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能源集團」旗下公司周三(14 日)入稟高等法院,就一項價值逾兩百億元的 I·PARK2 屯門焚化爐建設項目合約,向環境保護署及發展局提出司法覆核。
入稟狀指,投標競爭者「中國建築」於今年 4 月在啟德醫院第二期地盤上發生致命事故,但發展局未按機制即時暫停其投標資格,令「中國建築」合組的聯營體在 I·PARK2 項目中標,涉違反程序。
環保署長、發展局長
被列為建議答辯人
原告為深圳能源環保股份有限公司,報稱是一間 1997 年成立、在中國註冊的公司,亦是「深圳能源集團」旗下一間專門處理固體廢物的公司。它由鴻鵠律師事務所(Bird & Bird)代為入稟。兩名建議答辯人依次為環境保護署署長、發展局局長。
另外,Hong Kong Energy Recovery Park 被列為有利害關係方,它是由「中國建築工程(香港)有限公司」,以及「三峰環境」兩間公司的「聯營體」。
入稟狀:涉及逾兩百億工程項目
入稟狀指稱,環境保護署在 2024 年 12 月 20 日刊憲,就「綜合廢物管理設施第二期」的合約工程招標,文件提到設施第二期位於屯門曾咀中部煤灰湖,以活動爐焚化處理技術,處理每日 6,000 公噸都市固體廢物,另合約包括為期 15 年的營運及維修保養服務。
入稟狀續稱,原告、被告合組的聯營體以及其他公司都有份競投。至 2026 年 7 月 13 日,Binnies Hong Kong Limited (賓尼斯工程顧問有限公司)以環保署的顧問身份,通知原告稱項目由 Hong Kong Energy Recovery Park 中標,而合約價值為 21,950,000,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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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稟狀:中標者曾涉致命工業事
惟未按機制罰停牌
原告在入稟狀表示,中國建築曾涉兩項致命工業事故。第一次發生於 2025 年 7 月 10 日的赤鱲角地盤,而發展局翌日公布按規管機制,即時暫停它「工務工程道路及渠務類別」的投標資格。
原告續稱,第二次發生於 2026 年 4 月 22 日的啟德醫院第二期工程地盤,但發展局沒就這次事故,按規管機制即時暫停中國建築的投標資格。
原告又稱,在 Binnies 通知中國建築中標之後,原告先後去信特首辦、發展局質疑競標評審的問題,以及中國建築在致命工業事故後沒有被暫停投標資格的程序問題,但未獲實質回應。
原告解釋,涉案工程的標書,列明投標者需是名列「認可公共工程承建商名冊」(List of Approved Contractors for Public Works)內獲准承投建築工程的丙組承建商。
原告續提出,根據發展局的《承建商管理手冊》,中國建築理應在第二次事故時,在「名冊」上被暫停「建築」類別的投標資格。而據《手冊》,被暫停投標的承建商就算參與投標,局方都不應予以考慮,則中國建築就不會中標。
原告就兩情況尋求濟助
原告遂在入稟狀,就兩大情況向高院尋求濟助。第一,是針對環境保護署向 Hong Kong Energy Recovery Park 批出合約。
第二,是發展局沒有在「認可公共工程承建商名冊」中,剔除或暫停中國建築在「建築」類別的投標資格。
現時中國建築仍在名冊上
翻查政府新聞公布,就原告所指的第一次事故,勞工處即日曾發稿稱當天下午,一名男工在事故中被拆卸中的金屬構築物的塌下部分擊中死亡;發展局則在翌日指已按機制作出規管行動,不過兩份公布都沒明言涉及哪間公司。
至於第二次事故,醫管局則即日發稿稱工程總承建商為中國建築工程,受僱於工程分判商的 59 歲男工人在工作期間受傷昏迷,送院搶救後證實死亡。
翻查憲報,政府在 2026 年 9 月 23 日,就涉案工程「綜合廢物管理設施第二期」(EP/SP/312/24),向 Hong Kong Energy Recovery Park 批出「設計、建造及 15 年營運合約」,有關合約價值 52,388,180,070 元,當中建設費用佔 22,412,129,928 元,營運費用則佔 29,976,050,142 元。
此外,現時「認可公共工程承建商名冊」上,列明中國建築在「建築」類別可競投丙組的標書,而丙組是指,價值超過港幣 4 億元的合約。
HCAL1727/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