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大時任海洋科學系講座教授劉紅斌被指收賄款 4 萬元,及向兩名同事派共 6,000 元紅包作「辛苦費」,以協助一名不合資格的內地生入讀碩士課程。劉早前承認「串謀使公職人員接受利益」等 3 罪,被判囚 20 周,獲准保釋等候上訴。
案件周一(8 日)於觀塘裁判法院再訊,被告庭上確認放棄上訴。署理主任裁判官鍾明新下令撤銷被告保釋,即時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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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大時任海洋科學系講座教授劉紅斌被指收賄款 4 萬元,及向兩名同事派共 6,000 元紅包作「辛苦費」,以協助一名不合資格的內地生入讀碩士課程。劉早前承認「串謀使公職人員接受利益」等 3 罪,被判囚 20 周,獲准保釋等候上訴。
案件周一(8 日)於觀塘裁判法院再訊,被告庭上確認放棄上訴。署理主任裁判官鍾明新下令撤銷被告保釋,即時服刑。
科大時任海洋科學系講座教授劉紅斌被指收賄款 4 萬元,及向兩名同事派共 6,000 元紅包作「辛苦費」,以協助一名不合資格的內地生入讀碩士課程。劉承認「串謀使公職人員接受利益」等 3 罪,署理主任裁判官鍾明新周四(28 日)於觀塘裁判法院判被告監禁 20 周。 辯方求情指,事件沒有影響其他申請者,被告事後亦協助廉署向其他內地人宣傳教育。官判刑時指,被告早已知該內地生不符入學資格,而且任職大學教授又在港生活多年,明知行為犯法,亦破壞科大聲譽。 辯方:被告願協助廉署宣傳教育內地人 辯方進一步求情指,被告已被還押 15 天,對於被告而言屬上了「苦澀的教訓(bitter lesson)」,希望判處緩刑。廉署曾聯絡被告,提議被告協助準備宣傳資料,以教育不同文化背景人士、內地人,香港並不容許相關受賄行為。被告亦願意提供協助,可見其悔意。 官:被告明知行為犯法 非受人影響犯案 官判刑時引述被告背景,提到被告於內地出生,2002 年成為香港居民,是一名科學家,獲同事、學生正面評價。被告又因本案而患抑鬱及失眠,合作多年的研究團隊解散。被告並非串謀主腦,未曾與同案被告商討細節等。而課程不設收生上限,被告行為不會影響其他申請人。 官指考慮到被告與友人的對話,可見被告早已知該內地生不符入學資格,又在向同事提供「紅包」後,着對方不要告訴他人。被告已在港生活多年、接受高等教育,在大學任職教授,明知行為犯法,拒絕接納辯方所指他受人影響。 官:事件對其他學生不公、破壞科大聲譽 官亦拒納辯方指事件未有構成影響,認為若非被告兩名同事舉報,便無法揭發事件。而即使課程沒有最高收生限制,但對於其他合資格又守規的學生並不公平。事件造成嚴重及長遠的影響,亦破壞科大聲譽。 官考慮到案情、被告個人背景、專業貢獻,認為不宜判處緩刑。官就首罪串謀使公職人員接受利益罪名採納 30 周監禁為量刑起點,兩項向公職人員提供利益罪名則以監禁 18 周為起點。 在認罪扣減後,官再考慮到其專業貢獻及協助廉署,再就每罪扣減兩周。至於辯方指事件屬同一金錢轉帳,希望全數同期執行,官並不同意,最終只下令部分刑期同時執行,3 罪共判囚 20 周。 案情:內地生透過他人聯絡被告 冀協助入讀碩士課程 案情指,被告與同事海洋科學系講師梁瑞宜負責面試碩士課程的申請人。而梁及學系項目主任麥倩儀則負責先揀選面試人選。而科大海洋科學系的碩士課程要求申請人須持有科學、化學及環境科學學位或相關課程,另須符合不低於 GPA 70% 的要求。 及至 2025 年 3 月,於深圳一大學修讀汽車工程的內地生林正曦欲入讀科大海洋科學碩士課程,一名與林正曦相關的人士聯絡劉紅斌的朋友林珮玲,林珮玲遂向劉求助,又指對方可提供數萬元作報酬。 當林報讀課程後,被告的同事梁瑞宜認為林正曦不符資格,因為其學歷及經驗均與課程無關,但她最終仍按被告指示,安排林面試。理學院院長王殷厚則指,他不會讓林正曦面試,因為其學歷與學系無關,而且 GPA 成績僅勉強達 70%。 案情:同事認為內地生不符資格 但被告要求錄取 林於 4 月 14 日接受被告、梁瑞宜及麥倩儀的面試,被告着梁給林正曦「好過一些的時間 」。面試後,梁向被告指出,考慮到林正曦的英文水平,以及過往學歷與碩士課程不相關,他可能無法畢業。但被告仍堅持稱「我們收他吧」,梁出於對被告尊重,最終提高林面試評分。 同日,被告與次被告林珮玲聯絡,指林正曦的學歷與課程「相關性很低」,但仍建議取錄他。 案情:被告向兩同事給紅包作「辛苦費」 同事同日報告事件 … Read more
40 歲總督察何兆東,早前承認收取一名姓曲商人逾 114 萬元現金、童裝及手袋等禮物,在履行職務時優待對方,包括指示下屬解除曲就一宗襲擊案的保釋,又向對方洩露警方內部資料。何周二( 26 日)在荃灣法院大樓(暫代區域法院)被判囚 30 個月,並須於出獄後分 42 個月歸還賄款。
辯方求情時形容被告為「人生勝利組」,被上司嘉許為「罪惡剋星」,如今「一舖清袋」。暫委法官韋漢熙判刑時指,何收賄後淪為行賄者的「私僕」,行為削弱香港廉潔及法治聲譽,令警隊蒙羞,「一子錯滿盤皆落索」。官又認為,被告失退休金等福利屬咎由自取,最後寄語何重新振作,用其才幹服務社會,何回答「明白,法官閣下」。
「利成泥水」工程董事,被指與紡織公司「順發貿易」東主偽造帳目,誇大「利成」的營運成本,意圖在財務報表上減少利潤,令稅局少收約 1,460 萬元稅款。利成董事早前受審後,行賄罪名不成立,他與順發東主另被控「串謀偽造帳目」罪則罪成,周一(6 日)在觀塘裁判法院(暫代區院)判刑。
暫委法官梁嘉琪指,利成董事是案中主要人物及得益者,監禁是唯一選項。考慮案件歷時甚久、被告妻子患癌、被告願意全數賠償等因素,酌情減刑,判監 10 個月。至於另一被告,官指他在案中無個人得益,但沒有其協助便不能成事,判監 5 個月、緩刑兩年。法庭另頒下補償令,姚即日以本票繳付 1,460 多萬元賠償。
廉政公署於 2022 年起訴 4 人,指他們涉嫌在泥水工程合約中行賄受賄 100 萬元,以獲得優待,當中包括總值 2.5 億元的啟德體育園泥水項目。工程承建商「協興建築」時任高級經理吳和能早前承認受賄,另外 3 人否認兩項行賄及捏改帳目罪受審。
暫委法官梁嘉琪周五(29 日)於觀塘裁判法院(暫代區域法院)裁定,工程分判商「利成」董事姚樹穩行賄罪名不成立,他與另外兩名被告面對的「捏改帳目」罪,姚與其中一人則罪成,餘下一人無罪。法官押後案件至 10 月 6 日求情及判刑,罪成被告准以原有條件保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