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 歲總督察何兆東,早前承認收取一名姓曲商人逾 114 萬元現金、童裝及手袋等禮物,在履行職務時優待對方,包括指示下屬解除曲就一宗襲擊案的保釋,又向對方洩露警方內部資料。何周二( 26 日)在荃灣法院大樓(暫代區域法院)被判囚 30 個月,並須於出獄後分 42 個月歸還賄款。
辯方求情時形容被告為「人生勝利組」,被上司嘉許為「罪惡剋星」,如今「一舖清袋」。暫委法官韋漢熙判刑時指,何收賄後淪為行賄者的「私僕」,行為削弱香港廉潔及法治聲譽,令警隊蒙羞,「一子錯滿盤皆落索」。官又認為,被告失退休金等福利屬咎由自取,最後寄語何重新振作,用其才幹服務社會,何回答「明白,法官閣下」。
求情:被告屬「人生勝利組」 獲上司譽為「罪惡剋星」
甫開庭,辯方指,被告想向法庭及廣大社會道歉,明白本案對政府及警隊的公信力帶來衝擊。
暫委法官韋漢熙判刑時引述被告背景指,何現時 40 歲,育有兩名幼童,辯方形容被告為「人生勝利組」,提到被告在加州大學洛杉磯分校(UCLA)以一級榮譽成績畢業,曾在國際知名的律師行短暫工作,及後加入警隊。
辯方又指,被告曾破不同案件,獲上司嘉許為「罪惡剋星」。被告亦會在繁重工作中抽空做義工,為青少年灌輸正確價值觀,並為長者開辦防騙講座。
辯方指,被告「急功近利」,因家庭財政壓力犯案,又形容被告案發時由「公僕變私僕」、忘記當警員初衷,「墮入出賣靈魂的深淵」。辯方提到,被告會失去退休金等福利,已「一鋪清袋」,其老父要承受兒子入獄及喪妻雙重打擊。
官:行為抵觸法治等核心價值
官判刑時指,綜合被告多名前上司的求情信可見,被告無疑是出色的警員、有勇有謀,被上司稱讚「年青有為」。官亦指,被告在打擊香檳大廈賣淫問題上,為警隊提出有效方法,對治安有莫大貢獻。惟被告不當處理案件,削弱香港引以為傲的廉潔及法治聲譽,令警隊蒙羞,行為抵觸香港的核心價值。
官:失去福利咎由自取
官指,涉案款項為數不少,案發時間亦不短。雖然被告未有明言索取款項,但與行賄者單獨用餐時提及財政壓力,令人明白「字裡行間」的意思。被告收款後亦沒有推搪,更表達謝意。官形容,被告首次收款 50 萬元後,「一子錯滿盤皆落索」。
官續指,案發時被告曾隱瞞上司,指示下屬偏坦行賄者,為討好對方而淪為其「私僕」。被告曾為對方朋友的案件提供意見,並洩露警隊資料,屬濫用公權力的行為。官指,被告行為令家人蒙羞,亦令家庭失去經濟支柱,但他將失去退休金等福利,屬咎由自取。
官判囚30個月、分期還款114萬元
法官將各控罪的總刑期量刑起點,訂於 40 個月監禁,被告及早認罪可獲三分一扣減。官亦接納辯方求情指,被告有真誠悔意、正面品格,曾為警隊擔任義工,而他失去福利,對家人造成莫大影響,共可額外獲 2 個月扣減。部分刑期同期及分期執行,被告最後被判監 30 個月。
官另頒下歸還令,要求被告在出獄後,分 42 個月內向政府歸還涉案約 114 萬元賄款。判刑後,官寄語被告重新振作,並用其才幹服務社會。被告回答「明白,法官閣下」。
案情:未獲上司批准便釋放被捕商人
案情指,被告何兆東案發時為總督察、駐守灣仔警區,負責監督該區反三合會行動組及重案組的刑事調查。商人曲海鵬曾在 2021 年 6 月報案稱,遭 3 人詐騙美金 1,700 萬元。被告調查時自我介紹為調查主管,並與曲交換微信。
曲亦涉及一宗襲擊案,該案事主曾在列隊認人手續中,認出曲是施襲者。何兆東的下屬曾建議向律政司尋求法律指引,被告則指示下屬在案件紀要中刪去「尋求法律指引」的字眼。被告亦兩度無視上司作進一步調查的要求,吩咐下屬釋放曲。
案情指,何在一年半間先後從曲收賄共逾 114 萬元,當中有兩筆各 50 萬元的現金,亦有總值逾 14 萬元禮物,包括曲贈予被告妻兒的名牌手袋及童裝;曲亦為被告母親支付治癌醫療費。
案情:被告透露詐騙案疑犯資料
案情指,2021 年 9 月至 2022 年 10 月間,被告又應商人曲海鵬要求,向曲透露警方的調查資料,包括詐騙案的疑犯個人資料、被告又曾不合理延長詐騙案疑犯的保釋,以及向曲提議再拘捕疑犯。
案情續指,曲的朋友商人梁國興曾涉及一宗民事糾紛,而梁曾報案指對家涉及虛假文書,期間被告應曲的要求,濫用職權,無故延長或中止虛假文書案的調查,又曾應曲要求,向法庭申請提交令、搜查梁對家的辦公室,以協助梁得到有利文件。
何兆東認4罪、妻所涉罪獲存檔
被告為何兆東(40 歲,報稱警務處總督察)、何妍穎(起訴時36 歲,家庭主婦)。
何兆東共被控 5 罪,包括 2 項「公職人員接受利益」罪,以及 3 項「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控辯雙方認罪協議下,其中一「公職人員行為失當」,以及其妻、次被告何妍穎所涉的「協助、教唆、慫使或促致公職人員接受利益」罪,獲存檔法庭。
就「公職人員接受利益」罪,控罪指何於 2021 年 8 月 26 日、2021 年 9 月 12 日至 2023 年 1 月 4 日期間,身為總督察無合法權限從曲海鵬接受利益,即接受 500,000 元金錢、648,546 元金錢及禮物(即童裝、現金及一個手袋),作為在一宗襲擊案調查中傾向優待曲海鵬的誘因或報酬 。
3 項「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指何於 2021 年 9 月 15 日至 2022 年 10 月 6 日期間,身為總督察向一宗涉嫌詐騙案的報案人曲海鵬洩露警方內部資料,並在調查中傾向優待對方。
及於 2022 年 5 月 31 日至 10 月 21 日期間,向曲海鵬及/或一宗涉嫌虛假文書案的報案人梁國興,洩露警方內部資料。以及 2022 年 10 月 5 日,向曲海鵬洩露何兆東憑其公職身分,取得有關名為庄鵬翱的人士的警方內部資料。
何妍穎則被控一項「協助、教唆、慫使或促致公職人員接受利益」罪,指她於 2021 年 9 月 12 日至 2023 年 1 月 4 日期間,協助、教唆、慫使或促致何兆東,無合法權限而從曲海鵬接受利益,即總值 130,946 元的金錢及禮物,包括童裝、現金及一個手袋。
DCCC1388/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