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乎 16 至 18 歲的兩男一女,被指於 2025 年 3 月,在天水圍一處停車場公然性交,翌日警員搜屋時,分別揭發三人藏有含尼古丁、「太空油」的煙彈。同年 4 至 5 月,其中 1 男 1 女,再兩度被警員揭發吸食,或藏有「太空油」煙彈。3 人早前共被裁定 5 罪罪成。
署理主任裁判官鄧少雄(29 日)判處其中一男進入勞教中心,另一男則接受 18 個月感化令,期間 12 個月要接受住院所戒毒療程。庭上透露,醫生認為涉案女子有毒癮,官應建議為女子索取進一步的感化報告,其案件將於 2 月 16 日再訊,被告還押。
被告依次為張姓男子(16 歲,學生)、梁博滔(18 歲,無業)、李姓女子(16 歲,無業)。3 人同被控一項「在公眾地方猥褻行為」罪,張同時被控一項「管有第 I 部毒藥」罪、梁與李同時被控共 3 項「管有危險藥物」罪,全數罪成。
案情:網上流傳影片見 3 人性交
案情指,2025 年 3 月 4 日,網上流傳 5 段影片,可見兩男一女在天逸邨停車場 6 樓的公眾位置性交,期間首被告在吸食類似電子煙的物體。
翌日警方在元朗拘捕張。警誡下,張指稱他案發時曾與其餘兩人一起,但具體不記得發生甚麼事,並在其房間搜出一枝「電子煙槍」、7 粒含有尼古丁的「煙彈」,張指該些物品是其母親所購置,而他未曾使用該些物品。
案情:兩人 3 度被搜出藏「太空油」
次被告梁博滔與第三被告李姓女子則在同日,在李的住所被捕。警誡下,梁承認他當時曾因性衝動與李性交、李則保持緘默。警方亦在李的房間,搜出兩粒「太空油煙彈」(依托咪酯)。隨後梁亦承認,他管有該些「煙彈」,李與此無關;李保持緘默。
案情續指,4 月 25 日晚上 11 時許,警方收到報案指,有一男一女在天耀廣場疑正吸食「太空油」。警方接報到場,發現梁與李各手持一枝「電子煙槍」,內附有「太空油」的「煙彈」,警方亦在梁的背包,發現更多「太空油煙彈」,並隨之拘捕兩人。兩人均在警誡下承認藏毒,而該些「煙彈」為自用。
同年 5 月 21 日傍晚,有警員在天耀邨巡邏,發現梁與李並上前截查,當時李被搜出「電子煙槍」,內附有「依托咪酯」的「煙彈」。李被捕後承認犯案,並指她因為「好玩」(for fun)而吸食「太空油」。
女子索進一步感化報告
署理主任裁判官鄧少雄判刑時稱,接納報告內容,判首被告張姓男子進入勞教中心。次被告梁博滔則接受 18 個月感化令,期間 12 個月要接受住院式戒毒療程,感化期間要接受不定期驗毒等條件,並於 4 月 30 日到庭匯報進度報告。
梁在另案涉及一宗「普通襲擊」罪,官將兩案刑罰一併處理,下令同期執行。
至於第三被告李姓女子。辯方指,李認為自己沒有毒癮,但醫生不認同,故她不可被判入更生中心或教導所,「青少年罪犯評估專案小組」建議法庭為李索取進一步的感化報告,獲官接納,其案件再押後至 2 月 16 日再訊,被告還押。
3 人共涉 6 罪
「管有第 I 部毒藥」的控罪指,張姓男子於 2025 年 3 月 5 日,在香港新界天水圍深灣輞井圍 277 號二樓並非按照藥劑業及毒藥條例條文的規定,管有毒藥表第 I 部所列毒藥 7 粒煙彈內載有 8.5 克液態尼古丁。
梁博滔、李姓女子共涉及 3 項「管有危險藥物」罪。控罪指,兩人在 2025 年 3 月 5 日至 5 月 21 日,在天水圍天湖路 2 號天耀邨一單位、天耀廣場近 021B 號舖、天耀邨耀昌樓一樓平台入口外,管有危險藥物,即共 9 個煙彈內載有共 1.05 克依托咪酯。
「在公眾地方猥褻行為」的控罪指,3 人在 2025 年 3 月 4 日,在香港新界天水圍天瑞路 76 號天逸邨多層停車場 6 樓無合法權限或辯解,而在上述公眾地方猥褻暴露他們的性器官。
另外梁博滔在另案涉及一項「普通襲擊」罪。控罪指,梁及 13 歲女子,於 2025 年 5 月 23 日,在香港新界元朗友善街 11 號朗善邨善愛樓(第 2 座)外,與另一人襲擊一名 14 歲女子。
TMCC1819/2025, TMCC90011/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