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黨前立法會議員林卓廷,涉披露負責元朗 7.21 事件的警司游乃強受廉署調查一案,高院暫委法官游德康裁定林上訴得直,撤銷其定罪。高院暫委法官游德康,周四(7 日)聽取雙方陳詞後,即日頒判詞,向律政司批出上訴至終院許可的證明書。
法官指,在甚麼情況下,披露甚麼資訊,會導致何人需要負上刑事罪責,對任何將來被廉署調查的人士,甚至傳媒均有影響,故同意律政司稱,本案條例的正確解讀存在可爭議之處,為具有重大而廣泛重要性的法律論點,因此批出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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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黨前立法會議員林卓廷,涉披露負責元朗 7.21 事件的警司游乃強受廉署調查一案,高院暫委法官游德康裁定林上訴得直,撤銷其定罪。高院暫委法官游德康,周四(7 日)聽取雙方陳詞後,即日頒判詞,向律政司批出上訴至終院許可的證明書。
法官指,在甚麼情況下,披露甚麼資訊,會導致何人需要負上刑事罪責,對任何將來被廉署調查的人士,甚至傳媒均有影響,故同意律政司稱,本案條例的正確解讀存在可爭議之處,為具有重大而廣泛重要性的法律論點,因此批出證明書。
民主黨前立法會議員林卓廷,涉披露負責元朗 7.21 事件的警司游乃強受廉署調查一案,高院暫委法官游德康裁定林上訴得直,撤銷其定罪。律政司不服,周四(7 日)在高院原訟庭申請終院上訴許可之證明書。官押後 7 天內頒判詞。
律政司一方提出,廉署調查須「密密實實」,惟法官的裁決會使該密密實實「唔會再可以保障」,因知情人可稱「我唔知廉署調查佢乜,但廉署就調查緊佢」,而不構成披露。另又爭議官引立法原意裁決時,錯誤理解「一般調查」為不涉一般罪行。
林卓廷一方則提出,法官的上訴裁決正確,因為法例不論中英版本,其對「該調查」及「該受調查的人」定義明確;另若接受控方的演繹,必然違反當初修訂條例時,收窄的原意。
民主黨前立法會議員林卓廷,被指披露負責元朗 7.21 事件的警司游乃強,被廉署調查一事,被裁定 「披露受查人身分」罪成,判囚 4 個月。高院暫委法官游德康本月裁定林上訴得直,撤銷定罪,兼獲原審及上訴的訟費。
律政司不服裁決,提出上訴。據了解,其理據指稱游德康涉錯誤解讀涉案條文。司法機構網頁顯示,案件將在 3 月 7 日展開約 30 分鐘聆訊,性質為「申請終審法院上訴許可之證明書」。律政司回覆《法庭線》查詢時確認,已向原訟庭申請終審法院上訴許可之證明書。
前立法會議員詹培忠及其兒子詹劍崙等 4 人,涉為一間上市公司配售可換股票據時,隱瞞秘密「買殼」協議,被指串謀欺詐聯交所及該公司,案件周二(28 日)於區域法院提訊。
詹培忠父子及王姓被告擬不認罪,餘下的馬姓被告則續缺席聆訊。案件排期於 2024 年 5 月 2 日開審。辯方指,擬於審訊時作出永久終止聆訊申請,指廉署於 2013 年起開始調查,但至 2021 年時才作拘捕,認為案件嚴重延誤,要求控方提供案件時序表。
控方另因應辯方將不在港,申請將審前覆核提前至 2024 年 1 月 19 日,獲法官彭中屏批准。
一名駐東涌滿東邨房屋事務女主任,獲委派巡查公屋單位,事後被房屋署揭發其家訪紀錄,涉虛報造訪獨居已離世住客。廉署調查後,起訴她 2020 年 11 月至翌年 12 月期間共 19 項「代理人意圖欺騙其主事人而使用文件罪」,案件周四(23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提堂。
被告否認全部 19 項控罪,裁判官溫紹明將案件排期於 2024 年 2 月 26 日開審,作 7 天中文審訊。控方透露案中共 30 名證人,辯方指將爭議錄影會面,及須傳召大部分控方證人,被告續准保釋候審。
前立法會議員詹培忠及其兒子詹劍崙等 4 人,涉為一間上市公司配售可換股票據時,隱瞞秘密「買殼」協議,被指串謀欺詐聯交所及該公司,4 人被控串謀欺詐及洗黑錢罪。涉案馬姓男商人早前缺席聆訊,被法庭發拘捕令,周一(5 日)於區域法院處理其擔保金事宜。 法官郭偉健下令充公馬的 450 萬元擔保金,至於會否充公 3 名擔保人合共約 200 萬元的人事擔保金,則押後頒下書面判詞決定。
林姓前督察被控收受賄款包庇黑幫,2001 年獲判無罪,其後於等候警方紀律聆訊期間退休,聆訊因而終止。政府決定不發放退休金,林就此兩度提司法覆核,一次政府上訴得直,另一次林則敗訴。律政司 2012 年向他追討已發放、約 440 萬元退休金及長俸;林提反索償。 林為退休金與政府糾纏的案件,擾攘逾 10 年。反索償案周三(21 日)在高院再訊。林沒有出庭。聆案官黃健棠認為,林沒提抗辯理由,而本案已沒有可爭議之處,結果「塵埃落定」,終判律政司勝訴,即林不獲退休金、須歸還已發放的退休金和長俸,並支付訟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