煙草商涉代國企總經理持股 被廉署控洗黑錢逾4億元人民幣 控方:明知受賄所得

煙草商涉代國企總經理持股 被廉署控洗黑錢逾4億元人民幣 控方:明知受賄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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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控洗黑錢 4 億人民幣

被告陳金水(被控時 61 歲),被控一項「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罪」,由資深大律師華偉思(Wayne Walsh)代表;控方由律政司外聘大律師是香媛代表。案件由區院暫委法官李志豪審理。被告獲准保釋。

控罪指,被告於 2020 年 2 月 21 日至 2021 年 11 月 29 日期間(首尾兩日)在香港,知道或有合理理由某項財產,即香港上海滙豐銀行有限公司銀行帳戶的總額 402,861,903.43 元人民幣款項,全部或部分、直接或間接代表任何人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而仍處理該財產。

控方開案:
被告經營煙草原材料、出口

控方在開案陳詞指,被告在香港、深圳和新加坡經營公司,向內地煙草製造商提供原材料,同時為他們擔任雪茄出口代理,包括「川渝中煙工業有限責任公司」。

吳應祿由 1997 年起獲中國政府委任,管理國有煙草企業,其中在 2003 年 6 月至 2015 年 10 月期間為「川渝中煙」總經理,負責營運、採購,2018 年 9 月退休。吳在任時不可受賄,或利用職權謀取私利。

控方指約於 2000 年,男子李曉明認識吳應祿。李的公司「雲南紅塔塑膠有限公司」為「川渝中煙」的包裝供應商。李另一間公司於 2012 年成為「川渝中煙」的包裝印刷承包商。

控方:吳應祿安排被告代持股

2010 年起,李曉明向吳應祿提及,其新成立的「上海恩捷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生產鋰離子隔離膜,並計劃上市。吳對此表示感興趣,並告訴李曉明,對公司前景持樂觀態度。

2012 年,吳應祿欲購買「上海恩捷」10% 股份,他為隱瞞內地官方身分,安排被告陳金水代為持股。李曉明認為,吳有「川渝中煙」的採購決策權,而「川渝中煙」是其公司的第二大客戶,考慮到吳的地位、權力,不敢拒絕吳的要求。

李曉明與「恩捷」另一股東、其胞弟李曉華,分別在上海和雲南與被告見面,討論轉讓股份事宜。雙方在轉讓股份比例未能達成協議,被告要求 10%,兩人則建議 5% 股份。

控方:被告花逾 5,000 萬買股

2012 年底,李曉明、吳應祿和被告在深圳晚膳,吳成功說服李將 7% 股份出售予被告,每股售價為 1.22 元人民幣。被告其後安排同夥李桁持有該 7%、即 685 萬股,價值逾 835 萬元人民幣。

2014 年 3 月,「上海恩捷」向李桁增發逾 500 萬股,李桁同年 4 至 5 月按被告指示,向「恩捷」的銀行帳戶存入逾 600 萬元人民幣,以每股 1.26 元人民幣購買增發的股份,而款項由被告提供。同年 7 月,李桁將名下所有股份轉讓給被告。

控方指,在 2013 年至 2017 年間,被告花費逾 5,000 萬元人民幣購買「恩捷」股份。

被告在併購後八折換股不成
要求回購遭拒

開案續指,李曉明名下兩間包裝公司,以「雲南恩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名義在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惟 2017 年中止上市計劃,並收購「上海恩捷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讓「上海恩捷」的股東,即包括被告以八折將其股份,換成「雲南恩捷」的普通股。

然而,當時中國政策不允許少數股東進行股票交換,故被告無法交換,遂要求李曉明回購他的「上海恩捷」股份,遭李拒絕。

控方:吳要求李回購被告持股

2017 年底或 2018 年初,李曉明、吳應祿和被告晚膳,吳再要求李曉明回購被告的股份,李考慮到當時被告替吳應祿持有股份,雖然當時吳已退休,但李仍希望與他保持良好關係,最終同意回購被告名下的「上海恩捷」股份。

2018 年 10 月,「雲南恩捷」完成收購「上海恩捷」,李曉明與被告於 2018 年至 2019 年間,就股份回購安排多次見面。2019 至 2020 年,李曉明因資金周轉困難,分別安排朋友及「雲南恩捷」向被告購入「上海恩捷」的股份。

2021 年 1 月,吳應祿的前下屬按吳的要求,收取由被告匯出的 200 萬元人民幣。該下屬另涉從內地公司取得 170 萬元人民幣,再匯給吳,而被告與相關公司就匯款事宜有共識。

控方:明知代持股份是吳受賄所得

總括而言,被告收取由李曉明友人所支付的逾 6,500 萬元人民幣,以及由「雲南恩捷」支付的逾 3.3 億元人民幣,總計逾 4 億元人民幣。

控方指,李曉明涉行賄向吳應祿出售公司股份,屬李給予吳的利益(favour),而相關股份由被告代吳應祿持有。

控方指,被告明知他本人或同夥在案發時所持有的股份,是代吳應祿持有,他亦明知該代持的股份是吳應祿受賄所得。或是,根據被告所知情況,他有合理理由相信回購款項是犯罪所得。

控方另指,部分控方證人無法來港,需在內地遙距作供,包括李曉明。

DCCC1588/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