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認誘騙兩女到詐騙園區囚4年 辯方指被告父現拒做手術 官斥不可要脅法庭輕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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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潘心怡(現年 33 歲,報稱美容師)承認一項欺詐罪,由大律師馬藻玉代表;控方由外聘大律師張錦榮代表,案件由法官謝沈智慧審理。

辯方指上訴案加刑因素不適用 官:與承認事實有分歧

官引述被告背景指,她曾任蛋糕生意、名店銷售員、荷官及美容師,對美睫有興趣。針對辯方指,本案牽涉欺詐罪,不應考慮販運人口元素。官引述背景同為將港人賣豬仔的「馬智豪案」指,法庭可將販運人口視為加刑因素。

官指,「馬智豪案」列出一系列加刑因素,包括犯案時間長、涉 5 名受害者、欺騙受害者行為、被告深度參與串謀、涉跨境元素、精心計劃,以及涉囚禁、恐嚇和暴力對待,惟辯方指上述因素不適用於本案。

官反駁指,「大律師部分說法沒有基礎,與承認事實有分歧」,指本案雖然牽涉兩名受害人,但跟被告是朋友,被告對她們有某程度的責任;被告由誘騙起計,犯案期明顯最少超過一個月。

官:本案精心計劃、事主求助無門

官指,被告在本案角色是尋找及鎖定目標受害人,無可爭議本案亦涉及欺騙,指被告訛稱邀請兩名事主旅遊,其實是帶兩人到詐騙園區,斥辯方指加刑因素不適用,「不但全無基礎,仲同辯方承認事實背道而馳」。

官續指,被告要求兩名事主幫忙在泰國境內運送現金泰銖,其中一人拒絕時遊說對方,又要求事主交出手機毀滅證據,刪除相關對話,欺騙事主會乘搭下一班航班會合。

官指,兩名事主抵達泰國後,被告稱有司機會接載兩人到酒店,其後有人要求查看事主護照確認身分,再帶兩人上車。被告將事主加到 TG 群組內,兩人抵達一條河附近。

官指,兩名事主下車後,有 5 名持刀持棍男子走近,沒收兩人所有財物,押解她們上船過河,再有 6 名穿軍服持槍男子押解兩人上車,換數次車後抵達緬甸。

官指,此為精心計劃,事主被奪去護照及電話,被穿軍服的男子押解往園區,形容「兩名年輕女子求救無門,已夠驚嚇,被告毋須再作恐嚇」。如事主要離開,需付 50 萬美元,「差不多 400 萬(港幣),金額極可觀」,認為本案所涉金額、經濟損失比「馬智豪案」嚴重。

官斥被告歹毒、泯滅人性

總括而言,官認為「馬智豪案」的加刑因素適用於本案,斥被告不理兩名受害者的人身安全,「她的行為簡直是歹毒、泯滅人性」,以 6 年監禁為量刑起點,認罪後減刑至 4 年監禁。

就辯方指,案件對被告父母造成打擊,被告父親因而引致突發心血管閉塞,要入深切治療部,稱要等被告服刑完畢才做手術。官反駁,心血管閉塞是身體狀況,非由本案引致,形容辯方陳詞「簡直係侮辱法庭智慧」。

官指,案件對被告家人的影響非減刑因素,又指被告父親是成年人,自行決定是否做手術,「絕對不可(以身體狀況)用作要脅法庭輕判的籌碼」。官另指,醫療紀錄顯示被告父親預約求醫,亦是自願離院,被告求情信亦指父親已治療成功,「同大律師陳詞截然不同」。

官最終判被告監禁 4 年,散庭前向辯方指,法庭會隻字不漏審視文件,「你小心啲 ,你踩緊線喇已經」,語畢離座。

被控欺詐罪

控罪指,被告於 2024 年 11 月某日至 2025 年 1 月 11 日期間,在香港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藉作欺騙,即向彭姓女子及廖姓女子虛假地表示,她們就 2024 年 12 月 27 日至 28 日期間的泰國之旅的外遊費用會獲支付,及會獲提供免費機票及酒店住宿,並意圖詐騙而誘使彭和廖於該月 27 日離港外遊,導致潘及或其他人獲得利益,或導致彭及廖及她們的家人蒙受不利或有相當程度的可能性會蒙受不利。

DCCC692/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