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 歲無業男與女友同居期間,被指多度以皮帶、衣架和拳頭,虐打女友與前夫所生的年幼兒子。男子經審訊後被裁定虐兒罪成,惟男童在裁決後撰信,承認「講咗啲大話」,感到「對唔住」被告,不想「冤枉無辜」。案件周一(22 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進行覆核聆訊。
裁判官余俊翔聆訊後,表示對信件真確性抱有懷疑,「不禁令人懷疑有背後操作」,但沒有證據,法庭不作揣測。因法庭無法穩妥接納男童證供,按法理而言,決定覆核定罪裁決,改裁定 5 罪罪名不成立。
身在現場 見證記錄
33 歲無業男與女友同居期間,被指多度以皮帶、衣架和拳頭,虐打女友與前夫所生的年幼兒子。男子經審訊後被裁定虐兒罪成,惟男童在裁決後撰信,承認「講咗啲大話」,感到「對唔住」被告,不想「冤枉無辜」。案件周一(22 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進行覆核聆訊。
裁判官余俊翔聆訊後,表示對信件真確性抱有懷疑,「不禁令人懷疑有背後操作」,但沒有證據,法庭不作揣測。因法庭無法穩妥接納男童證供,按法理而言,決定覆核定罪裁決,改裁定 5 罪罪名不成立。
香港保護兒童會轄下院舍「童樂居」爆出虐兒醜聞,至今累計 34 名職員被起訴。其中一名案發時 21 歲的女職員,涉將幼童抱起,拋向牆及地面,經審訊後,被告被裁定一項「對所看管兒童或少年人虐待或忽略」罪名成立,判囚 3 個月。控方不服刑罰過輕,提出覆核,周一(22 日)於九龍城裁判法院處理。
控方強調本案涉及違反誠信和侮辱成分等加刑因素,判監 3 個月不足以反映,虐待或疏忽照顧兒童會引致嚴重後果的訊息。辯方則認為刑期恰當,並無過於寬大。暫委裁判官葉啓亮聽畢雙方陳詞,把案件押後至 5 月 16 日裁決。
香港保護兒童會轄下院舍「童樂居」多名員工涉嫌虐兒,累計 34 名職員被起訴。其中涉及 17 人的合併案件,其中 7 人否認虐兒罪受審,案件周二(26 日)於區院進行結案陳詞。法官王詩麗押後至 7 月 5 日裁決,除在另案認罪的第三被告,其餘各人續准保釋。
本案主要控罪牽涉被告目擊其他被告襲擊兒童,沒有干預、制止或向院方報告。控方陳詞指「消極不作為」是控罪元素之一,被告對兒童有管養責任,目擊受襲卻不制止、事後不舉報,令兒童相當可能受到苦楚,與直接施襲者伙同犯案。
辯方則爭議,即使被告目擊同事施襲,當時「襲擊嘅行為已經完結咗,就算被告無去阻止,其實都唔會導致兒童遭受任何不必要嘅苦楚」,加上被告與施襲者無眼神交流或溝通,無證據顯示他們有任何協議,故不構成伙同犯案。
一名 4 歲女童上周六(23 日)被發現仰卧在九龍城寓所浴室中,已注水的浴缸底部,送院後一度危殆,身上發現不尋常瘀傷。女童的 38 歲母親日前被捕,被控一項虐兒罪,周一( 25 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首次提堂。女童母親由普通話傳譯協助應訊,暫毋須答辯,裁判官余俊翔應控方要求,將案件押後至 4 月 18 日再訊,待警方進一步調查,期間批准被告以現金 10 萬元保釋,她須交出內地旅遊證件,並遵守不得返回事發寓所等保釋條件。
兩名 2 歲及 4 歲的女童在 2023 年 6 月 25 日,疑家中誤食大麻糖後昏迷,4 歲女童一度失去意識,留醫 ICU。女童父親否認兩項虐兒及一項藏毒罪,受審後被裁定罪成,周一(19 日)在屯門裁判法院被判監 8 個月。
辯方求情時稱,戒毒所報告指被告沒有毒癮,且考慮被告初犯、重犯機會不大,希望法庭從寬處理。裁判官黃國輝判刑時則指,首兩項控罪涉及疏忽照顧兒童,舉例指長女的情況較嚴重,曾留醫 ICU,情況危急,直指兩罪為「頗為嚴重嘅情況」。
兩名 2 歲及 4 歲的女童在 2023 年 6 月 25 日,疑誤食大麻糖後昏迷,女童一度失去意識,留醫 ICU。女童父親否認兩項虐兒及一項藏毒罪受審,周一(5 日)在屯門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
就辯方指,被告並非自願作招認,相關內容例如「嗰 9 粒大麻糖……我都估唔到我兩個女攞出嚟食。」裁判官黃國輝指,被告為有工作經驗的成年人,不相信他面對嚴重控罪,會因警員威嚇「查埋你屋企人」而胡亂作詳盡描述,裁定他自願作招認。
辯方求情指,被告當時正辦理離婚,不開心而服食大麻糖。官關注女童情況一度嚴重,留醫 ICU ;辯方則表示被告案發時不在家,無法阻止女兒進食。案件押後至 2 月 19 日判刑,以待為被告索取戒毒所報告。
36 歲單親母疑因輕度智障 7 歲子抹糞於牆及地下,有感不堪照顧壓力,向社工稱有意殺子,社署報警。她被捕後稱無意傷害兒子,但承認曾餵超出成人劑量的安眠藥。被告承認一項虐兒罪,周三(24 日)在西九龍法院被判處 12 個月感化令。
辯方求情指,男童已在今年獲分派匡智會的長期宿位,形容本案已正面完結。被告則稱餵藥「無得揀」,又稱她只想爭取長期宿位,但一直不成事,「社工唔肯幫」,遭裁判官溫紹明斥不能怪責別人,現會依報告建議判處感化令,但警告若有違令,之後或改判監。
香港保護兒童會轄下院舍「童樂居」累計 34 名員工涉嫌虐兒被控,其中案發時 23 歲前幼兒工作員,經修訂後被起訴 13 項控罪,周二(23 日)在區院承認當中 5 罪,另否認其餘 8 罪受審。
根據認罪案情,被告承認一個月內 10 度襲擊 5 童,其中一童佔當中 4 次,他曾多次掙扎反抗,但被告繼續施虐,使其頭部數度撞板。至於不認罪的控罪,開案陳詞指被告涉襲至少 4 童,當中一童受虐兩次,包括在他擬尾隨被告往遊樂場時,遭被告推開致跌倒。
辯方申請被告作供前續准保釋,獲法官王詩麗批准。案件周三續,屆時料傳證人。
香港保護兒童會轄下院舍「童樂居」多名員工涉嫌虐兒,其中現年 51 歲前幼兒工作員,經審訊後裁定虐兒罪 3 罪成、3 無罪,周二(23 日)在區院合共判囚 15 個月。
法官李慶年指,入住「童樂居」的兒童,均因家庭問題而缺乏家人照顧,照顧者更需耐性、關心,法庭不能容許虐兒行為,故量刑須具阻嚇性,以對同類不負責任照顧者作嚴厲警告,保障無助兒童。
官又指,即使上訴庭曾稱判刑時比對虐兒案件案情作用有限,但他認為「童樂居」案為同系列案,背景情節相近,只是行為細節不同,故務實考慮下更應比對,以免相近情節但判刑不一,令被告有感判刑差異(disparity)、不公義而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