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 年 11 月 8 日科大生周梓樂宣告不治,多區有市民舉行悼念活動,其中 25 歲男電腦技術員被指在黃大仙警民衝突中抗拒警員,他否認一項「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罪,經審訊後,周四(21 日)被定罪,法庭將索取背景報告,押後 8 月 4 日判刑。 裁判官崔美霞裁決時,拒納被告因兩遭警員以胡椒噴霧噴面,才不斷爬起兼腳踢一說,相反,認為是因他不斷爬起兼腳踢,使警員一直沒法替他上手扣,最終靠胡椒噴霧制服,因此裁定被告行為屬拒抗警員,罪名成立。 辯方求情指,被告為人孝順顧家、正直善良,為家中經濟支柱,負擔家用及胞妹大學學費,望法庭考慮本案嚴重程度較其他案輕微而輕判。
官引控方案情:被告遇制服時腳向後踢
案件周四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裁決。裁判官引述控方案情指,案發當晚 11 時許,黃大仙有約 200 人集結,有人用鐳射筆照向警員。涉事警員、防暴警員張志光和同袍,奉命到場掃蕩。至黃大仙廣場,張發現被告黃梓揚在其約 10 米距離突然轉身跑走,他遂上前追截,並大叫「警察,咪郁」。
控方案情續指,張制服黃時,張以雙手撳住其身體及宣布拘捕他,惟黃多次撐起身及腳向後踢,張遂向黃的臉噴胡椒噴霧,被告便沒再郁動。
官續指,黃被制服時,身穿黑色上衣、卡其褲,面戴黑口罩,手戴 3M 手套。警員其後從其黑背囊內,搜出一個白色透明盒,內有鐳射筆及 3A 電。
辯方案情:被告起身為找眼鏡
裁判官亦引述辯方案情指,被告供稱下班後得悉有悼念周梓樂行動,當晚約 11 時半抵達黃大仙廣場。他步行至龍翔道時,聽到有多人大叫「警察,咪郁」,便被推倒在地、眼鏡飛脫。
辯方案情續指,他當時第一反應是找眼鏡,遂爬起身,但遭人撳住,感到不能呼吸,遂大叫「抖唔到氣」,其後遭兩度面噴胡椒噴霧,眼前一黑,甦醒時已在醫院。
裁判官:被告行為屬抗拒警員
裁判官裁決時指,接納防暴警員張志光為誠實可靠證人,認為被告口供有矛盾,拒納其證供。
官指,不接納黃稱遭兩度面噴胡椒噴霧,才不斷爬起及踢腳一說,因黃不斷爬起兼腳踢,使張一直沒法替他上手扣,要向同袍大叫支援協助,及「要施胡椒噴霧先制服」。
官又指,黃稱相信穿黑衫、戴口罩及手套是悼念形式才特意現場戴上一說,是「有違常理」,指因他在社交媒體上得悉悼念活動,明顯知道社會事件,亦知「禁蒙面法」已生效。
至於黃稱聽不見張有宣布拘捕,官認為二人距離僅一隻手,若說聽不到是不合理。最終裁定黃的行為屬抗拒警員,罪名成立。
辯方求情:被告孝順顧家 案情輕微望輕判
辯方求情指,被告沒案底,案發時剛大學畢業,現已為家中經濟支柱,為人孝順顧家。辯方舉例指,被告出身基層,現月入約 2.2 萬元,除每月繳 1 萬元家用,亦負責胞妹每年約 5 萬元大學學費,也在胞妹開學時,見其電腦笨重,便送她一部輕巧小型手提電腦給她作開學禮物。
此外,被告為資優生,精於數理科,曾在奧林匹克數理比賽中屢獲獎項,其僱主、合作伙伴則讚他誠靠可靠、做事有交帶,備受賞識。其班主任讚他正直善良,其母則指他曾在同學遇意外後伸出援手。
辯方續指,本案嚴重程度較其他案輕微,完全沒有多次掙扎,或推跌警員致其受傷等情況,望法庭輕判。
被告黃梓揚(現年 25 歲,電腦技術員)被控一項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罪,指他於 2019 年 11 月 8 日,在黃大仙中心北館附近抗拒警員 20078 張志光。
KCCC3286/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