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罪行改革|政府擬增持續性侵兒童罪 歷逾廿年爭議 倖存者:盼補漏洞尋公義

性罪行改革|政府擬增持續性侵兒童罪 歷逾廿年爭議 倖存者:盼補漏洞尋公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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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將設「持續性侵犯兒童罪」

政府上周發布性罪行修例諮詢報告,指決定將「持續性侵犯兒童罪」納入修例草案,但暫沒提供細節。關注婦女性暴力協會在 2025 年時,倡當局參考澳洲立法

大律師姜必俊回覆《法庭線》時表示,現時在澳洲新南威爾斯州,控方只須證明被告在訂明時段(specified period)內,在至少 3 個場合(occasions)對同一名兒童干犯性罪行,而不須證明每項性罪行的日期或具體情況(circumstances)。

姜又提到若然定罪,其刑罰不得低於所干犯的性罪行,例如強姦。

終院限制持續性侵案
以樣本控罪檢控

尚未訂立「持續性侵犯兒童罪」的香港,如要起訴有人長期性侵犯兒童,保安局長鄧炳強今年 7 月在立法會提及檢控上有兩種做法,分別為 sample charge(樣本控罪),和在控罪中以 between(某段時間)反映案發時間。

大律師姜必俊表示,舊有 sample charge 的做法,已於 1998 年被終院在「詹漢民案」推翻。當年律政司採用的 sample charge,意指如控方起訴一項強姦罪,但有證據顯示多個場合都曾發生過強姦,只要法庭相信有發生過任何一次,都足夠定罪。

但姜指,終院在「詹漢民案」翻推這種做法後作出另一建議,指律政司應控告數項罪行,日期則要註明「在其他控罪以外的場合」(on an occasion other than that alleged in the other counts),並提到律政司曾因此案建議訂立「持續性侵犯兒童」罪。

律政司曾在 2000 年終院判決後
建議訂立「持續性侵犯兒童」罪

翻查資料,律政司在 2000 年因應「詹漢民案」的判決,而建議訂立「持續性侵犯兒童」罪,並在 11 月發布諮詢文件。

文件指出,兒童性侵事件往往事隔多時才揭發,其時受害人可能已經不能確切回憶被侵犯的詳情,例如被侵犯的次數、日期或每次被侵犯的過程。

而在「詹漢民案」,事主表示在 9 歲時,多次在家中被繼父詹漢民強姦,但因她未能清楚逐一區別強姦次數、日期、每項性侵行為,因此控方未能以個別強姦罪提告,故採用兩項樣本控罪控告,每項控罪指稱被告在某段指明期間觸犯一項強姦罪,而控方當時援引證據,指該段時間有多次侵犯行為。不過文件引述終院根據一宗澳洲案例而拒絕這種做法。

文件指,律政司為此建議參考澳洲新南威爾斯州的法例,引入「持續性侵犯兒童罪」作為新罪行,但指大律師公會及律師會均有保留,理由包括被告在辯護時,沒有機會以任何確實時間或案發環境來驗證投訴人是否可信。

大律師公會事隔廿年後改支持

今次的性罪行改革諮詢中,大律師公會在 8 月遞交遞交書面回應,提到律政司在今年 7 月 28 日曾去信公會,問及會否考慮增設「持續性侵犯兒童罪」。

公會指,曾在 2001 至 2002 年反對設立,但現稱閱畢諮詢文件及相關發展,改決定原則上同意新增「持續性侵犯兒童罪」,但要增設保障措施確保審訊公平。

公會在文件提到,當年反對設立,因認為終院 1998 年的「詹漢民案」所列的起訴做法,即在控罪中列明「在某控罪以外的情況下發生」的做法有用,但現關注到這未能解決持續性侵的個案,尤其未能處理兒童遭受長以年計的性侵下,會把傷害視為一個整體,難以區分每次有何不同的情況。

文件又說為顧及公平,採用此罪行時應要設嚴格檢控門檻,並要列明檢控指引等。

至於律師會,政府的報告則提到它原則上亦支持有關建議。

We are X:為能設「持續性侵犯兒童罪」感動

倖存者組織 We are X 成員 Bobo 向《法庭線》表示,見到政府擬加入「持續性侵犯兒童」罪時非常感動,但坦言仍有憂心之處,例如操作上會否傾向保守。她希望條例能以更積極及合理的方式呈現、填補現有的法律漏洞,讓兒童有合理尋求司法公義的途徑以及更周全的保護。

據 We are X 早前指,Bobo 的個案是曾被親人性侵長達 6 年,但她報案時僅被引導講述 4 次性侵事件,包括第一次、最後一次、最深刻一次和最不同的一次,並需清楚記得日期和時間。

網絡露體罪 外國可判監2年

至於今次建議增設的「網絡露體」罪,報告指是針對未經事主同意下,向對方以數碼方式發送生殖器官影像的行為,但報告未提及建議刑罰。

大律師姜必俊表示,亞洲地區中,新加坡在 2020 年增設同類罪行,一經定罪可判監 2 年或罰款或行使鞭刑。歐美地區中,北愛爾蘭和英國則在 2023 年新設此罪,最高可判監 2 年或罰款。

政府曾稱現屆內立法 尚餘不足一年

政府曾表示,希望能在今屆政府任期結束前完成立法。翻查資料,現屆政府任期將在 2027 年 6 月 30 日結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