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訟庭撤精進建築除牌決定 屋宇署提上訴:經專業判斷不宜推翻、原審官嚴苛

精進建築

分享:

屋宇署上訴:
原審官要求太嚴苛

上訴人為屋宇署署長,周二由資深大律師陳浩淇代表;答辯人為精進建築有限公司(Aggressive Construction Company Limited),由資深大律師余若海代表。案件由上訴庭副庭長關淑馨、上訴庭法官林雲浩及高浩文審理。

原審原訟庭法官鄭蕙心 2026 年 1 月裁定,「精進」是否適合續牌應由署方決定,法庭不會作出判斷,但法例賦予署方很大權力,只要信納承建商不再適宜持牌,不論任何理由皆可拒續牌,故署方有責任交代理由,以供法庭考慮其決定是否合法。而署方發予「精進」的信件卻連簡短理由都未有。

屋宇署一方陳浩淇周二陳詞指,署方尋求上訴推翻原審判決,因原審法官要求署方考慮續牌的標準過於嚴苛,屬法律上犯錯。陳指,署方已呈交內部會議紀錄及官員誓章,解釋當初拒絕「精進」續牌的考慮因素,包括「精進」曾涉 3 宗嚴重事故、「獲授權簽署人」接受承建商註冊事務委員會(下稱委員會)的面試表現不達標,以及「精進」牽涉系統性安全管理問題等,形容理據清晰。

陳表示,原審法官質疑署方提交的證據,不足以顯示拒續牌的實際理由,屬不必要的要求,實際上署方討論過程和拒續牌的結論一致,決定合理無誤。

精進建築
精進建築不獲續牌後,各部門及部分機構收回項目,地盤遺下精進的舊資料。(資料圖片/《法庭線》記者攝)

屋宇署一方:
可憑單一理由拒續牌

《建築物條例》第 8E 條規定,「建築事務監督」須在發出拒絕申請的通知時,以書面述明決定不將某承建商的姓名或名稱列入、重新列入或保留於名冊內的理由。在法例的英文版本,「理由」一字使用眾數,即「reasons」。

陳浩淇庭上表示,只要屋宇署抱持的理據充分,可以憑單一理由,拒絕任何承建商的續牌申請;有意續牌的承建商須委託至少有一名「獲授權簽署人」作為代表,惟「精進」委任的簡浩楷和麥劍亮等人面試失敗,已不符合續牌要求。陳指,署方考慮的另一個理由是「精進」涉致命事故,反映建築安全制度隱患。

上訴庭法官高浩文聞言指,「獲授權簽署人」不符要求,只是拒續牌的理據之一,「署方難以假定一個理由成立,其他理由就自動成立」,否則或有違第 8E 條。

陳續提及,原審法官在判詞註腳表示,署方應抱持開放心態,在原先的「獲授權簽署人」簡浩楷辭職後,署方應考慮替補人選梁賜健,指梁可能通過面試。陳質疑,承建商提名人選的過程「只此一次」(one bite, one attempt),署方無義務受理承建商再提名的人選,認為原審法官看法有誤。

陳又引述屋宇署長何鎮雄的誓詞指,承建商不可在續牌申請限期屆滿後添加人選,是業界人所共知的政策,「精進」一方未呈上證供反駁何的供詞,顯示政策真實存在。

上訴庭法官林雲浩遂釐清,原審法官沒有質疑何鎮雄說謊,僅指署方未清楚交代決策過程和機制。陳表示,署方呈交內部紀錄相當詳細,可見署方及委員會均運用專業判斷討論「精進」不適宜續牌,法庭不宜推翻決定。

精進:按法例要交代所有理據

代表「精進」的資深大狀余若海回應指,第 8E 條的「理由」一字使用眾數,代表屋宇署應詳盡交代拒絕續牌的所有理由,若承建商不知詳細理據,根本無法提出法律挑戰。余表示,何鎮雄曾在記招談及「精進」 涉及致命事故,但署方的考慮因素,不等於拒續牌的實際理由,「這篇發言稿算是理由嗎?我們不得而知。」

余續指,「精進」一直不知道官員內部討論過程,此舉有欠公平,尤其是「精進」牌照於 2023 年 4 月到期,署方直至 2025 年 5 月才去信告知拒絕續牌申請,使「精進」長期蒙在鼓裡。根據官員誓詞,署方內部一早決定拒續牌,只是花費了不少時間,尋找其他承建商接替政府工程,為「精進」停牌做好準備。

余亦質疑,署方從未告知「精進」代表面試失敗的原因,「精進」只能從信件字眼推敲委員會的意見,署方的做法有違法例要求。余指,公眾利益極為重要,署方決策過程應該公開透明,應充分交代理據。總括而言,余指屋宇署一方提出的上訴欠缺理據,不宜推翻原審裁決。

翻查資料,「精進建築有限公司」近年牽涉致命工業事故,包括秀茂坪安達臣道房協地盤天秤倒塌,釀 3 死 6 傷。發展局、房協、房委會及香港大學在政府決定拒絕向「精進」 續牌後,先後收回多個項目,改由其他承建商接手。

CACV140/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