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大時任海洋科學系講座教授劉紅斌被指收賄款 4 萬元,及向兩名同事派共 6,000 元紅包作「辛苦費」,以協助一名不合資格的內地生入讀碩士課程。劉早前承認「串謀使公職人員接受利益」等 3 罪,被判囚 20 周,獲准保釋等候上訴。
案件周一(8 日)於觀塘裁判法院再訊,被告庭上確認放棄上訴。署理主任裁判官鍾明新下令撤銷被告保釋,即時服刑。
官:被告明知行為犯法
非受人影響犯案
官早前判刑時引述被告背景,提到被告於內地出生,2002 年成為香港居民,是一名科學家,獲同事、學生正面評價。被告因本案患抑鬱及失眠,合作多年的研究團隊解散。被告並非串謀主腦,未曾與同案被告商討細節等。而課程不設收生上限,被告行為不會影響其他申請人。
官指考慮被告與友人的對話,可見被告早已知該內地生不符入學資格,又在向同事提供「紅包」後,着對方不要告訴他人。被告已在港生活多年、接受高等教育,在大學任職教授,明知行為犯法,拒絕接納辯方所指他受人影響。
官:事件對其他學生不公、破壞科大聲譽
官亦拒納辯方指事件未有構成影響,認為若非被告兩名同事舉報,便無法揭發事件。而即使課程沒有最高收生限制,但對於其他合資格又守規的學生不公。事件造成嚴重及長遠影響,破壞科大聲譽。
官考慮到案情、被告個人背景、專業貢獻,認為不宜判處緩刑,就首罪串謀使公職人員接受利益罪名採納 30 周監禁為量刑起點,兩項向公職人員提供利益罪名則以監禁 18 周為起點。
在認罪扣減後,官再考慮其專業貢獻及協助廉署,就每罪扣減兩周。至於辯方指事件屬同一金錢轉帳,希望全數同期執行,官並不同意,最終只下令部分刑期同時執行,3 罪共判囚 20 周。
案情:內地生透過他人聯絡被告冀助入學
案情指,被告與同事海洋科學系講師梁瑞宜負責面試碩士課程的申請人。而梁及學系項目主任麥倩儀則負責先揀選面試人選。科大海洋科學系的碩士課程要求申請人須持有科學、化學及環境科學學位或相關課程,另須符合不低於 GPA 70% 的要求。
2025 年 3 月,於深圳一大學修讀汽車工程的內地生林正曦欲入讀科大海洋科學碩士課程,一名與林正曦相關的人士聯絡劉紅斌的朋友林珮玲,林珮玲遂向劉求助,指對方可提供數萬元報酬。
林正曦報讀課程後,被告的同事梁瑞宜認為林不符資格,因其學歷及經驗均與課程無關,但她仍按被告指示,安排林面試。
案情:被告要求同事取錄涉案內地生
林於 4 月 14 日接受被告、梁瑞宜及麥倩儀的面試,被告着梁給林正曦「好過一些的時間 」。面試後,梁向被告指出,考慮到林正曦的英文水平,以及過往學歷與碩士課程不相關,他可能無法畢業。但被告仍堅持稱「我們收他吧」,梁出於對被告尊重,最終提高林面試評分。
同日,被告與次被告林珮玲聯絡,指林正曦的學歷與課程「相關性很低」,但仍建議取錄他。
案情:被告向兩同事給紅包作「辛苦費」
同月被告再問梁,是否已向林正曦發取錄通知書,又指梁會收到「紅包」。科大隨後於 5 月 1 日向林正曦發出有條件錄通知。同月 9 日,林珮玲收到 10 萬元人民幣,又向被告表示「Dr Liu,林正曦的紅包今天剛剛收到」。3 天後,林正曦繳交留位費,林珮玲其後向被告轉帳 4 萬元。
被告再於 5 月 23 日向梁瑞宜及麥倩儀分別提供 5,000 及 1,000 元利是並指屬「辛苦費」。梁瑞宜當日向學系經理報告、交出利是,再致電被告表示不能收利是,但被告拒絕收回利是,指利是由被告的朋友提供,着她不要告知他人。麥同日亦向學系經理交出利是。
被告與另一人同被控
被告為劉紅斌(63 歲,時任科大海洋科學系講座教授)、林珮玲 (60 歲,保險中介),劉承認一項串謀使公職人員接受利益罪名,以及兩項向公職人員提供利益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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