚴重情節,「卻沒有把它們反映到量刑之上」,對本案被告刑期扣減、同期執行,都「明顯過於寬鬆」,部分用語如「雖然…但法庭願意」,都令人相信她是「酌情寬大處理一眾答辯人」,總括而言是原則犯錯及刑期不足。

其中原審接納總會務總監李為民,求情指沒有拿別人的錢,但上訴庭認為,李作為「整件事的原始推手…罪責又是否真的會因此而變得較輕?」上訴庭又指,李本身不認識種票對象、候選人楊全盛,只因資訊科技界較易下手給認同陣營種票,「又豈不構成對選舉制度的一個更大扭曲和執意破壞?」

5 人原已獲釋須再度服刑

6 人早前分別承認串謀在選舉中作出舞弊行為提供利益予他人、串謀詐騙,以及在選舉中作出舞弊行為接受利益罪。

上訴庭今年 5 月裁定 6 名答辯人須加監 4 至 12 個月,其中李為民由 12 個月增至 23 個月;副秘書長楊耀鴻由 8 個月增至 20 個月;文員潘秀芳及總幹事雷亞福由 7 個月分別增至 15 個月及 11 個月;會計文員雷偉芳及學生雷敬賢分別由約 3 個月增至 10 個月。

除李為民仍在服刑外,其餘 5 人原已獲釋,須再度收監。

上訴庭指,與原審相比,改判後刑期是「一個極大幅度的提升」,對 5 名已釋囚者,「無疑是一個沉重的打擊」。但引案例判詞指,「…不是說法庭一定要嚴苟,法庭要做的是對被告人處以相稱刑罰」,遂批准律政司覆核申請。

CAAR 20/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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