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飲用水事件|鑫鼎鑫董事高院申保釋被拒 續還押3.10再訊

政府飲用水事件|鑫鼎鑫董事高院申保釋被拒 續還押3.10再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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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物流署早前終止由「鑫鼎鑫商貿有限公司」向港島及部分離島辦公室供應「鑫樂觀音山」瓶裝水的合約,董事及股東夫婦被捕。董事涉投標時使用虛假資料,被控欺詐等罪。他自 2025 年 8 月首提堂時被還押,周二(24 日)在高等法院申請保釋。

被告呂子聰由大律師佘漢標代表申請保釋,律政司一方提出反對。暫委法官謝志浩聽畢雙方陳詞,拒絕被告保釋。案件將於 3 月 10 日再訊,待轉介文件至區域法院處理,被告繼續還押。

警方、海關、食環案合併
共涉 13 罪

被告呂子聰(61 歲,報稱商人),被警方商業調查科,控告欺詐罪、企圖欺詐罪,以及交替的 3 項「使用虛假文書的副本」罪。

海關則控呂子聰「供應應用虛假商品說明的貨品」罪、「管有應用虛假商品的貨品作銷售用途」罪;「鑫鼎鑫」被票控同罪。而食環票控呂子聰及「鑫鼎鑫」,「預先包裝食物未有適當地加上標籤」罪、「未登記食物進口商」罪。

控罪指意圖誘使一人
接受文書為真副本

欺詐罪指,呂子聰於 2025 年 5 月 1 日與 8 月 16 日之間,首尾兩日包括在內,在香港,藉作欺騙,即向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物流署(物流署)虛假陳述:

(i) 由「鑫鼎鑫」供應的瓶裝飲用水由樂百氏(廣東)飲用水有限公司廣州分公司生產;
(ii) 由樂百氏(廣東)飲用水有限公司廣州分公司發出的《製造商意向書》、《製造商產能自我証明》、《自我聲明》為真實;

控罪續指,呂子聰意圖詐騙,誘使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接受「鑫鼎鑫」的投標申請,並於 2025 年 6 月 26 日與其簽訂價值 52,940,000 港元的瓶裝飲用水用水供應合同,為港島區及離島區多個政府部門提供瓶裝飲用水,而導致「鑫鼎鑫」或他人獲益,或導致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蒙受不利或有相當程度的可能性會蒙受不利。

企圖欺詐罪則指,呂子聰於 2025 年 8 月 11 日,在香港,藉欺騙物流署,虛假陳述由香港標準及檢定中心有限公司發出的 3 份申請人為鑫鼎鑫的東莞市東娃飲用水有限公司(東娃)水樣本的編號分別為 HC25073844、HC25073214 及 HC25074172 為真實,並意圖詐騙,企圖誘使物流署於同年 6 月 26 日,簽訂為港島及離島區多個政府部門,提供瓶裝飲用水的合同下,批准變更生產商的申請,而導致「鑫鼎鑫」或他人獲益,或導致港府蒙受不利。

交替控罪的 3 項使用虛假文書的副本罪指,呂子聰於 2025 年 8 月 11 日,在知道上述文書為虛假文書下,而使用該文書副本,意圖誘使容啟初接受該文書為真文書的副本,並因而作出或不作出某些作為,以致對他人不利。

翻查政府電話簿,同名者容啟初為物流服務署高級物料供應主任。

海關起訴虛假商品說明

「供應應用虛假商品說明的貨品」罪指,呂子聰、「鑫鼎鑫」於 2025 年 7 月 18 日至 8 月 13 日(包括首尾兩日)期間,在香港向港府供應 32,081 支已應用虛假商品說明的樽裝飲用水,即聲稱其製造商為「樂百氏(廣東)飲用水有限公司廣州分公司」。

「管有應用虛假商品的貨品作銷售用途」罪則指,呂子聰、「鑫鼎鑫」於 2025 年 8 月 25 日左右,在香港新界上竹園竹攸路丈量第 104 約地段第 1515 及 1516號,管有 2,057 支樽裝飲用水已應用虛假商品說明,即聲稱其製造商為「樂百氏(廣東)飲用水有限公司廣州分公司」。

食環起訴未登記為進口商

「預先包裝食物未有適當地加上標籤」傳票控罪指,「鑫鼎鑫」在 2025 年 7 月 17 日至 8 月 13 日在香港金鐘道 66 號金鐘道政府合署 43 樓售賣預先包裝食物,即鑫樂純淨飲用水,而該食物沒有依照食物及藥物(成分組合及標籤),即該預先包裝食物沒有加上有關食物的適當保質期及適當語文(即須使用中文或英文,或中英文兼用)的資料的標記或標籤。

「未登記食物進口商」傳票控罪指,「鑫鼎鑫」在 2025 年 7 月 17 日至 8 月 9 日期間,無合理辯解,於香港經營食物進口業務,即進口樽裝飲用水(鑫樂純淨飲用水),而被告公司並非根據香港法例第 612 章《食物安全條例》第 2 部就該食物進口業務登記的食物進口商。

呂子聰被票控同樣兩罪。呂被指,作為「鑫鼎鑫」的唯一董事,同意或縱容該公司作出以上行為。

另一人被通緝

警方與海關於 2025 年 8 月 18 日向傳媒指,就事件以「欺詐罪」拘捕一男一女,屬夫妻關係,兩人分別是涉事公司董事及股東;另外正通緝一名內地男子,相信與事件有關。

物流署稱,由於無法信納相關飲用水供應商能繼續履行合約,已根據合約條款即時終止其合約。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則指,已邀請審計署就採購招標過程進行審查。

HCCP142/2026(ESCC2157/2025、ESS514-5, 604-5, 878-9/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