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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歲女童仰卧浴缸昏迷送院 38歲母被控虐兒 保釋候訊

4歲女童仰卧浴缸昏迷送院 38歲母被控虐兒 保釋候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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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不得返回案發寓所

被告 Z.A.L.,持有香港身份證,需要普通話傳譯員翻譯聆訊內容。裁判官批准她以現金 10 萬元保釋外出,須交出內地旅遊證件,不得離港,每周須到警署報到 3 次及須居於報稱住址,住所若有改變須 24 小時前通知警方,不得直接或間接接觸控方證人,不得返回案發地點。

控罪指,被告 Z.A.L.(38 歲,家庭主婦)於 2024 年 3 月 23 日,在黃大仙沙浦道 83 號御豪門某單位身為超過 16 歲而對一名 4 歲的兒童或少年人,即女童 X 負有管養、看管或照顧責任的人,故意虐待或忽略該女童 X ,其方式相當可能導致該女童 X 受到不必要的健康損害。

KCCC787/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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