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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男女認操控未成年少女賣淫等 1嫖客認非法性交、製兒童色情物品 囚18至45月

3男女認操控兩未成年少女賣淫等 1嫖客認非法性交、製作兒童色情物品 囚18至4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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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名被告依次為李家良(45 歲,地產中介)、鄭嘉華(31 歲,助理工程督察)、司徒詠祖(21 歲,地盤工人)及廖靜雯(33 歲,鋼琴老師);上述年紀為現年歲數。

李家良承認「與 16 歲以下女童非法性交」、管有及製作兒童色情物品共 3 罪;鄭嘉華承認共 14 罪,包括「導致另一人賣淫」、「與 16 歲以下女童非法性交」等罪;司徒詠祖及廖靜雯則分別承認「導致另一人賣淫」及「依賴他人賣淫為生」罪。

第三被告司徒詠祖及第四被告廖靜雯(資料圖片)
案情:未成年事主視次被告為男友

案情指,女童 Y 案發時 15 歲,她透過交友程式「Heymandi」認識次被告鄭嘉華。兩人相識不久後,鄭開始約會 Y,贈送冒牌「Dior」袋予 Y,當時 Y 視二人為情侶。

2021 年 11 月 13 日至 2022 年 2 月 9 日期間,兩人在尖沙咀一間酒店 4 度非法性交,鄭亦以手機拍攝性交過程,共涉 15 條短片和 21 張照片。

案情:事主接客後獲仿製名牌袋等

另一女子廖詩敏自稱「波波」,為一個推介或便利他人賣淫的 Telegram 頻道操作人。她已於 2022 年 6 月離世。

2022 年初,鄭嘉華曾轉介 Y 與嫖客性交,「波波」則負責向嫖客推介 Y。Y 於同年 2 月進行首次性交易,事後獲 1,000 元報酬。

Y 及後在鄭嘉華安排下與嫖客性交,並獲後來證實為偽製的「Prada」手袋和「Hermes」頸鏈為報酬。第四被告廖靜雯和「波波」則負責向嫖客推介 Y。鄭、廖和「波波」事後瓜分Y 兩次性交易共獲的 13,000 元。

案情:嫖客沒保護措施下性交並拍片

另一女童 X 案發時 15 歲,在籃球場認識女子林曉文。X 於 2022 年 2 月離家出走,在尖沙咀「最佳盛品酒店」居住,由林支付房租。

第三被告司徒詠祖和林,向鄭嘉華提供 X 的資料和照片,鄭將資料傳送予「波波」,「波波」則傳送予首被告李家良。李問能否在沒保護措拖下性交,並同意支付 2 萬元。林向 X 表示,有嫖客願支付數萬元與她性交,並可獲數千元為報酬,X 同意。

鄭嘉華負責駕車接載 X,鄭收取款項後,李家良接載 X 到其單位,在沒保護措施下性交,期間拍攝過程;事後 X 獲得 100 元報酬。

報告指兩事主均患有創傷後遺症

暫委法官黃士翔判刑時引述事主 X 、Y 的創傷報告,指事件對兩女童造成很大的負面影響,兩人均患有創傷後遺症,其中 X 出現消極自我認知,感自責、慚愧及內疚。Y 向醫生稱「無嘢可以幫到我」,醫生則指,是首次看到受害人有此等精神打擊。

法官判刑時稱,事發至今已兩年,但兩人仍有嚴重深遠影響,並指即使兩人同意性交,並不代表她們沒有受傷。

官指被告利用手袋、金錢利誘事主

官又指,即使成年人聽到未成年少女要賣淫,理應要勸阻,而不是利用少女的無知獲利,指事主沒反抗僅為不加刑因素。對於辯方指本案沒有涉及威嚇或使用暴力,官反駁指被告利用手袋、金錢利誘事主;官又指,4 名被告及「波波」等人使用 Telegram 頻道賣淫,進行集團式經營。

4 人被判囚 18 至 45 個月

官稱,考慮 4 人無案底、改過自新等作酌情減刑,其中首被告李家良曾向賣淫集團支付金錢與 X 性交,並拍攝過程,影像或有散播風險,就他面對的 3 罪,判處 19 個月監禁。官另指,首被告求情時提及因本案妻離子散,失去事業等,但認為不屬減刑理由,直指他咎由自取。

至於次被告鄭嘉華曾安排 Y 與嫖客性交,而 Y 視他為男朋友,故對他更加信任,Y 事後亦有精神創傷,他被判監 45 個月。

官指,第三被告僅向次被告介紹林曉文,接納他並非賣淫集團的成員之一,但其角色亦重要;官並指他可判入勞教中心,但考慮他已還押 14 個月,反映大部分刑期,判監 18 個月。

至於第四被告有積極參與集團運作,案發時亦知悉 Y 的年紀,判監禁 21 個月。

DCCC726-728/2023 (Consolida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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