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九龍幹線奪命工傷 總承建商2罪成罰款18萬 工權會:鼓勵就欠安全制度起訴

中九龍幹線奪命工傷 總承建商2罪成罰款18萬 工權會:鼓勵就欠安全制度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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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處:調查發現總承建商涉 3 問題

事發於中九龍幹線隧道、位於新碼頭街的地盤。勞工處周三回覆《法庭線》時披露案情,指案發日地盤內有一部動力操作升降工作台,在西行隧道中間位置失靈,並停留在停車道上。由於無法即場維修,故地盤安排一部叉式起重車協助移走該升降台。

被告、總承建商「布依格土木工程有限公司」僱用的男工,在叉式起重車及升降台之間工作時,起重車突然向前移動,把工人夾在兩者之間致其嚴重受傷,他同日離世。

處方指,經調查後發現總承建商涉及 3 項問題,包括沒有就使用叉式起重車作出針對性的風險評估、制定安全措施,並設置安全工作系統;沒有提供資料、指導、訓練及監督以確保員工的工作安全;以及沒有發展、實施和維持包含規例指明元素的安全管理制度,遂作票控。

總承建商 2 罪成、1 罪脫 罰款 18 萬

勞工處指,對涉事的總承建商「布依格土木工程有限公司」起訴 3 罪,出自《工廠及工業經營條例》、《工廠及工業經營(安全管理)規例》。該公司否認控罪受審。

總承建商經審訊後,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被裁定首罪、即「沒有設置及保持安全的工作系統」不成立,其餘兩罪則成立;周一就兩罪分別罰款 12 萬及 6 萬元,合共的 18 萬元罰款,須於 28 日內繳付。

工權會:鼓勵多循安全制度方向起訴

工業傷亡權益會總幹事蕭倩文接受《法庭線》訪問時表示,工權會曾跟進本案工傷,但近來沒與家屬聯絡,未知家屬對裁決的反應。

蕭又說,勞工處以往多起訴實務上的控罪,例如本案第一、二項控罪,而第三控罪罪涉及沒有「安全管理制度」,在以往不常見,但認為是「好嘅方向」,因可指出承建商有否妥當管理的問題,可影響工作流程、狀況,因此鼓勵處方多循此方向起訴。

欠安全制度控罪 最高罰款 40 萬元、囚半年

翻查條例,本案在《工廠及工業經營條例》下的兩項控罪,即「沒有設置及保持安全的工作系統」、「沒有提供所需的資料、指導、訓練及監督以確保在工業經營中僱用的人工作安全」,一經簡易程序定罪,最高可罰 300 萬元。

至於《工廠及工業經營(安全管理)規例》下的「沒有發展、實施和維持一個安全管理制度」,一經定罪最高可罰 40 萬元、監禁 6 個月。

KCS44063/2023、KCS44064/2023、KCS44065/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