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 歲男子被指在得知女友的 11 歲侄女是雙性戀者後,聲稱要提供「性教育」藉故非禮。男子否認 6 項非禮罪,經審訊後周二(1 日)在區域法院獲裁罪名不成立。
法官謝沈智慧在判詞指,女童、其母親及社工均非誠實可靠,證供「充斥着自相矛盾、互不脗合」,例如女童就被告將下體放在其私處的裡面或外面、有否看到被告的下體等,供出不同說法,即使考慮她可能記錯或詞不達意等,仍未能解釋證供矛盾之處。
辯方庭上沒申請訟費
法官謝沈智慧在庭上沒有讀出判詞,僅讀出結果。短暫休庭後,辯方表示沒有其他申請。
法官在書面判詞指出,事主 X(案發時 11 歲,作供時 13 歲)、其母親及社工均非誠實可靠的證人,證供「不但充斥着自相矛盾、互不脗合,亦與不爭的證供不符。例子太多,不能盡錄」。
就本案的指控,法官指出證供之中多項自相矛盾之處。X 最初指每次遭非禮,被告都會關掉閉路電視,後來又改稱從沒見過閉路電視軟件,更沒見過被告關掉閉路電視;她最初稱被告將手放在其胸部上,「之後就冇啦」,後又改稱被告「周圍摸」,最後改稱不記得被告如何觸摸其胸部。
官:事主證供有多項分歧
與母親、社工證供亦有矛盾
就 X 指控被告用下體摩擦她的私處,X 一時稱被告將下體放在其私處裡面,一時又指是在外面,一時又指不記得被告將下體放在哪裡,一時稱除了被告的臉部,她甚麼都看不見,一時又指看見被告下體的小部分;X 亦一時稱被告將下體放入其私處後沒有動作,一時又指被告「周圍郁」。
判詞續指,X 就被告有否脫下褲子和內褲的說法亦有分歧,後來更指被告還沒拉起內褲,便到浴室拿紙巾,「換言之,被告讓兩條褲拉到膝蓋位置,步行到廁所。該說法令人難以接受」。
X 與其母親就她們何時首次認識被告、X 有否告訴母親她在學校遭受欺凌、母親能否帶 X 離開被告的住所、X 聲稱遭班主任非禮後報案的原因、銷案的原因及情況等,說法均有分歧及自相矛盾。
至於 X 的駐校社工,她供稱 X 表示被告多次強迫她口交,但根據 X 的供詞,只有一次口交事件;社工在證人供詞指 X 未能詳細講出事件發生次數和過程,只記得大部分在晚上發生。惟在庭上,社工改稱因打算報案,所以不能再問非禮詳情。官指兩個說法「截然不同」。
此外,社工亦供稱 X 指被告強迫她口交後,要求 X 勿向母親揭發事件,「如果唔係你以後都唔會見到你阿媽」;惟根據 X 的證供,被告每次非禮她時都一言不發。
事主曾誣告遭班主任非禮
官:明知後果嚴重仍堅持說謊
就 X 在 2023 年指稱遭班主任非禮一事,X 曾報警並錄口供,惟後來她承認撒謊。她在庭上以紙筆回答,覺得「屈左(咗)老師 良心過不好」、「我認為冇理油(由)而家講停 所以 而且姑丈喺出面 最後都有同警祭婦婦(警察姨姨)講我呃(講)大話」。
法官強調,這不代表 X 在本案亦是作出虛假指控,惟該事件顯示 X 懂得分辨真話、假話,「她明知後果嚴重,而故意堅持向警方說謊,只希望不會被揭發」。在庭上被問及相關問題時,X 一直指不理解問題,迴避回答,惟獲發「免予起訴通知書」後便立即作答,反映其反應與其年紀無關。
X 稱,曾將誣告班主任一事告知被告。但判詞指,X 就告知被告的過程、時間、地點、撒謊的原因、誰人報案均有分歧;她起初指稱被告威脅不讓她見母親,遂說謊稱遭班主任非禮,之後由社工協助報案;後來又指因為被告不斷追問,令她感到煩厭,所以說謊指班主任對她做了一些事情,並由被告報警。
官:縱考慮可能記錯等
亦無法解釋證供矛盾
判詞引述,控方要求法庭考慮 X 的年齡和精神狀況,指她可能記錯、表達能力弱、詞不達意,惟「刑事法的基石是疑點利益歸於被告,而非控方證人」,法官亦認為控方提出的因素,無法解釋上述的證供矛盾之處。
法官拒絕接納 X 的證供,並指控方無法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任何一項控罪,判被告罪名不成立。
控方案情:被告涉多次非禮
控方案情指,X 在案發的 2022 年時 11 歲,就讀小六,被告 CTL(46 歲)是 X 的姑姐的同居男友,X 在 2022 年 4 月到姑姐和被告的住所暫住。同年 6 月,被告稱要向 X 教授性知識,X 指她是雙性戀,被告指雙性戀是個嚴重問題,要協助 X 變成異性戀,又指姑姐也支持他進行「性教育」。
在案發期間,被告被指曾用手指觸碰 X 的私處、要求 X 為他口交、強吻 X、用下體摩擦 X 的私處、摸其胸部等。
DCCC1111/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