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岸然案Day10|王辯稱巿民出於人性自發支援宏福苑 不涉政治動員、搞革命

王岸然

分享:

多段影片談立會選舉不投票
王:僅申述個人取態沒有呼籲

王岸然沒有律師代表,坐在辯方律師席自行應訊。控方代表為律政司高級檢控官莊文欣、署理高級檢控官楊澄;案件由區院法官張潔宜審理。

王繼續就被指煽動的 30 條 YouTube 影片作供。其中一部分談及在 2025 年立法會選舉投白票或不投票,包括在 11 月 16 日發布的影片「【精華重溫】NO! 港人絕無責任或義務投票給奴棣(隸)會。投票係權利不是義務!港人選舉與被選舉權被剝奪下當然無投票給偽議會的義務。超基強歪理技窮出言恐嚇令港人憤怒鳥! 【岸伯時評】251116 Sun」。

王供稱,他在片中僅向觀眾表示他不會投票,解釋自己不投票的原因,沒有呼籲觀眾不要投票,「話畀人聽我唔投票,係無任何法律問題嘅⋯⋯我都可以講,啲候選人幾差幾差,其實就冇超越呢條所謂紅線」,他亦有呼籲觀眾勿投白票,因為他覺得投白票沒有意義。

王續指,片中談及一些台灣時事評論影片,覺得票站可能會安裝閉路電視追蹤投白票者,「我就覺得冇咁誇張……咁我都幾客觀吖,係咪先?」

王:沒鼓吹投白票故不違法

王認為,他沒有呼籲觀眾投白票,沒有觸犯法例,更沒有觸犯煽動罪,因煽動罪必須是煽動做違法的事,「只要我叫人做一件合法嘅事,都唔係煽惑」,而香港沒有一名官員稱不投票會違法,香港並沒有針對不投票的法例,《基本法》亦只談及選舉及被選舉權,而沒有提及投票的義務。

訂閱/贊助/購物,支持《法庭線》報道香港,記錄香港。

王呈遞全部宏福苑評論影片
冀法庭宏觀參考

另有 5 條影片與宏福苑火災相關,王指他就宏福苑製作共 14 段影片,會呈上沒被起訴的 9 條影片,邀請法庭「應該一併去睇,比較齊整、對成件事」,形容若法庭只看了控方呈遞的 5 條影片,「你都得到印象,我係踩緊、抺黑人,(但)整體去睇唔係呢回事」。

王:災後支援純粹巿民自發
不涉政治動員

王認為,宏福苑火災引起的公眾關注純粹出於人性上的關懷,而非背後有任何政治因素,「亦都唔可能咁短時間有人搞到(政治動員)」,民主派亦已「唔見晒」,純粹是港人自己的文化,自行動員支援災民,形容是「今夕吾軀歸故土,他朝君體也相同」。

王又憶述火災翌日落街跑步,遇上觀眾問他可以怎樣協助災民,反映人人都希望可以出一份力,他一度哽咽稱「好多人話要做一啲嘢,點會係一個政治事件⋯⋯唔係坐喺 office(辦公室)望住啲新聞,你就幻想有人搞緊革命」。

王續指,他在片中許多內容是複述其他政論 YouTuber 的資料,「你可以(嘗試)搵一樣 fake news(假新聞)、或者我講錯嘢,搵唔到嘅」。

王:一時興奮用「匪國」、「奸𨳊」等描述

其中一條有關宏福苑的影片「記岸伯興奮會國安!開記招當然係合情理法的人權。當屈小姐陳淨心太公報連線倒超時, 你仲頂得幾耐?「獨立委員會」不會獨立。【岸伯時評】251203 Wed」之中,被指煽動的言論是王談及主持宏福苑獨立委員會的法官人選時,形容首席法官「張舉能呀?奸𨳊嚟嘅呢個」。

王解釋自己在評論期間偶然會「爆出」類似用字,例如他在其中一段影片亦形容中國為「匪國」,「好多時一時興奮,就會彈咗呢啲字出嚟,冇意思㗎」,這些用字他亦不是常常說,「一年可能講咗一次」,他在無意識下說出這類用詞,「有時我講咗自己都唔知㗎」,不等於他有計劃、有系統地抺黑他人。

針對形容張舉能為「奸𨳊」,王稱整體而言首席法官執行《國安法》,撇不清他個人的責任,「唔一定因為佢係首席法官,我就要鍾意你⋯⋯偶然一句彈咗咁嘅說話,就咁啦」。

官着周末勿討論本案、勿參閱新聞
王:謝絕探訪以策安全

審訊下周一續,王將就最後兩段涉案影片作供。散庭前他在證人枱上慨嘆,重看案發時的影片深感「晞噓呀⋯⋯當時幾熱鬧呀,啲評論」。

王又問在周末期間,他是否需要「謝絕探訪」?官指他仍可以探訪親友,僅不得談及本案。王追問他能否接收探訪者提供有關本案的新聞報道?官明言不可以,王遂指那他不會探訪任何人,因除了討論本案「冇咩講㗎喇,算啦」,他只想知道外界對他作供的反應,但若法庭不允許便作罷,將拒絕探訪「以策安全」。官再次提醒王勿與任何人討論案件。

否認兩罪受審

王岸然原名黃覺岸(起訴時 71 歲,現 72 歲,報稱退休),就「妨害調查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控罪指黃於 2025 年 12 月 3 日在香港,知悉或懷疑有對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的調查正在進行,罔顧是否會妨害該項調查,而在沒有合理辯解或合法權限下,在視頻分享平台「YouTube」披露警方於該項調查期間所作查訊的詳情。

黃另被控的「明知而發布具煽動意圖的刊物」罪,則指他在 2025 年 1 月 3 日至 12 月 6 日期間在香港,明知刊物具煽動意圖而發布該等刊物,即在視頻分享平台「YouTube」發布陳述、相片、圖片及/或影片,具意圖:

  • ​引起中國公民、香港永久性居民或在特區的人,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確定的國家根本制度的憎恨或藐視,或對其離叛;
  • ​引起中國公民、香港永久性居民或在特區的人,對特區的憲制秩序、行政、立法或司法機關的憎恨或藐視,或對其離叛;
  • ​煽惑任何人企圖不循合法途徑改變中央就特區依法制定的事項或在特區依法制定的事項;及/或
  • ​煽惑他人作出不遵守特區法律或不服從根據特區法律發出的命令的作為。

本案是警方首次動用《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第 88 條的「妨害調查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起訴,一經定罪,最高刑罰為監禁 7 年。

DCCC303/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