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 年 4 月 8 日凌晨,當時休班的 56 歲時任男警,涉嫌趁男子醉倒在地,偷去對方逾一萬元手機。他否認盜竊,案件周一(16 日)於九龍城裁判法院作結案陳詞。
辯方指,智能電話有防盜功能,涉案電話對被告沒實質價值,強調被告「係一個冇案底嘅人,做咗好多好多年警員」,背景卓越,又快將獲得退休金,「佢唔係會售賣(電話)零件、貪心嘅一個人」。
辯方再指,被告當時醉酒、「腳浮浮」,又因被冤枉、才跪地求饒。加上被告於錄影會面指,拿走電話目的為替事主保管貴重財物,閉路電視亦顯示他曾拍打事主,但事主沒有醒來,可見他或可能希望拿去報失,本案可能僅為「誤會一場」。
辯方稱被告不會貪圖零件價值
控辯均採納已呈交的書面結案陳詞。就辯方陳詞指,可以「司法認知」處理手提電話均有防盜功能,控方周一於庭上反駁,不同電話均有不同防盜功能,以「司法認知」處理過於「仔細」。裁判官則認為,可將電話拆開售賣,「當零件售賣都係一個價值」。
被告由大律師曾敏怡代表。她於庭上回應指,智能電話擁有防盜功能為常識,零件亦有價值,不過「個電話對被告人冇實質價值」,解釋被告為「係一個冇案底嘅人,做咗好多好多年警員」,擁有許多工作相關的嘉許狀,屬「好卓越嘅背景」,收入亦不低,「好短期間就會得到退休金」,「佢唔係會售賣零件、貪心嘅一個人」。
辯方稱不能確定被告不是前往報失
辯方又指,閉路電視清晰拍攝到,被告當時被一名女性友人「托住」,離開萬事昌廣場時,「係唔係行直線呢?定腳步浮浮呢?辯方嘅立場係被告唔係行直線」,稱亦沒有證供顯示,被告當時並非醉酒。
就被告於錄影會面表示,目的是為醉酒事主保障其貴重財物,辯方再指,被告途中曾拍打事主,「再拍佢表示咗,縱使被告執起、拍佢,佢都冇反應,所以先執起」,並非偷偷拿走,閉路電視與被告錄影會面的說法一致。
辯方續指,被告拾起電話後並非循離開尖沙咀的方向行走,而他拾起電話的半分鐘至一分鐘內,已被截停,不能確定他當時是否欲前往警署報失。
辯方稱被告跪地求饒因被冤枉
而被告被截停、搜出電話後跪地求饒,辯方認為「一個人若被冤枉、若被誤會,加上酒精嘅影響,可能做出咁嘅行為」,又指「佢當時做咗咁醜怪嘅嘢……因為佢當時飲咗酒,佢嘅判斷能力唔係咁好,佢冇做到最完美嘅嘢」。
辯方強調,被告在拾起電話後,亦沒有其他可疑行為,例如「冇加快腳步,騷擾干擾電話,睇唔到佢做任何嘢將電話據為己有」,單憑控方的證據,難以證明其意圖,故被告或真的希望協助事主保管電話,鑑於當時為凌晨、被告的狀態,其意圖不一定是不誠實,邀請法庭考慮其錄影會面的陳述。
辯方:本案「可能係誤會一場」
辯方總結指,「被告以往係一個品格良好嘅人」,拾起電話後,「佢聽日返工都會去警署」,不排除他可能拿去報失,只是當時被截停,由於醉酒,被捕後亦被判斷不適宜錄警誡口供,未能即時解釋,故「可能係誤會一場」,認為本案存疑點,法庭應將疑點利益歸於被告,判處被告無罪。
裁判官將裁決押後至 11 月 9 日,被告續准保釋。
警員早前庭上指被告跪地求饒
裁判官稱未警誡剔除招認
截停被告的警員早前供稱,當晚在被告身上搜出兩部手機,被告隨即表明是「現職伙記」,之後多番求情,稱「我貓咗,先會一時貪心攞走部電話」,又突然跪地、雙手合十,指被太太發現會家破人亡,「不斷叫我畀機會佢」。
裁判官葉啓亮早前接納辯方指,被告在未被施行警誡的情況下作以上陳述,裁定剔除相關招認。
涉案手機價值逾萬元
被告蘇志華(56 歲,報稱警員),他早前於庭上稱已退休。控罪指他於 2023 年 4 月 8 日,在尖沙咀加拿分道 25 號至 31 號與河內道交界附近,偷竊一部屬於范浩的手提電話,價值港幣 11,099 元。據庭上資料,涉案手機為 iPhone 14 Pro。
KCCC1341/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