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事評論員王岸然(原名黃覺岸)2025 年 12 月擬召開宏福苑火災民間記者會,當天遭警方國安處約談。他被控透過 YouTube 影片披露會面內容,屬妨害調查罪首案,另被控發布 30 條煽動影片,案件周二(20 日)在區院踏入第七日審訊。控方播畢涉案片段,完成舉證。
王親自作中段陳詞,指與國安處會面時,國安處約見宏福苑記者會參與者一事已獲廣泛報道,他不可能「披露」一件「眾所周知」的事,又質疑國安處「借查案之名,阻延記招」,根本沒有詳細記錄會面內容;王又爭議控方從沒解釋影片為何構成煽動,僅「播片」便完成案情,未盡舉證責任,令他無從辯解。官聽罷陳詞,裁定表證成立,着王周三決定是否作供。
控方續播錄影會面內容
王岸然自去年 12 月被捕後還押至今,他沒有律師代表,坐在辯方律師席自行應訊。控方代表為律政司高級檢控官莊文欣、署理高級檢控官楊澄;案件由區院法官張潔宜審理。
控方繼續播放王在去年 12 月 6 日被捕後,與警方進行的錄影會面。警方就王在其 YouTube 頻道「On8 Channel – 王岸然頻道」發布的影片提問,詢問王發言的意思、發布的目的、想向觀眾傳達的信息等。
王指影片旨在講解知識 亦希望影響當局
當中王評論駐港國安公署副署長孫青野表示不會特赦黎智英,是「常識都冇」,因國際社會視黎的檢控為「政治檢控」,國際要求釋放黎而非特赦他,「人哋從來冇承認過你呢個檢控呀,你呢個《國安法》,全部都當係非法法、惡法,係違反人權嘅法律」。王在會面中解釋,發言希望傳達「我都希望佢放咗黎智英」,亦想向觀眾解釋有關特赦、釋放的知識。
警員追問,王在片中形容黎智英案是「政治問題」而非法律問題,中央政府可如同「交換戰俘」般直接釋放黎智英,是甚麼意思?王解釋他「想影響中央,想提醒佢呢樣嘢,可以做呢樣嘢,兩全其美」,亦希望讓觀眾了解此角度。
至於王形容《國安法》下「隨便就違反人權,差佬大晒、國安大晒」是甚麼意思,王解釋他是敍述國際社會對香港的觀感,以及他個人的意見,「我就只係講我自己嘅觀感」,又指自己預料香港官員甚至中央會監控他的影片,「所以我做任何片都係向全世界,我希望影響到佢哋」。
另一段影片王談及國安處通緝海外港人鄭敬基,質疑「佢哋係咩事啫?參與政治之嘛,關心香港之嘛」。王在會面解釋,想表達「你通緝佢冇用囉,而家通緝基本上都係多餘,因為政治現實你唔可能(拘捕鄭敬基)」,亦希望觀眾更清楚明白政治現實。
控方播畢錄影會面後,完成控方案情。
王中段陳詞:控方至今未能有效舉證
王作出中段陳詞,要求辯方毋須答辯,指控方至今仍未能提出任何能證明他干犯控罪的有效證據,看不到控方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舉證,「所以我認為餘下程序只會浪費法庭時間,如果繼續落去的話」。
王指出,就「妨害調查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兩名國安處警員均承認,在與王岸然會面時,宏福苑記者會參與者被國安處約談一事已獲廣泛報道,他質疑自己不可能「披露」一件眾所周知的事,「我能否謀殺一個眾所周知已經死咗嘅人呢?」
王質疑國安處拒提供通知書副本 違人權原則
根據控方案情,王在國安處會面中簽署獲國安處接見人士通知書,當中涵蓋《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第 88 條「不得妨害調查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文本,王自願簽署作實。
王續指,警員承認沒有提供通知書的副本給他,因為該通知書是機密文件,惟他質疑此安排荒謬且不合理,因為「法例唔可能係政府嘅私有資料文件」,根據不同人權公約,法律必須公開、清楚,「國安處憑乜嘢,有權私有法例,仲用 secret law(秘密法例)捕人?」
王質疑國安會面只為阻記招
王又質疑,兩名國安處警員的口供不完整,指他們承認與王會面 1 小時期間,沒有摘錄筆記,事後亦沒有補錄會面完整內容,清楚顯示國安處約見他並非為查案,「只係借查案之名,阻延記招啫,由於目的已達,其他談話資料,對長官而言就無心理會,所以就冇晒記憶喇」。
王質疑警員口供失實
對於警員在庭上供稱,曾「警告」被告不得借記者會「以災亂港」、激發仇恨等,王質疑警員在會面中根本沒作出相關警告,因為在他被捕後的 5 個錄影會面,警員均隻字不提國安處會面中曾對他作出的「警告」;在庭上作供時,兩名警員亦無法供述作出「警告」後,王有何反應。
王亦質疑,若警員有作出相關「警告」,即談及一些可能涉及檢控的內容,理應口頭警誡他。王總結就首控罪,他有合理辯解,「我係冇任何犯罪意圖,純粹係交代一啲事實啫」,故應毋須答辯。
王:控方沒解釋為何屬煽動言論
就「明知而發布具煽動意圖的刊物」罪,王質疑控方在開案陳詞中形容,只需要「綜觀」情況考慮便足以定罪,控方亦沒有就他作出的每一句涉煽動言論舉證,沒有解釋為何屬於煽動言論,「佢冇就我喺片入面講咗啲咩,逐個逐個講⋯⋯甚至唔需要作任何說明,播片就完成咗(控方案情)喇,咁即係等同唔需要作任何舉證,只係叫法庭推論煽動立場」,質疑這是否足以完成舉證責任。
王續質疑,控方只要求法庭作出推論,而不盡舉證責任,如同強迫被告向法庭解釋他為何無意煽動,須被告自證無罪,轉嫁了舉證責任。王又指,控方僅將他涉嫌煽動的言論以粗體標示,「咁根本就唔係喺度舉證,我亦都無從作出辯解,因為我唔知佢指控咩」,又指控方概括地形容其言詞「貶低」、「嘲諷」、「戲謔」、「侮辱性」等,均不是煽動文字本身。
王續指,上訴法庭案例已確立煽動罪的合法辯解,包括建設性批評、提出改善意見等,控方須證明他的言論,不符合這些合法辯解,而非僅僅播片便完成舉證責任,交由法庭推論。
王:控方須證有指明意圖煽動
王另爭議,控方主張僅須證明王有發布煽動刊物的「基本意圖」(basic intent),但辯方主張須證明「指明意圖」(specific intent),指這是根據案例所訂立的標準,可適當地保障言論及出版自由,「我諗本法庭唔會開言論自由嘅倒車」。
王引述《維護國安條例》第 23 條 (1)(a) 條列明,「任何人如出於一項或多於一項第 (2) 款所指明的意圖而作出某項作為,即屬出於煽動意圖而作出該項作為」,說明控方須證明他有「指明意圖」。
官此時糾正,控方起訴被告違反 (1)(b) 條而非 (a) 條,(b) 條沒有列明被告須有煽動意圖,僅指刊物須有煽動意圖。
王重申,他相信控方舉證有嚴重錯誤,「因為控方只係播片,並無解說」,加上本案涉及言論自由和人權,當中「是非對錯係好有爭議性」,控方理應更認真舉證,懇請法庭因此裁定表證不成立,辯方毋須答辯。
官着控方毋須陳詞 午休後裁表證成立
主控莊文欣指已準備書面中段陳詞,可呈遞給法庭及予被告參考。官指在法律上毋須控方協助,控方毋須陳詞。
午休後官直接宣判,指現階段毋須給予詳細理由,她在考慮被告的陳詞及控方證據、法律原則後,裁定被告須就兩項控罪答辯。
DCCC303/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