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 年 11 月,渠務署小蠔灣污水處理廠發生工業意外,共 5 名工人在回流井暈倒,其中一名 46 歲女工人送院後不治。死因庭周二(25 日)踏入第五日研訊。
死者丈夫認為,所有責任並非只在承判商身上,自己亦有責任,冀渠務署負責批發及監督相關工程的人員,能加強內部通知,避免情況再次發生。
渠務署代表於陳詞前,先向死者家屬致慰問,之後指事故的主要成因,為死者及承判商沒做好妥當的安全措施及程序,又表示監管責任不在渠務署,惟署方已加強相關安全措施的監管,「法庭唔需要畀更加多建議」。死因裁判官周至偉將研訊押後至 6 月 27 日裁決。
死者王喜梅,終年 46 歲,其丈夫列席聆訊,家屬沒有律師代表;死因研訊主任為大律師吳美華;列作利害關係方的渠務署由大律師葉海琅代表,研訊由死因裁判官周至偉主審。

死者夫冀渠務署職員加強溝通
死者丈夫李金華陳詞時指,對於其妻子不幸身故感到非常痛心,指往後不會再做密閉空間的工程,亦明白自己在是次事故有疏忽,需負上一定的責任,惟並非所有責任都在承判商身上。
李又指,雖然工程的風險評估是由其公司提供,但評估需由署方審批才能通過,而且承判商進行工程時,無法與整個小蠔灣污水處理廠的職員溝通,若負責批發及監督工程的人員能加強內部通知,相信能改善情況。
李續指,自己和涉事工人均已通過密閉空間測試,應當知道相關安全守則,如當時在場人士理性的話,意外是不會發生的。
渠務署:法庭唔需要畀更加多建議
渠務署代表、大律師葉海琅於陳詞前,先向死者家屬致以深切慰問,稱「無人希望有人喺工程當中有人去世,或者受傷」,指死者王喜梅當時因救人深切,沒有佩戴適當裝置,導致吸入濃度過多的硫化氫後暈倒並去世。
葉海琅續指,事故的主要成因,為死者及承判商沒做好妥當的安全措施及程序,並指出三點,第一點為協力作為工程承判商沒有根據渠務署、開工紙的指示,在到達小蠔灣污水處理廠後,前往控制室報到,如當時承判商有去報到,控制室就會有其進入紀錄,事件就「好可能唔會發生」。
其次為死者作為密閉空間合資格指定人士,應當知道事故發生後,不應進入回流井,應等待警方、消防及渠務署職員的救援。另外,即使王救人深切,若其下井時有佩戴安全設備,應該不會導致事故,相反由於渠務署職員下井救人時,有佩戴安全設備,因此成功救出三名人士。
葉續指,「雖然渠務署認為監管責任不在其身上,但署方已加強相關安全措施的監管」,即時任渠務署副署長徐仕基作供時,所指出的 6 項即時及 2 項中長期措施,而即時措施均已實行,中長期措施正在實行當中,認為「法庭唔需要畀更加多建議」。
死因裁判官聽罷陳詞,押後至周四(27 日)早上裁決。
死者夫指工程收入
無法負擔品質較佳氧氣樽
死者丈夫李金華散庭後回應記者提問,有記者問及,庭上李稱,工程期間難以攜帶氧氣樽等器具下井,李解釋該工程需在一日內完成,惟每個氧氣樽只能供給 40 多分鐘,事發當日李和工人於早上約 9 時開始工程,直至下午約 4 時才能完成,如需佩戴足夠的氧氣樽,他們需帶備約 20 多個樽下井,根本無法工作。
李又提及,渠務署指引建議,承判商使用「車仔」形式的氧氣樽,而這類型的氧氣樽成本為 8 至 9 萬元,但由他入行至今,渠務署所外判給協力的每項工程收入為 5 萬元或以下,其收入根本無法覆蓋購買氧氣樽的成本,遂選用充氣式氧氣樽,惟當氧氣樽沒氣時,又需將該些樽拿到工場充氣,「我哋做緊嘢,無理由又攞個氧氣樽去充氣」。
CCDI-1053/2021(M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