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 年 6 月 4 日,「六四事件」32 周年,有「鄭婆婆」之稱的鄭潔嫦,被票控當日於一所小學外違反口罩令。她否認控罪,案件周一(28 日)在觀塘裁判法院開審。綜合警員作供,當晚警員聽到被告大叫而上前截查,期間看到被告將口罩拉到下巴位置,警告她戴回口罩不果,及後將其拘捕及票控。
辯方盤問時指出,被告未曾拉開口罩,即使未戴好亦只是短暫發生,亦因健康理由而有合理辯解。辯方另呈上被告拍攝的片段,並質疑督察稱沒有錄影事發過程的說法,例如從片段中聽到督察提及「我宜家錄影咗」,督察則表示是「講錯」。
辯方又指,曾向警方索取相關片段,獲回覆指沒保留;庭上警員作供時,則指翻查後發現沒有片段可提供。暫委裁判官鄧子楷裁定案件表證成立,被告擬作供,案件押後至 11 月 21 日續審。

女警稱被告曾大叫、拉低口罩
控方傳召警員 25194 鄧悅庭作供,鄧當晚約 8 時,在保良局馮晴紀念小學外進行人群管理工作,8 時 13 分,鄧看到被告站在小學外大叫,而其口罩拉低至下巴。
鄧在小學對面行人路觀察約 1 分鐘後,上前將被告截停,督察鍾家傑曾作警告,要求被告戴上口罩,及後鄧要求被告出示身份證,期間被告一度扯開口罩,沒覆蓋其口鼻,並向對面馬路大叫稱「醫生你走咗未啊」。
鄧隨後宣布拘捕,將被告帶返將軍澳警署,並據 599I 條,向其發出定額罰款通知書。鄧指,不記得當日被告曾否表示,戴口罩會令其身體或精神不適。

辯方指被告因健康理由有合理辯解
辯方盤問時,播放案發時被告在場拍攝的片段,期間被告稱「呢個白衫又想嚟襲擊人」;督察鍾家傑回應「提醒你戴返個口罩,你違反 599I 呢,我就畀個告票你」。被告則表示「嗱有冇人睇見我冇戴口罩」、「啲人話你隻眼有事啊」、「佢講得掂就唔使做警察啦」。
辯方指,片段可見是由督察要求被告出示身份證,而鄧則在被告被截停後再到場,故鄧沒有觀察到案發時的情況;鄧否認,強調被告遭截停時,自己在附近,及是由自己取得被告的身份證。
辯方指出,被告未曾拉開口罩,即使未戴好亦是短暫發生,「只係鬆一鬆開」;鄧不同意。辯方再指,被告拉開口罩只為「唞一唞氣」,她亦因健康理由而有合理辯解;鄧稱不清楚。
督察指警告後被告仍沒戴好口罩
控方另傳召督察 26617 鍾家傑作供,鍾表示當晚聽到被告大叫,遂與隊員上前了解,並見到被告將口罩拉低在下巴位置。鍾發出勸籲,著被告戴回口罩不果,於是向她截查,期間被告四處走動,又用手觸及,和拉扯其口罩,但仍未能妥善以口罩遮蓋口鼻。
鍾表示,截查被告時,因擔心有對抗性場面出現,故開啟隨身攝錄機作戒備。鍾又指,當時口罩令的罰款較重,一般作出警告後,市民都會戴好口罩,惟向被告發出警告後,被告仍沒妥善戴好,故鍾判斷被告不太合作。
辯方質疑督察指沒錄影
辯方盤問時質疑,鍾的口供與庭上說法不一致,例如口供沒提及被告遭截查時四處走動、曾拉扯口罩等。鍾承認兩個版本有出入,稱口供提供的,是案發時觀察到被告沒妥善戴口罩,「至於細節,喺執法嘅角度係唔需要去紀錄。」
對於鍾表示作出票控前,曾作提醒及勸喻,而被告被警告後沒有回應,辯方播放被告案發時拍攝的影片,指鍾上前時已表明會作票控,而被告被警告,及要求出示身份證時,稱不要誣衊她沒戴口罩。鍾回應,指其稱票控是示意同袍準備,並指從片段中,聽到被告稱不要誣衊的說話。
辯方再指,鍾較早前稱因見被告大叫,上前了解時見到被告沒戴口罩,其說法與影片不符。鍾解釋,當時在馬路對面已觀察到被告沒戴口罩,至上前了解時確認其觀察。
至於鍾較早前表示沒有錄影,辯方指片段聽到鍾稱「畀個票控佢,我宜家錄影咗」;鍾解釋可能與同袍講錯訊息。辯方遂指,鍾的說法是看完片段後削足就履;鍾否認。
辯方稱警方曾回覆指沒保留影片
辯方另關注,據鍾的口供,他曾檢查隨身攝錄機有關本案事情的影片,質疑若鍾沒有錄影,為何需要檢查。鍾表示,過程間沒開機錄影,指此舉為警方標準操作程序,關乎證物連鎖性,指若誤觸開啟攝錄機,需要交還並領取新一部攝錄機。
辯方指,早前曾向警方索取有關錄影片段,警方回覆指已沒保留相關影片(had not been kept ),與鍾的說法大相逕庭。
官裁表證成立、被告擬作供
控方遂傳召撰寫信件回覆的警員作供,指應辯方要求翻查後,發現沒有相關片段可提供。辯方盤問時指出,此警員為本案的案件主管,他在庭上聆聽相關警員的證供,可能受到影響;警員否認。
暫委裁判官鄧子楷裁定案件表證成立,被告擬作供,案件押後至 11 月 21 日續審。
被票控違口罩令
控罪指,鄭潔嫦被控於 2021 年 6 月 4 日下午 8 時 13 分,即食物及衞生局局長根據法例第 599 章附屬法例第 3(1)(C) 條指明的期間內,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在香港常寧路保良局馮晴紀念小學外,即食衞局局長根據法例第 599 章附屬法例 I 第 3 (1)(a) 條所指明的公眾地方沒有佩戴口罩。
KTFS52/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