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 歲男警去年 7 月被補,被指手機藏有 377 張圖片和 4 段影片,與兒童色情有關,被控「管有兒童色情物品」罪。案件周五(13 日)在粉嶺裁判法院首提堂。
控方申請押後至 3 月 20 日,待索法律意見,以及處理轉介區域法院文件。署理主任裁判官香淑嫻批准,並准被告以一萬元、不得離港等條件保釋。警方指被告已被停職。
身在現場 見證記錄
39 歲男警去年 7 月被補,被指手機藏有 377 張圖片和 4 段影片,與兒童色情有關,被控「管有兒童色情物品」罪。案件周五(13 日)在粉嶺裁判法院首提堂。
控方申請押後至 3 月 20 日,待索法律意見,以及處理轉介區域法院文件。署理主任裁判官香淑嫻批准,並准被告以一萬元、不得離港等條件保釋。警方指被告已被停職。
Apple 銅鑼灣希慎廣場分店,有職員涉 2020 年上班時在倉庫偷取多部手機後變賣,獲利 44 萬元。其上司點算庫存發現問題,翻查閉路電視揭發事件。該職員周一(1 日)在區院承認盜竊罪,法官王詩麗即日判處監禁 13 個月,另須賠償逾 3.2 萬元。
案情指,被告負責管理手機庫存,他承認每當應要求把手機交給前台職員時,會多取一部收起,其後變賣,稱因打算買物業和支付裝修費,他已不記得偷竊了多少部手機。而每次變賣均以現金交易,再存入個人戶口。銀行紀錄顯示曾存入 44 萬元。
控罪指他涉偷取 44 部電話,案情指估算總值逾 47 萬元,被告已向蘋果償還 44 萬元。法官下令須賠償餘下的款項。
2020 年初,明愛醫院、羅湖港鐵車廂被發現有爆炸品,Telegram 頻道「九十二籤」事後承認責任。7 人被控《反恐條例》罪名,餘下 1 人被控以「企圖製造炸藥」罪。8 人不認罪,周三(30 日)於高院踏入第 146 天審訊。
次被告李嘉濱的兩名代表大律師完成結案陳詞。辯方指,李嘉濱沒參與涉案的串謀計劃。控方依賴 TG 訊息指控李,但警員拘捕李後檢取他的手機,沒有立即轉為飛行模式,而拘捕後兩日,警員才開始擷取手機訊息,但第三日李的手機仍收到訊息,代表收到數據。
辯方亦引述控方專家證人的供詞,指 TG 有「多重登入」的功能,指在李被捕後,可能有人從其他裝置修改涉案的 TG 訊息,證據或受干擾。案件 8 月 6 日續審,第三被告吳子樂一方將開始結案陳詞。
第 145 天審訊|次被告一方結案:兩警證供「夾出來」 被告招認屬非自願
兩名懲教助理被指 2020 年縱容在囚人士持有及使用手機,並多次為對方買煙,共 5 人被控串謀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等罪。案中兩人早前認罪,判囚 6 至 7 個月,其餘 3 人包括一名懲教職員、一名囚犯及一名釋囚不認罪,經審訊後兩罪罪成,還押至周二(4 日)在區域法院求情。
案中使用電話的囚犯求情稱,望法庭考慮他罪責較輕而輕判,惟遭法官謝沈智慧反駁指他是「主腦」,兩名懲教職員都為他做事。官亦質疑辯方稱,案件可因多度押後而減刑的要求,指每次押後均有醫療證明,亦不涉檢控要求。官最終押後至 4 月 8 日判刑,期間三人須續還押。
2020 年初,明愛醫院、羅湖港鐵車廂被發現有爆炸品,Telegram 頻道「九十二籤」事後承認責任。7 人被控《反恐條例》罪名,餘下 1 人被控以「企圖製造炸藥」罪。8 人不認罪,周三(8 日)於高院踏入第 31 天審訊。
警方檢取第四被告張家俊的兩部電話,多名警員早前供稱張提供的電話解鎖密碼及 Telegram 密碼同為「249542」,辯方周二質疑 TG 密碼是 4 位數字。網罪科警長周三庭上輸入該 6 位數字,成功解鎖張的電話,以及進入 TG 帳戶。
辯方質疑,警員曾改動手機自動上鎖及 TG 的設定,警長否認。負責檢視閉路電視片段的 O 記警員則供稱,曾在其中一片段見張按下密碼「249542」解鎖電話。審訊周四續。
第 30 日審訊|事隔11小時補錄170字口頭招認 內容與隊員幾乎相同 警長否認抄寫
2020 年初,明愛醫院、羅湖港鐵車廂被發現有爆炸品,Telegram 頻道「九十二籤」事後承認責任。7 人被控《反恐條例》罪名,餘下 1 人被控以「企圖製造炸藥」罪。8 人不認罪,周三(18 日)於高院踏入第 19 天審訊。
控方傳召負責查問及搜查次被告李嘉濱的 O 記警員作供,他供稱搜出李身上兩部手機後,放在防干擾證物袋,但因為相信「稍後會有啲調查用途」而沒封存,並親自保管兩天,直至送往網罪科檢驗時才封存。他供稱從沒干擾兩部手機。
庭上播放第四次錄影會面,李嘉濱提供密碼解鎖手機並打開 Telegram 應用程式,一個群組內有被指是試爆炸彈的影片,警員兩度詢問李是否願意供警方查看手機內容,李回答「願意」。
第 18 日審訊|辯方質疑涉案行車記錄儀「被植入」踩線片段 警員:唔可以確定
21 歲港大生被指於 2021 年大除夕,在宿舍房間非禮女同學,事後被控兩項猥褻侵犯罪。案件原定周二(11 日)在東區裁判法院開審,辯方要求取回被告的手提電話,檢取有助辯方申述案情的社交媒體訊息。
裁判官聽罷雙方陳詞,批准辯方在一名警員監察下檢取訊息,防止辯方干擾證據,警員亦不得檢取新證據。官又強調情況「極不理想(very unsatisfying)」,質疑辯方沒有提早申請,同時批評控方指手機為重要證物,但警方亦沒申請搜查令,以檢取電話內的訊息。審訊周三(12 日)續,被告繼續保釋候審。
2022 年 8.31 事件三周年,有人到港鐵太子站悼念,案發時 16 歲男學生於站外被捕,事隔近 5 個月被落案檢控拒捕罪。他不認罪,周一(18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受審。
截查他的女警稱,當日因見被告一手按手機,另一手按袋,「行為好奇怪,我思疑佢袋入面有攻擊性武器」,故截停搜查他。其後被告沒應要求出示身份證,反而情緒激動,「大吵大鬧」。
辯方質疑截查原因,問到為何被告手持手機,會危及警員安全。女警稱被告舉手機太近警員,認為他或想刀刺警員,同時拍攝刺警畫面。辯方質疑,警方是否因不滿被告態度惡劣,才拘捕他,又指警方「欺凌緊一個年青人」,女警均否認。
2023 年 4 月 8 日凌晨,當時休班的 56 歲時任男警,涉嫌趁男子醉倒在地,偷去對方逾一萬元手機。他否認盜竊,周四(9 日)在九龍城法院被裁定罪名不成立。
裁判官葉啓亮指,被告被截查後跪地求情屬自願,但當時的招認未被警誡,對他不公,故剔除此證供;又指警員沒在記事冊記錄許多涉案對話,無法助法庭了解全貌。
至於辯方陳詞指,如被告有心偷竊,便不會拍打事主肩膊;官稱「無法苟同」,指被告可能是為了確定事主昏睡。然而,官認為根據閉路電視及證供,被告的確醉酒,故未能證明他意圖偷竊,疑點利益歸於被告。
2023 年 4 月 8 日凌晨,當時休班的 56 歲時任男警,涉嫌趁男子醉倒在地,偷去對方逾一萬元手機。他否認盜竊,案件周一(16 日)於九龍城裁判法院作結案陳詞。
辯方指,智能電話有防盜功能,涉案電話對被告沒實質價值,強調被告「係一個冇案底嘅人,做咗好多好多年警員」,背景卓越,又快將獲得退休金,「佢唔係會售賣(電話)零件、貪心嘅一個人」。
辯方再指,被告當時醉酒、「腳浮浮」,又因被冤枉、才跪地求饒。加上被告於錄影會面指,拿走電話目的為替事主保管貴重財物,閉路電視亦顯示他曾拍打事主,但事主沒有醒來,可見他或可能希望拿去報失,本案可能僅為「誤會一場」。