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涉打兩女兒、指示錄假口供 被告:下背痛無法襲擊女兒 女兒經常說謊

九龍城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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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 S.K.W. 被控共 5 罪,其中 4 項虐兒罪指他分別於 2025 年 7 月及 10 月故意傷害或虐待幼女 X 及長女 Y;餘下一項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罪指,他指示 Y 向警方作出虛假陳述。

被告:有下背痛無法襲擊長女

被告周一繼續作供,辯方呈上打印日期為 2026 年 6 月 9 日的醫療報告,顯示被告有心絞痛、嚴重下背痛。

被告解釋,他在過往數年已出現下背痛,及後情況嚴重,甚至去年 11 月還押收押所時,他「一路都揸住拐杖」,故案發時無法襲擊 Y 及抱起 Y 到窗邊,稱「我條腰係痛得好犀利」。

被告:女兒經常說謊

控方其後盤問被告,問及被告對 Y 的看法。被告指,他自 2021 年起照顧 X 及 Y,他與 Y 相處約一周後,便察覺 Y「唔係好識分對錯」。

被告續指,Y 認識朋友 A 後,於 2025 年 5 月起「性情大變」,經常晚上 9 時、10 時才回家,說謊次數增加,也留意到 Y 會喝酒、吸煙及偷竊,但他不會責罵 Y,會透過聊天、溝通糾正 Y 的思想。

被告又指,當兩姊妹打架或說謊時,他的情緒「會大啲」,舉例指若留意到 Y 說謊,他會向 Y 指出其說話有出入,Y 則會回應「我無講過」。其後,他會以錄音、錄影方式記錄 Y 的說話及行為。被告稱,他照顧兩人 5 年多,「總共係 1755 日,佢哋至少每日同我講一個大話」。

被告:擔心長女遭捉走

就被告被指控 2025 年 7 月 29 日以硬物擊打女兒頭部,Y 早前供稱被告晚膳期間,因 Y 未有看着他說話,跟她說「你返到屋企就知死」。被告在控方提問下,確認一起用膳的朋友 B 一度離席去洗手間,但 X 與 Y 當刻「走咗去玩」,不在飯桌旁,沒機會與 Y 對話。

控方另關注被告報警過程。被告指,他發現 Y 不在家後,曾詢問大廈管理員有否看到 Y 出入,管理員稱不見 Y,被告擔心大廈內「品流複雜」,Y 會遭他人捉走,便報警求助。

被告在控方提問下指,當晚沒因「交友問題」與 Y 爭執,僅問及 Y 與男生 C「傾緊啲咩」,但同意他報警時,報稱與 Y 因上述原因爭執,稱該原因可令警察明白發生甚麼事,「我唔想長篇大論同佢去解釋由頭到尾」。

被告否認當日襲擊 Y,導致 Y 面上有瘀痕、瘀傷、紅腫,亦否認曾着 Y 戴帽子及口罩以遮蓋傷勢。他另否認在警方不在場時,着 Y 向警察說因交友一事與父親發生爭執並離家出走,亦否認欲掩飾曾襲擊 Y。

控方質疑被告經後樓梯回家原因

就同年 10 月,被告涉要求兩名女兒單位外罰企 6 小時,Y 早前供稱被告原要求她與 X 在晚上 7 時回家,惟兩人最終 8 時才到家。被告在控方提問下指,當晚兩人歸家後,他曾斥責「做乜咁夜返」,但沒有懲罰,他隨後一度離家找父母,事後經停車場及後樓梯步行回家。

控方關注,被告當晚 10 時多離家買早餐時如何下樓。被告指,他離家前發現 X 沒完成家課,亦有考試獲 0 分,故他經後樓梯步行到地下,以便吸煙。他否認當晚 10 至 12 時沒歸家、沒看管 X 及 Y,亦否認該段時間指示 X 及 Y 在住所外罰企。

控方展示閉路電視截圖指,被告於翌日凌晨 3 時多乘搭升降機離家及回家。被告指,當時趕着外出買飲品補充糖分,及後「要返去睇住兩個女」。控方追問,被告較早前為何經後樓梯往返家中。被告稱「因為要冷靜」。

祖父:於公園發現 Y 對方稱與父親吵架

辯方傳召 X 和 Y 的祖父作供。祖父指,被告為其幼子,2025 年 7 月 29 日下午 5 時多,他與妻子(即 X 和 Y 的祖母、被告母親)在佐治五世公園看到身穿外套、帽子的 Y,當時 Y 稱與被告吵架,故離家出走,祖父便帶 Y 回家。

祖父指,Y 其後到達住所大廈時,稱「唔想入去,好尷尬」,祖父便帶 Y 在附近走走,直至 6 時多帶 Y 回家。當他們到達住所外時,祖父看到有兩名警察,便着 Y 返回單位。

祖父:Y 曾稱「要告到你個仔坐監到死」

祖父指,他與妻子在 2025 年 11 月 9 日到醫院探望 X 及 Y,期間 Y 稱感到很無聊,沒有手機,也沒朋友和同學和她聊天,希望被告可協助她離開醫院,後來 X 及 Y 借用祖母的電話向被告發訊道歉,其中 Y 稱「交咗壞朋友,係嗰個同學帶壞佢,偷嘢偷咗 7 次」。

祖父續指,他和妻子翌日再到醫院探望 Y,形容 Y「成個人變晒個心境,由好兇惡變到好囂張」,指當時 Y 稱,黃姓社工告知涉及的偷竊事件,不會構成「犯罪」。

祖父又指,及後 Y 向他和其妻稱,「唔使佢爸爸幫」、「如果我整死你個仔,你會唔會好傷心」、「我要告到你個仔坐監到死為止」。他和妻子聞言感到驚訝,「點解咁殘忍,一個細路仔」,批評該社工「搞到我哋不得安寧、雞毛鴨血」。

祖父:看到 Y 臉上有紅痕

祖父在控方盤問下,指 2025 年 7 月 29 日下午看到 Y 時,Y 沒有帶口罩。就 Y 身上的傷勢,祖父指,Y 稱「跌傷」,而他留意到 Y 臉上有些紅痕。

控方指出,Y 的祖母指示 Y 向被告道歉,否則會將她們的「衰嘢」公諸於世,以及將他們送到女童院。祖父一一否認。

暫委裁判官劉日成押後案件至 9 月 1 日作結案陳詞,並批准被告的保釋申請,被告可以現金 2 萬元、人事擔保 2 萬元、不得離港、在報稱地址居住、每周到警署報到 5 次、不得接觸女童 Y 的條件保釋。

KCCC3035/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