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 年 8 月,社企「膳心小館」月餅遭食環署查封及檢走。「膳心小館」按《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向法庭申訴,要求頒令撤銷食環署決定及賠償,周二(14 日)在觀塘裁判法院踏入第三日審訊。
高級衞生督察鍾政恩供稱,接獲無牌包裝月餅投訴後,向法庭取得手令展開調查。她指,在工場發現有員工摺盒,他們在查問下稱負責包裝。她指,曾向公司董事問及月餅來源,對方起初稱在新蒲崗的廠房製造,「仔細查問佢,佢就唔回應我哋問題」。
鍾政恩指,根據《食物業規例》,處理食物包括包裝,須領食物製造廠牌照,故將月餅入袋、將獨立包裝的月餅放入月餅盒等工序,同樣須領牌。案件押後續審。

原告為膳心小館母公司「香港文網有限公司」,由大律師葉承昊代表;兩名被告依次為食環署署長、高級衞生督察鍾政恩,由高級政府律師蕭嘉文代表,案件由裁判官彭亮廷審理。
「膳心小館」早前按《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向法庭申訴,要求頒令撤銷食環署決定及賠償,裁判官裁定申訴有效,將以民事標準處理,由膳心一方肩負舉證責任。(見另稿)
據早前庭上內容,九龍灣同力工業中心 B 座 8 樓單位為公司其中一個持牌廠房,申訴書上的 5 樓單位和 7 樓單位,公司董事張子煒供稱是貨倉。
高級衞生督察:包裝月餅須領牌
食環署一方傳召高級衞生督察鍾政恩作供。鍾供稱,食環署就一宗無牌包裝月餅投訴展開調查,情報顯示涉及一批送往膳心小館門市、簡單貼有月餅口味的貨物。於 2024 年 7 月底,她到 涉案 5 樓單位巡視時,發現內有大量月餅盒,懷疑單位涉製造食品。
鍾指,根據《食物業規例》第 31 條,配製食物售賣給他人,須持食物製造廠牌照。而根據條例內的釋義,「配製」意指製造或處理食物,包括包裝工序,故將月餅入袋、將獨立包裝的月餅放入月餅盒,同樣須領食物製造廠牌照。

高級衞生督察:員工稱負責摺盒、包裝
鍾續指,同年 8 月 19 日向法院申請 3 張手令,以進入上述 3 個單位搜查,手令另提到,懷疑 5 樓單位是無牌食物製造廠包裝月餅。
她指,同月 22 日與同事往 5 樓單位調查。就公司董事張子煒早前指,鍾當時稱「懷疑非法生產食物」,鍾庭上指沒有說過。她稱,進單位後看到員工摺藍色紙盒,枱面上有大約 70 個已摺好的紙盒。
她指,現場員工在同事查問下,表示職責是摺盒、包裝,又指張子煒當時沒提及該批紙盒,會運往 8 樓工場包裝。針對張指,曾有食環署職員稱「唔開(房內玻璃門)就叫警察入嚟撞開佢」,鍾則指從沒行使武力進入單位。
高級衞生督察:與食安職員到場抽取樣本
她再稱,當時在單位發現月餅空盒、不同口味的散裝月餅,遂向張子煒查問散裝月餅用途。張回應「送畀註冊咗嘅老人院」。她問及月餅來源,張初時稱在新蒲崗萬昌中心廠房製造,「仔細查問佢,佢就唔回應我哋問題」。
鍾指,張子煒一度展示涉 2,700 個月餅的電子單據,惟現場有 1.8 萬個月餅,鍾要求她出示來貨記錄,另封存月餅。鍾指巡查後,「我係確信(單位)經營無牌工場包裝月餅」。
同月 28 日,鍾稱與食安中心同事到場,抽取月餅樣本化驗。她指,由她拆除膠膜、食環署膠帶,從封存的紙箱內取出 31 盒月餅、18 個散裝月餅,然後將月餅重新點算、封存。她另指,兩日行動與同事合共拍下超過 3,000 張照片。
鍾又指,5 樓單位商業登記列明,業務性質是「經營包裝工場及批發中心」,指公司在首次行動後,將性質更改為貨倉。鍾又指在行動後,票控公司「無牌食物製造廠」及「沒有按獲授權人員要求,提供根據《食物安全條例》(第 612 章)第 3 部下須備存的紀錄,以供查閱」,即指公司沒提供獲取月餅、以批發形式供應的月餅記錄。
案件押至 10 月 31 日續審,鍾將繼續作供。
條例訂明法庭可令歸還食物或賠償
申訴書指,被告於 2024 年 12 月 11 日,於九龍灣同力工業中心 B 座 5 樓某室檢取和移走一些食物,庭上透露為月餅。原告根據《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第 59(5) 條,向法庭提出申訴,要求頒令撤銷食環署決定以及賠償。
《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第 59(5) 條訂明,「任何人如認為根據公職人員條文將任何食物或藥物檢取和移走,或加上標記、印記或其他名稱,或予以銷毀或以其他方式處置,令其感到受屈,可於有關作為作出後 72 小時內向法庭提出申訴,而法庭可完全或部分確認或拒准有關作為」。
條文續指,「如法庭拒准有關作為,須命令歸還被檢取和移走的食物,而有關食物如已遭銷毀或已以其他方式處置,或不再適宜供人食用(視屬何情況而定),或在命令作出時已因有關作為而致貶值,則法庭須命令當局付出一筆法庭在顧及個案情況下認為公正的款項以作補償」。
翻查資料,食安中心於 2024 年 9 月公布的月餅調查提到,186 個樣本均通過檢測,包括「膳心小館」的月餅。
KTMP160/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