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年 31 歲男子被指於 2023 年在教育大學迎新營(O Camp)、紅十字會聯校迎新營、飛鵝山等場合,窺淫、非禮及強姦女子,共涉 5 名事主。被告否認 5 罪在高等法院受審,陪審團周四(10 日)裁定 5 罪全部罪成。
案件原定周五(11 日)判刑,法官杜麗冰下令索取強姦案事主的創傷報告,並着辯方預留求情陳詞,案件押後下月 9 日求情及判刑。庭上透露,被告曾在教大修讀健康教育。
官要求索事主 B 創傷報告
被告 Y. L. H. (現年 31 歲,案發時學生)否認 3 項非禮、1 項強姦、1 項窺淫罪,共涉 5 名事主,事件皆發生於 2023 年。本案由法官杜麗冰與 6 男 1 女陪審團審理。
陪審團周四一致裁定飛鵝山非禮事主 A 罪成;以 6:1 大比數裁定於紅十字會聯校迎新營強姦 B 罪成;一致裁定教大迎新營後非禮 C 罪成;及以 6:1 大比數裁定於教大迎新營非禮 D 及窺淫 E 罪成。
案件原定周五判刑。法官杜麗冰甫開庭稱,被告只有道路交通罪行的案底,希望再押後判刑,待索閱被告的背景報告,以及迎新營強姦案事主 B 的創傷報告。
控方透露,被告曾在教大修讀健康教育學士課程,並曾任職康文署救生員。控方稱,被告除了在 2023 年 12 干犯危險駕駛罪,案發前無其他刑事定罪紀錄。
官表示,準備報告需時約一個月,着辯方預留求情陳詞,待索取報告後再求情。案件押後至 10 月 9 日求情及判刑,被告繼續還押。
事主 A 指被帶到飛鵝山非禮
涉事主 A 的非禮指控發生在飛鵝山;涉事主 B 的強姦指控,發生在紅十字會在元朗舉行的聯校迎新營,涉餘下 3 名事主的指控,則與教育大學迎新營相關。
綜合開案陳詞、庭上證供,事主 A 經 Instagram 認識被告,兩人蘭桂坊見面,被告駕車送她離開,她不久睡着。A 感覺到「有嘢係砸喺我個身上」,看到被告吻她、上下其手,又要求她替其手淫。A 後來開啟定位,才知道身處飛鵝山。
事主 B:玩遊戲後遭被告強姦
事主 B 供稱,當時她是紅十字會聯校迎新營的「組媽」,玩啤牌期間認識被告,指他趁兩人單獨相處時嘗試「揸胸」至少 3 次,B 曾拒絕,被告再稱:「你個胸好大,有無 C cup 以上?」B 再次拒絕,至友人開門才縮手。
B 續指,玩至清晨準備回房睡覺,被告指「扯咗」,捉住其手摸下體,更想脫下她的褲子。B 當時感疲倦,終遭被告強姦。B 指,被告曾問她月事日子,她未有理會,僅再表示:「你唔好再搞我,畀我瞓。」
被告在錄影會面指,當時他是大四學生,受友人邀請參與迎新營,「鬥地主」期間與 B 擁抱、親吻,後來「大家都有感覺」,遂發生性行為。被告指,不覺 B 有任何拒絕,「佢鍾意我先攬實我㗎啫。」
3 事主涉教大迎新營遭非禮、窺淫
事主 C、D、E 與被告相識於教育大學迎新營。被告被指迎新營後,送 C 回家途中,在車上摸她的大腿、以下體磨擦她的私處。被告被指另一日玩遊戲期間,主動為 D「頂酒」,並掃她大腿。
E 則供稱,她洗澡時遭被告拉開浴簾,被告事後表示:「唔好意思我冇戴con(隱形眼鏡),咩都睇唔到,我自『隊』兩板」。
被控非禮、強姦等 5 罪
控罪指,被告於 2023 年 1 月 13 日 ,在飛鵝山 CF1570 燈柱附近猥褻侵犯女子 A;7 月 23 日在元朗保良局賽馬會大棠渡假村某房間強姦女子 B;8 月 23 日在新界某路邊猥褻侵犯女子 C;8 月 27 日在大嶼山香港基督教女青年梁紹榮度假村某房猥褻侵犯女子 D。
控罪續指,被告 8 月 28 日在梁紹榮度假村某房,暗中觀察女子 E,而 E 身處的地方屬個人按理能被預期可能會裸露、露出私密部位或進行私密作為者,以及 E 處身令人對保存私隱有合理期望的情況,而被告不理會 E 是否同意被他觀察。
HCCC153/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