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 歲單親父親涉去年毆打虐待 10 及 12 歲女兒,他否認 4 項虐兒及 1 項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罪。暫委裁判官劉日新周三(14 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裁定他 3 項虐兒罪成,餘下一項虐兒罪及一項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罪脫,准他保釋至 11 月 11 日判刑,待索取感化報告和女童的創傷報告。
官亦批評負責調查案件的警員,沒有檢查事主的傷勢,沒有記錄對事主的查問,做法有違常理。官亦質疑警員等候約 20 分鐘後才上單位,卻對該 20 分鐘等候時間全無記憶,說法匪夷所思。
被控 4 項虐兒及 1 項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罪
被告 S.K.W. 被控共 5 罪,其中 4 項虐兒罪指他分別於 2025 年 7 月及 10 月故意傷害或虐待女童 X 及 Y;餘下一項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罪指,他指示 Y 向警方作出虛假陳述。
控方案情指,案發時被告與兩名女兒 X 和 Y 同住佐敦。本案涉及 2025 年 7 月及 10 月兩次事件,7 月的事件涉及被告喝醉酒後,曾掌摑、用硬物襲擊當時 12 歲的 Y,並作勢將 Y 拋出窗外。及後 Y 深夜時分獨自離家到公園睡覺,清晨被 Y 的祖父帶回單位。被告教唆 Y 向警員說,她的傷勢是在梯間跌倒造成。
10 月的事件則涉及被告因不滿 X 與 Y 晚上遲了一小時回家,要她們在單位外罰站,期間被告曾外出吃飯,直至凌晨 12 時回家,才叫 X 和 Y 回到屋內。其後被告再次叫兩姐妹到單位外罰站,並用拳頭打向 X 的頭部,及以手背打 Y 的左臂。深夜時分,Y 與 X 獨自走到公園,再到朋友 A 的家中留宿,直到晚上 A 的家長報警才揭發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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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指警員說法匪夷所思、互相矛盾
暫委法官劉日新周三裁決時,分析兩名涉案警員熊進濤及劉昇耀的證供,二人在 2025 年 7 月 29 日負責處理 Y 的失蹤個案,當日下午 5 時 55 分到達被告所住大廈,但獲大廈保安員告知 Y 已與祖父外出,二人致電祖父請他帶 Y 回家,直至 6 時 12 分才上到單位。
官指,兩名警員的證供各自有不合理之處,拒絕接納二人說法。其中熊稱對事件沒作記錄,包括沒有紀錄對 Y 的查問,亦無檢查 Y 的傷勢,僅留意到 Y 表面沒有傷勢,又稱不記得曾否詢問 Y 有否受傷。官批評,熊作為一個入職 28 年的警長,必然知道他有責任就事件作出獨立紀錄,亦需要留意 Y 有否受傷,但他沒有這樣做,做法有違常理。
官續指,熊供稱他進入被告所住大廈後,聽到保安說 Y 與祖父早已離開大廈,等候約 20 分鐘後才上單位,但熊當時不知道 Y 與祖父身在何處,亦不肯定他們是否已經回家,認為他是胡亂編造。最令人不解的是,熊稱對該 20 分鐘等候時間全無記憶,說法匪夷所思。
至於劉的證供,官指他查問 Y 時同樣沒有檢查她有否受傷,有違常理;對於究竟是 Y 與祖父先到達住所,抑或是他與熊更早到達,說法搖擺不定,及後又在沒有受挑戰的情況下,改稱不肯定,令人懷疑他到底有多肯定其證供。
官續指,不理解劉從保安口中得知 Y 與祖父外出後,為何特地走到大廈外打電話給 Y 的祖父,而非選擇前往單位了解 Y 的行蹤。而且,熊與劉亦在關鍵證供出現矛盾,例如二人各自聲稱自己與 Y 的祖父通電話。
官:女童 Y 證供沒有誇大
並非「一面倒」
針對女童 Y 的證供,官引述辯方多次質疑 Y 的證供,包括 Y 指稱遭被告襲擊,與其醫院驗傷的傷勢嚴重程度不符。官認為 Y 事發後一日才到醫院驗傷,常人都會知道傷勢會隨時間而減輕,而且 Y 只得 12 歲,她形容遭被告「大力」打,或與成人理解的「大力」不同,不認為能夠構成疑點。
此外,辯方質疑 Y 稱在 10 月事件中,因去救世軍中心溫書遲了回家被罰企,卻在庭上記錯去救世軍中心的時間,另又說不清被告襲擊是「一連兩下」抑或是「前後兩次」。官認為 Y 記錯時間只是案件旁枝,又指即使辯方針對 Y 形容被告施襲的批評成立,也不會對 Y 的證供造成關鍵分歧。
官認為,Y 的證供並非一面倒,她知道被告擔心自己受到不良影響及其學業成績,亦同意她曾因遲到逃學,被告帶她到金魚街買倉鼠。 Y 對自己曾經偷竊、與男子有露骨對話等影響法庭觀感的事情直認不諱,作供並非武斷或誇張,相信她已盡自己所能將事實告知法庭。
官指被告證供多處矛盾、砌詞狡辯
相反,官指被告證供多處矛盾,例如 Y 指稱與 X 被罰企一事,被告稱當晚凌晨 3、4時,隱約聽到有關門聲,於是「咋咋淋」追出單位外,但見升降機正在下降,判斷 X 和 Y 是沿著樓梯離開,遂急忙返回單位換鞋離開,但因怕沿樓梯追截女兒會嚇倒她們,導致她們跌倒受傷,於是決定沿另一條閉路電視拍攝不到的樓梯追去。
官指,被告說法與客觀證據不符,閉路電視顯示,當時被告在 X 和 Y 離開後約1分鐘,才「施施然」走到樓層大堂,之後返回單位,約 6 分鐘後才再次離開單位,看不到這一連串行為與「追」有任何關係。
就著閉路電視畫面,被告解釋他血糖低,返回單位換鞋時需要補充糖分,並未察覺時間流逝。但官認為,即使如此,被告在補充糖分期間,必然察覺到女兒已經離開一段時間,不可能認為自己再次出門時,仍能夠追截她們,認為被告說法只是砌詞狡辯。
被告又稱,他外出尋找兩女兒約一、兩個小時後,因身體「頂唔順」決定回家休息。官指,閉路電視沒有拍攝到被告回家,唯一合理解釋是被告再次沿該條閉路電視拍攝不到的樓梯回家,但當時被告稱已外出尋找女兒一段時間,而且身體狀況不佳,怎可能回家後不搭升降機,而是選擇步上 9 層樓梯回家,認為他的說法不攻自破,無法圓謊。
被告稱擔心女兒
但因怕打攪人無向友人詢問下落
針對被告找不到女兒後未有即時報警,他稱因為知道警方不會處理失蹤少於 24 小時的個案,又稱因爲知道 X 與 Y 在一起感到安心,因此未有及時報警。但官指,Y 在 7 月時離家後兩小時,被告已即時報警,亦不明白為何 Y 帶着妹妹離家,反而會令被告更加安心,認為被告是在胡亂堆砌藉口。
官續指,被告稱翌日 X 和 Y 沒有回家,估計二人去了友人 A 的家中,覺得可以自己親自前往 A 家,毋需報警處理,但在盤問下承認不知道 A 的住處;及後被告再稱不想打攪 A ,「自己做唔到隨口問」,所以沒有主動聯絡 A ,解釋極之牽強,難以想像他稱自己十分擔心女兒,卻因怕打攪別人而放棄詢問最有可能與女兒一起的 A。
被告另提到,在 7 月事件中,因看到女兒與一名男子手機上的露骨對話,理解二人曾發生涉及性的接觸,但認為當時已到晚上,不適合管教,打算「第二朝再算」,並在盤問下稱對此沒有感到憤怒。官則指,被告在發現如此令人震驚的事件,卻稱「諗諗下瞓著咗」。
官認為,被告在遇上相類事件,卻會作出不同反應,似乎是「一邊作供,一邊作故事」,因此拒絕接納他的證供。
Y 祖父的證供構成疑點
裁 1 項虐兒及 1 項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罪脫
此外,X 和 Y 的祖父亦有作供,他指 7 月事件中,在清晨時分與 Y 的祖母散步時,在公園見到 Y,未有即時致電被告。官指,祖父稱當時沒有帶手機,未能打電話,卻從沒提及同行妻子(即 Y 的祖母)是否也是碰巧沒帶手機。
官又提到,祖父聲稱案發時被告所住大廈外搭有竹棚,單位內只能輕微打開窗戶,以證被告不可能曾作勢將 Y 掉出窗外,但祖父不住在該單位,如何能夠確認大廈搭建進度,況且祖父作為被告父親,確有動機替兒子掩護。
但官指,祖父的證供並非完全不可信,針對 7 月事件,官指祖父與 Y 就著警方到場時間的說法不一致,構成控方案情的疑點,基於疑點利益歸於被告的原則,裁定被告涉及 7 月事件的一項虐兒及一項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罪不成立。
至於涉及 10 月事件的一項疏忽對待兒童及兩項襲擊兒童罪,官認為控方案情沒有合理疑點,因此裁定三罪罪成。
官將案件押後至 11 月 11 日判刑,待索感化令報告,以及 X 和 Y 的創傷報告,期間被告獲准保釋。
兩次事發相隔 3 個月
其中 3 項「對所看管兒童故意襲擊」罪指,被告 S.K.W. 於或約於 2025 年 7 ⽉ 29 ⽇在油麻地某大廈單位內,及 2025 年 10 月 30 日至 31 日在同一大廈的走廊,⾝為超過 16 歲⽽對 10 歲的兒童 X 及 12 歲的兒童 Y 負有管養、看管或照顧責任的⼈,故意傷害該 X 及 Y,其⽅式相當可能導致該 X 及 Y 受到不必要的苦楚或健康損害。
另一項「作出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行為」罪則指,被告 S.K.W.,被控於或約於 2025 年 7 ⽉ 29 ⽇,在香港,意圖妨礙司法公正,作出了⼀項或⼀系列具有妨司法公正傾向的⾏為,即指示 Y 向香港警務處作出虛假陳述。
餘下一項「對所看管兒童或少年人虐待或忽略」罪指,被告於 2025 年 10 ⽉ 30 日與 31 ⽇之間,⾸尾兩⽇包括在內,在香港,⾝為超過 16 歲⽽對⼀名 10 歲及⼀名 12 歲的兒童,即 X 及 Y 負有管養、看管或照顧責任的⼈,故意虐待或忽略該 X 及 Y,其⽅式相當可能導致該 X 及 Y 受到不必要的苦楚或健康損害。
KCCC3035/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