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 年 6 月 4 日「六四事件」32 周年,「鄭婆婆」鄭潔嫦被票控於坑口違口罩令。她不認罪受審,原定周四(21 日)在觀塘裁判法院展開辯方案情、被告親身作供,惟辯方指現決定不傳證人亦不作供,控辯雙方即日結案陳詞。暫委裁判官鄧子楷押後本案半日後,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鄭潔嫦在庭外形容裁判官是「明察秋毫,為民生嘅法官」。
官裁決時指,控方兩名警方證人的證供「差異太大」,未能安心接納;二人均稱當時沒啟動隨身攝錄機,惟記事冊有「停止攝錄」字眼,「令人百思不得其解」;兩人面對盤問時又顯迴避,質疑「除非有事件唔想披露」,做法令法庭難以接受,最後基於控方未能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罪名不成立。

官指警方證供差異大未能接納
裁判官指,控方指控被告鄭潔嫦在案發日,有兩個情況沒恰當戴口罩,並依賴兩名證人口供舉證,分別是女警員鄧悅庭及督察鍾家傑。官分析指,二人就鄭如何沒恰當戴口罩的證供上「差異太大」,其中鄧悅庭稱鄭曾拉開口罩 5 秒,鍾家傑則稱長達 8 至 10 分鐘。官認為不能安心接納。
就另一議題,即兩名警員當時有否啟動隨身攝錄機拍攝現場情況,官引述二人供稱,攝錄機處於備用狀態,沒真正錄影。官指,按現場片段,其中一人的攝錄機屏幕亮著,比對時間,恰好是他們指控鄭沒戴口罩的時間,同時二人記事冊曾寫「停止攝錄」等字,顯示可能曾在現場錄影,直言「令人百思不得其解」。
官續指,二人面對辯方盤問時聲稱「寫錯」,官認為是迴避,「除非有事件唔想披露」。就同一件事,官引述辯方指曾去信警方,要求取得有關錄影片段,警方回信指「had not been kept」,庭上有證人確認是「沒有保留」意思。官認為,極有可能當時二人身上的隨身攝錄機都有錄影、涵蓋本案,「但唔知咩原因,該些片段最後未能提供畀法庭,做法令法庭質疑同埋難以接受」,但不深究為何片段沒有出現。
官基於對兩名主要證人的證供有所保留,認為控方未能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
被票控違口罩令
被告鄭潔嫦由律師陳奕勤代表。控罪指,鄭潔嫦被控於 2021 年 6 月 4 日下午 8 時 13 分,即食物及衞生局局長根據法例第 599 章附屬法例 I 第 3(1)(C) 條指明的期間內,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在香港常寧路保良局馮晴紀念小學外時,即食衞局局長根據法例第 599 章附屬法例 I 第 3 (1)(a) 條所指明的公眾地方沒有佩戴口罩。
本港於 2020 年爆發新冠疫情,期間政府一度設口罩令,強制市民在指定處所戴口罩以減傳播風險。至 2023 年 2 月 28 日, 政府公布指評估疫情發展後,撤銷所有強制佩戴口罩的要求。
KTFS52/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